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文学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2019-12-09 12:53
影剧新作 2019年1期
关键词:申报材料结项管理中心

江西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文学、文艺评论、民间文艺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对实施过程监管。根据《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章程》,结合《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具有丰厚文化内涵,较高艺术品位,思想性、艺术性、时代性相统一的文学、文艺评论、民间文艺作品精品创作。重点资助现实题材、革命历史题材、历史文化题材创作,推出一批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江西取得的辉煌成就、江西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革、江西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体现江西特质、代表江西形象、彰显江西气度,题材多样、风格独特的文学作品。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范围为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网络文学及电视剧剧本;民间文学及民间文艺文字作品;文艺评论。具体分为3类进行资助:

一类为长篇小说、电视剧剧本、民间文艺专著、文艺评论专著;二类为中篇小说集,以及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文艺评论集、民间文艺集;三类为短篇小说、文艺评论主题系列、民间文艺主题系列作品,系列指3篇以上。

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后实施,且能够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依据申报项目的文学类别综合核定,一类资助项目不超过8万元,二类资助项目不超过4万元,三类资助项目不超过2万元。

四、资助方式

对一类立项资助项目,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对二、三类立项资助项目,将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个人。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户籍且工作、生活在江西省内;

(二)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9年2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2019年3月31日截止申报。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http://dct.jiangxi.gov.c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文学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文学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设区市级文联或省级有关文艺家协会的审读意见。电视剧剧本需提交设区市级广电部门的审读意见。

(四)申报主体曾在本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项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五)一类资助项目须提供创作构思及不少于2万字初稿;二、三类资助作品须提供未正式出版的完整作品。

(六)须打印并邮寄10份申报材料到管理中心。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亲笔签名,同时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七)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送或邮寄至江西文化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艺术研究院),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江大南路132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393081, 0791-88370062。 需 注 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确定立项资助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江西省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江西文化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2019年度文学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十、监督验收

(一)2018-2019年度文学创作资助项目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的,必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本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人员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江西省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江西省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申报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修改后的定稿。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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