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适用“终本”执行程序中的乱象及治理

2019-12-25 01:13宛华斌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3期
关键词:乱象治理

宛华斌

摘 要:“终本”执行程序作为一种新的执行结案方式,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尤其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弊端,导致违法结案,执行信访不断,无疑违背了国家设立该法律制度的初衷,也使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产生不信任,对“终本”制度产生严重的轻视和抗拒心理,使得“终本”执行制度缺乏生命力。文章深入考察我国法院适用该制度中的乱象,提出改进的司法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对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终本”执行程序适用中的乱象进行相关探讨,能对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结案方式的适用提出有益的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终本程序;乱象;治理

一、“终本”执行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乱象

《民诉法解释》第5l9条规定,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目前,执行案件以这种结案方式结案的比重越来越大,存在的问题也越加突出。

(一)“终本”执行程序被违法滥用

在司法实践中, 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在案件执行出现难度或法官主观上出现偏差时,有些执行法官随时、以任何理由宣布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周而复始,案件的执行永无休止。一些原本能够执行到位的案件,由于存在暂时性执行障碍,或执行法官出于时限的考虑,就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些法院未经调查或未经认真调查就匆忙将案件定义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二)当事人对“终本”执行程序存在误解

在社会生活中,社会普遍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许多当事人认识不到其自身对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社会各界也认识不到社会本身对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应当承担的责任,认识不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是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交易风险、市场管理制度性缺陷等综合因素造成的。申请执行人对无法实现自己债权的执行行为往往表现为不能理解,迁怒于法院和执行员甚至产生强烈的偏见。

(三)恢复执行程序启动困难,执行救济手段缺乏

实际执行中,恢复执行难以启动,主要一方面是申请执行人虽然提供了财产线索,但多数不是有效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后也无法执行结案。二是一些执行法官在案件终结后,注意力和精力就转移到其他案件上去,对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并不在意,造成恢复时间较长。

二、治理“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则要求

(一)“终本”执行程序应当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所谓符合法定时限要求即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执行到位的案件,可以在立案后即结案,但对于查无财产的案件,不能因为在短时间内查控完毕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本”执行程序应当达到“执行穷尽”原则

“执行穷尽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穷尽了法律所授权的各种措施和途径后,仍然不能使案件执行完结,而债权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存在执行可能性的情况。“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列为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条件,对法院在财产调查中的责任范围予以明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核心条件,是要穷尽财产查控措施,确认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能否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成为能否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关键因素。

(三)“终本”执行程序应当达到穷尽执行制裁措施

当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执行机构必须用制裁的手段如罚款、拘留等来排除妨碍,这些制裁手段以人身强制为原则。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裁决确定的义务却不履行,不仅是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侵犯,更是藐视法律本身,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现有的执行制裁措施主要有拘传、罚款、司法拘留、刑罚处罚,执行机构应当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执行制裁措施。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共安全,必须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成本,通过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使违法者不敢或不愿冒高额的风险和成本获取非法利益。

(四)、完善“终本”执行程序救济途径

一是应将听证制度广泛引人“终本”的执行案件中来。通过听证,可以让当事人双方就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有无、强弱作出充分的辩论,人民法院也可以说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采取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使“终本”案件做到公开透明。二是落实“终本”复议制度。当事人如对“终本”裁定有异议应以执行复议形式提请人民法院纠正。此外,“终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申请复议也不影响裁定的效力,这与复议制度的原则之一复议期间不停止原执行行为的执行也是相一致的。

“终本”执行程序应当与执行信息公开相结合。如何真正破解执行积案的困境,提高“终本”制度的透明度,加大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案件的参与和监督真正畅通执行案件出口,以提高法院执行的公信力和办案的社会效果,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恢复执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內在含义,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保障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恢复执行程序规则,既要限制随意申请造成执行资源的浪费,也要保证应恢复执行的案件及时恢复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经执行机构审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没有消失,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坚持重新申请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不予重新立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复议人的申请复议后,经过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或不予重新立案不当的,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必须服从。上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复议不成立的,应予以驳回。

猜你喜欢
乱象治理
减肥市场的乱象与坚守
社会参与美国社区学院治理及对中国应用型本科高校治理的启示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
浅析网络舆情治理
“春节价”缘何乱象频生?
治超新规实施在即 深究货车非法改装乱象
晨农直销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