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2019-12-26 07:35鞠万仿胡勤志
智富时代 2019年11期
关键词:历史演进法律援助特点

鞠万仿 胡勤志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工作始于1994年1月司法部提出的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关键词】法律援助;内涵;特点;历史演进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与的帮助”。i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

(1)我国法律援助的主体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的是“政府责任,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都属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所属事业单位,其资金保障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法律援助条例》确定了相关的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有法定的协助义务。此外,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相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法律实践中这部分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各级妇联、消协等半官方性质的机构。

(2)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简而言之,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力量还很薄弱,尚不能完全满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故在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有必要对受援对象作出符合我国法律实际的限制。综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把受援对象分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和“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两类群体。“应当提供法律援助”针对的是刑事案件中的盲、聋、哑人,部分精神病人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主要针对的是民事案件中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群体。这部分群体的经济困难标准通常由地方各级法援中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认定。

(3)我国法律援助的内容

法律援助的内容具有法律专业性。无偿性。法律援助主体利用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向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受援对象无需向援助主体缴纳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这也体现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国际通行做法。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演进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借鉴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演进而来。英国于1495年开始承认穷人享有免于支付诉讼所需费用和律师辩护费的权利,这被认为是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法律援助制度大致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慈善行为阶段。这一时期,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自发行为不是受助对象所享有的权利。第二,从慈善行为向国家责任转变阶段。由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加强了对经济及社會事务的控制,随着法律社会化思想的影响,法律也从以个人本位为主转变为以国家社会本位为主。第三,国家责任阶段(全面发展阶段)。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认为法律援助是“二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ii二战后,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一项社会保障权利得已确认。据统计,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众多的国际条约将法律援助制度确立为维护公民基本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有《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3(丙)iii;海牙国际刑法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4章第20条iv;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丁)v等。

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vi在《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提出了国家拨予律师的设想,成为“我国近代以来传播法律援助思想的第一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年1月司法部提出的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首次写入法律条文中,在我国法律援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监管,司法部于1997年5月成立法律援助中心。随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纷纷建立各自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vii、第八条viii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标志着我国形成了“政府责任,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新局面。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0年到2015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99万余件,年均增长14.3%,受援群众超过558万人;提供法律咨询超过2900万人次,年均增长8.7%,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ix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经济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大量增加,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法律援助模式下还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高等院校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作用,不断探索法律援助的新途径、新理论。

注释:

i 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ii [美]威廉·里斯·小史密斯:《法律援助在美国:未来方向》,宫晓冰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版,第189页。

iii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3(丙)规定:“凡受刑事犯罪的控告者具有下列最低限度的权利:由他本人或者由他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如果他无力支付法律援助的费用,则为公平的利益所要求时,可予免费。”

iv 《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4章第20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方面,每一个缔约国公民在其他缔约国内,根据该国法律,享有与该国公民相同的无偿法律援助。在对于行政案件实行法律援助的国家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时,同样适用前款规定。”

v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丁)规定:“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者经由他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过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的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vi 沈家本在《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提出:“宜用律师也……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质问、对诘、复问各事宜。若遇重大案件,则由国家拨予律师,贫民或由救助会派律师代伸权利,不取报酬,补助于公私之交,实非浅鲜。”

vii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viii 《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ix 吴爱英:《2015年在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载http://cpc.people.com.cn/n/2015/101

2/c64102-27688099.html;2018年2月1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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