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藏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12-13 16:04张为山胡志刚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治安案件笔录藏区

张为山 陈 琳 胡志刚

1.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四川 泸州 646000;2.四川省甘孜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四川 康定 626000

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稳藏必安康。我国藏区主要是指我国藏民族集中居住区域,主要包括西藏自治区、四川、青海、甘肃和云南的藏族自治州、自治县,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600万。藏区的稳定关系到全国的稳定,藏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对藏区的稳定显得尤为重要。治安案件查处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业务,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涉藏治安案件也日渐突出,如藏区寺庙管理、景区纠纷、牧场纠纷、民俗纠纷等等。

一、涉藏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

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然而本次调研发现,涉藏治安案件办理程序不贵的情况依然较多,主要表现为:1.案件受案环节不规范。对接处警分流来的案件、或其他单位移交来的案件,不及时进行受案登记;不进行受案登记就进行各类公安侦查工作;把接出警登记替代受案登记使用。2.传唤使用不规范。未使用传唤,但在笔录中表述使用了传唤;使用口头传唤,但笔录里没有记录体现;对证人、被害人使用传唤。3.行政拘留不制作文书通知家属。4.涉案财物不通过规范的调取、扣押等程序,直接出现在案件中,并作为证据使用。5.办理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方面行政案件时,没有考虑当事民警或所在部门是否需要回避,将案件移交其他人或其他部门办理。

(二)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

治安案件发生以后,公安机关受理开始就应该着手调查确证,并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由于藏区的风俗及实际情况的特殊性,涉藏治安案件的取证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询问、讯问笔录问题:办案人员记录习惯使用“我”、“我们”、“你”等人称代词,而不使用人员姓名、单位名称或法律性专门称谓,导致事实内容指向性、关联性不明确;笔录口头语、地方性语言使用多;笔录讯、询不分,前后抬头不一致,讯询交叉表述;笔录复制粘贴严重,不同的办案人员讯(询)问的思路一样、不同的对象回答的内容一模一样;对笔录中的供述、表述内容,不做外调工作、不排除其虚假内容,导致案件疑点重重,被被讯(询)问人牵着鼻子走;对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特征只用大概表述,不习惯在笔录中做到一一对应。2.签名、签字问题:同一个案件材料中,同一个人多个名字;对不会写字签名的人,普遍采用代签,且不留代签人姓名、时间;除讯、询笔录外,多数材料只有一个民警签名。3.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有些案件的证据仅仅只有简单的几个证言证词,缺乏物证、视听材料等其他证据,证据材料单一,对已有证据查证不足。

(三)案件事实、性质、罪名、处罚认定上存在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1.对于部分情况复杂的行政案件,客观情况下无法查清的,迫于压力,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处罚。2.对于行政案件处罚自由裁量把握不到位,对存在有减轻情节,适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不考虑、不适用。3.行政案件存在行为事实与违法罪名不符合的情况。

(四)治安调解手段使用不当

治安案件调解的前提是治安违法行为,而且是由民间纠纷引发的,再次是调解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藏区由于其独特的案情特点,基层民警在办理涉藏治安案件时,害怕事态扩大,重调解,轻取证,治安案件调解使用不当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表现:1.对大量的非治安案件的民事纠纷及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进行治安调解,甚至对偷盗、结伙打架斗殴、轻微刑事案件等也进行了调解处理。2.案件调解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治安案件调解的前提就是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涉藏治安案件的调解时,多有寺庙喇嘛或者家族势力参与,由于藏民族的家族观念重,案件调解时,家族小,势力轻一方多有被迫接受调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3.案件调解时,轻取证或者不立案处理情况时有发生。

(五)对犯罪嫌疑人抓捕、打击难度大

藏区普遍地广人稀,且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者抓捕时,由于交通不便、路程遥远,民警技侦手段不足,难以掌握在逃人员信息,在进行抓捕时,群众暴力执法情况也时有发生,打击犯罪难度加大,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执行处罚也有困难。

二、涉藏治安案件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藏区特殊的人文环境和地理环境,及风俗习惯

藏区大部分地处偏远牧区,或地处峡谷地带,历史与地理环境特殊,长期较为封闭,古老的风俗与地方陋习积淀遗留下来,同时家族意识浓厚,形成了打冤家、仇杀、赔命价的恶习。受风俗的影响,大多数农牧民爱面子,心中决无“忍让”二字,以胜者为能人,遇事不是想办法控制事态,而是火上浇油,致使打冤家、赔命价的情况常有发生,并形成恶性循环。

(二)群众法治意识淡薄

当前,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受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相当一部分群众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意识,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不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往往凭主观臆断推测民警的执法行为,一旦不符自己的想法或达不到预期目的,就认为民警执法不公,有的甚至将民警文明执法视为软弱可欺,肆意谩骂、侮辱民警,更有甚者围攻、殴打民警,对于亲戚、邻居和耳闻目睹的犯罪现象,不与司法机关积极配合,怕招惹是非,不愿抛头露面,明哲保身。同时,藏民族基本属于全民信教,宗教意识浓厚,对国家法律法规不重视。

(三)警力不足,业务能力有待提升

藏区公安工作任务重,大部分民警常年放弃探、休假,超负荷工作,而职级待遇与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由于牧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藏区执法环境较差,且偏僻边远,条件艰苦,工作辛苦,生活清苦,不少民警千方百计考调、转行甚至辞职,人力、人才流失,警力不足。部分民警对公安机关常用的法律法规不精通,导致执法不规范。

三、解决涉藏治安案件查处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重视涉藏治安案件查处工作

查处治安案件是基层公安部门的基础的工作之一,藏区各级公安机关更应该提高对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视,为最大限度的预防和控制犯罪,实现藏区社会治安稳定、保障藏区经济发展。治安案件大多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稍微不慎就有可能小案件酿成大事故,把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与执法为民切实结合。

(二)完善执法监督考核机制,规范治安案件办理程序

全面推行案件网上流转。案件网上流转是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措施,通过网上单轨制流转,有效实现案件“五级”审核把关,使办案程序规范化、法律文书标准化、案件考核监督实时化,全面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提高执法公信力。同时,严格案件办理程序,准确把握案件办理流转时限。对所有案件首先必须填写《受案登记表》,再进行侦查办理;对所有行政拘留处罚,必须制作送达《XXX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对所有使用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的均要有载体体现。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奖优罚劣,对于案件办理不规范的及时制止改正。

(三)深化岗位练兵,提高民警业务能力及综合警务素质

加强对民警执法执勤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战术的教育训练,突出强化民警专业技能训练,提高执法艺术和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提高民警抓捕和处突的能力。同时提高藏区民警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只有综合素质过硬、执法公正、整体形象良好,才能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才能真正树立起警察执法权威,才能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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