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昊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具有必要的财产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必然条件。我国自1993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及进度深化,管控模式呈现从绝对严格到相对严格再到宽松的发展历程,先后表现为注册资本实际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制等三大阶段。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大众创新热情得以激发,公司类经济组织呈现井喷态势,市场交易日益繁荣昌盛,就业环境得以改善,推进了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了交易相对人利益难以保障的救济诉求,本文从实践角度出发,结合工作实际,借鉴现有成熟经验,就完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相关制度建设提供管理建议。
在市场经济中,法人是最为重要的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能够提供经费来源。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我国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必要性包括:
根据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历史,特别是发达国家,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到现在,基本都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制,背后是二战以后,世界和平,科技改革世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财富效益突出,繁荣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全球化进程加快,决定了权责发生制这一商业精神及契约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商业交易秩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