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小学校园暴力成因探析

2019-12-30 15:35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7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暴力事件社会化

郭 秋 娟

(河南警察学院,郑州 450046)

一、社会校园暴力的现状及界定

近年来,有关中小学校园暴力伤害事件是频繁发生,让我们对校园安全充满了担心。暴力呈现出了低龄化、团伙化的特点。更令人担忧的是,类似的校园暴力事件还在不断地上演,并且在逐步升级,这些校园暴力事件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扰乱了校园治安秩序。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一份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57.5%的校园暴力案件为故意伤害案件。在校园暴力案件中,55.12%因发生口角、小摩擦等琐事而引发;因满足个人私欲进行抢劫、敲诈勒索、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案件占18.08%,涉抢劫罪校园暴力案件超八成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在2016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美国精神病学杂志》在2014年曾经刊登了一项实证研究,其中有一项实证调查对当时一组14岁时欺凌其他学生的未成年人进行了追踪研究,发现这一组未成年人的性格普遍存在着易怒、暴躁的特点,具有暴力倾向和高度的攻击性,其中20%的小组成员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道路(三联生活周刊,2015) 。校园暴力行为同时也给受害学生带来了人格上的障碍,这些受到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在今后的成长中明显感到焦虑和抑郁,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成为了我国实现“中国梦”建设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把校园暴力看作是个人和家庭的事情,其已经影响到了社会治理的有序运行,成为国家治理层面的隐患问题。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简称为防治意见),也已经将校园暴力问题上升为国家治理层面,必须对此现象进行综合治理[1]。

然而直到现在,司法实务、立法部门和学术界并没有对校园暴力有个统一的认知,对于其构成要素和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认知定义,而想要预防和治理校园暴力就必须对其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然后采取必要的途径对其进行预防和专项治理。什么是校园暴力呢?我们需要对这个概念进行界定。从广义上来说,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园及其辐射区域内的,对学生和老师进行人身和财产伤害的行为;从狭义上来说,校园暴力指在中小学校及其辐射区域范围内未成年学生对其他在校学生的持续物理性攻击行为,引起受害学生产生心理性的问题[2]。校园暴力是校园欺凌的升级版,不能等同于“事故、意外”事件,而是一种发生在校园内的、对其他未成年学生的故意性侵害行为,行为人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仍然去实施此种行为[3]。为了研究的需要,在此我们借用校园暴力狭义的概念,把校园暴力定义为在中小学校及其附近范围内,学生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或者暴力相威胁,侵害其他学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学校治安秩序的越轨或犯罪行为。

性质恶劣、骇人听闻的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学生表现出与其年龄极其不相符的冷漠、暴力和麻木,不得不让我们整个社会来反思,在校园里什么样的人际互动会发生校园暴力?这些暴力行为者并不是生来就有暴力倾向的,“日常摩擦”“钱财纠纷”“情感纠葛”等等只是表面原因,而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整体系统层面的问题,家庭、学校、文化、社会等众多社会化主体出现问题,才会导致未成年学生出现暴力越轨行为,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社会化功能发挥不利

正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所提出的“烂苹果”理论,不能只是简单地扔掉烂苹果。个体的校园暴力行为这种偏差,不能只关注未成年人行为本身,而更应该关注产生这种行为的个人特质是怎么形成的,尤其是其家庭社会化起到了什么作用?家庭教育对个体早期社会化的影响很大,家长不当的教养方式和错误性示范都可以在潜移默化中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

(一)溺爱型家庭导致的规范偏差

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在扮演着不止一种的社会角色,正是因为有了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才形成了社会。然而,一个人并不是从出生就具备了扮演社会角色的能力,这种责任不是自然属性,不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是社会化过程中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和引导,是他人对个体的社会期望。作为未成年学生个体首先要明白社会对其有哪些行为期望,才能更好地扮演好其社会角色[4]。

溺爱型的家庭结构模式,使得一个孩子处在几个成年人的包围之中,孩子是家里的天,是“小公主”“小皇帝”,家长把孩子小心地捧在手心里,过于溺爱孩子,要什么给什么,毫无原则地满足孩子的任何要求,一切都要以孩子为中心,这种扭曲的付出行为,形成了极端的“个人主义”,养成了“唯我独尊”的畸形心理、不懂得感谢长辈,甚至认为家长的付出是理所当然。古人云,“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根本就不懂得什么是感恩,有些孩子不但不体谅父母的辛苦,还会对家长呼来呵去,连父母都不尊敬、都不爱的人,还会对其他人充满爱和责任吗?溺爱环境下的未成年人没有经受过挫折和坎坷,缺少关爱他人、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也不懂得什么是社会规范,缺乏对社会、集体、他人的责任感。父母对孩子的纵容注定了其社会角色扮演要以失败而告终,如果孩子没有责任心、没有同情心、没有是非观,遇到事情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那么孩子的个性就会畸形发展,容易形成“心胸狭窄、虚荣、偏狭自私、冷酷无情”的性格缺陷[5]。

(二)缺爱型家庭社会化功能严重不足

从某种意义上说,很多校园暴力的施暴者也是受害者,他们往往是缺爱型家庭的牺牲品。其一,部分施暴未成年人生长在暴力型的家庭。角色具有社会属性,社会角色的扮演需要后天的学习和模仿,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模仿能力。美国社会学家米德就曾指出,“在儿童的嬉戏阶段,儿童开始想象和扮演某个角色,开始学着大人的方式去做事,装作大人的样子,学着大人的口吻训斥别人。”家庭成员尤其父母是未成年学生模仿的主要对象,父母良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未成年人养成好的行为习惯,而不良的行为也会被未成年人所模仿。很多施暴的未成年学生曾经遭遇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情形之一是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另一种情形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不论是哪种暴力情况,都是在向未成年人进行一种攻击性示范,他们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容易模仿父母的暴力行为,产生攻击性行为倾向,并常以暴力的方式对待他人。

家长怎么做,孩子就怎么学,家庭暴力给孩子带来了极大的阴影,长期耳濡目染家庭暴力,容易使孩子形成消极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久而久之,未成年人便会形成一种用暴力的方式来处理所遇到的一切问题的处事方式,并形成固定的性格特点,独断、暴躁、易怒、易冲动等,且易产生控制力差、情绪不稳定、嫉妒心重、报复心强、充满仇恨等消极的情绪体验,经常会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和冲突而导致情绪爆发。一个问题孩子背后必定会有问题家长,家长也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检讨自己的过失,当暴力经常展现在孩子眼前时,孩子看世界才会充满仇恨。

其二,很多恶性的校园暴力事件都发生在农村地区,不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都是留守孩子。其实在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父母起着重要的社会支持和社会规范作用,而这种功能的最大发挥便需要父母的有效陪伴,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给予其安全感,及时疏导其不良情绪和规范孩子的不良行为。而留守未成年人恰好缺失父母的陪伴,一旦开启了不良的暴力行为模式,而又无法得到父母有效地规范和约束,这会成为一种习惯行为方式,恶意程度会愈演愈烈[6]。

三、学校社会化功能不足

犯罪学家娜妮·西格尔曾指出,“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的,依照逻辑来看,青少年犯罪与学校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关系”。在社会化方面,学校的影响力逐渐超过了家庭和家长的社会化作用,既承担着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任务,又担负着传递道德规范、宣传主流文化的历史使命。如果这些社会化功能不足,必然会导致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

(一)教育模式过度功利化

当前的教育模式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是校园暴力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传统的教育模式是“以分数论英雄”,确实存在着先天不足,也很难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国家正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教育体制也正在向这方面转型,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学生“为教而学”,老师“为教而教”,老师还是用分数来评价学生,片面追求分数和升学率的教育模式,给部分学生尤其是成绩不突出的学生带来巨大压力,如果个体无法承受,产生失败感、无能感,从社会心理学的挫折——攻击理论来分析,个体遭遇到挫折和外界刺激时容易引发攻击性的暴力行为,巨大的挫折感便会导致青少年产生攻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暴力行为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宣泄方式,而不是目的。

还有一些暴力实施者是因为成绩不好而遭到老师和同学的忽略,便会从其他途径寻求关注,比如故意产生暴力越轨行为,以此来引起轰动效应,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补偿方式的过度或不当。奥地利社会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许多犯罪行为都是由于过度补偿引起的。由于客观存在着学习成绩差的实际情况,在学校里不断受老师和同学的轻视、冷遇等不友好对待,无形当中限制了这部分学生群体的人际交往和正常情感的获得,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但每个人都是有被关注、被尊重的心理需求的,导致他采取其它的手段如暴力行为变相地来达到这个效果。

(二)轻视德育教育

学校德育教育的缺失和不足,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道德社会化的失败,产生不成熟的自我意识。而他们幼稚、歪曲的自我认识,道德观的松弛,没有抑恶扬善的价值取向,再加上外界环境不良的刺激诱导,个体又不能正确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扭曲的道德观还会使未成年学生不能对社会生活中的是非善恶进行正确的理解与评价。正因为丧失了“良心、正义”的道德感,在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施暴的未成年人是毫无内疚之心和道德感的,可以对一切表现得无动于衷,甚至对家长、老师和同学也是冷漠相对,动辄以暴力相向,这才导致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施暴者在越轨行为中更加凶残、狠毒,冷酷而无情。

道德社会化是对未成年学生非制度、非法律层面的约束,尤其是学校的道德社会化功能不能缺失,因为学校德育的一个主要特点便是社会主导性,能根据时代的主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比起家庭的德育教育具有更强的社会规范性和价值引领性,同时在指导青少年学生的行为方面更具影响力。

四、暴力亚文化的负面影响

社会心理学家班杜拉曾经进行一系列关于侵犯的研究,结果发现儿童都倾向于模仿他所看到的成人的动作,他称这种学习为“模仿学习”或“社会学习”。中小学生的暴力行为可以看作是对暴力文化中表现出侵犯行为的榜样进行观察和模仿的学习结果,并且这种侵犯行为的获得并不一定是以亲身体会来获得,只需要通过学习影视剧中的暴力行为之后就可习得,在适当的外部环境或是一定的社会刺激下,习得的行为方式就可以外化为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

不良书刊、影视作品、游戏置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于不顾,迎合读者与观众追求感官刺激的口味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渲染“拜金主义、金钱至上、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各种校园暴力和不良题材的影视剧涌入了我国市场,传播带有暴力色彩和离奇情节的文化;还有媒体频繁地报道暴力事件,过度渲染、夸大暴力事实,侵蚀着未成年学生纯洁的心灵,麻木了他们的内心,激发了其暴力欲望,使不少未成年学生受到误导,很多中小学生开始了盲目的跟风和模仿,更是将影视作品中的暴力实施者视为英雄,视为自己的偶像。“暴力亚文化”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扮演了一个极其不光彩的角色,“亡命称雄、江湖义气”,中小学生在模仿“英雄行为”时甚至受到其他同龄学生的追捧和崇拜,体验到前所未有的自我实现感。在暴力亚文化的影响下,中小学生会产生低层次或病态的自我体验,只是想满足自己生理的、感官的、物质的需求,向往庸俗、消极或病态的精神生活。

五、社会惩治力度不够

法律对校园暴力实施者的惩治力度不够,因为立法缺失,校园暴力问题并没有上升到法律问题,而仅仅是停留在道德层次,“校园暴力”干预机制比较滞后,再加上犯罪成本较低,才会导致施暴者胆子越来越大,甚至从校园欺凌升级为校园暴力犯罪。在我国,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至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只是保护了犯罪的“未成年人”,而对受害未成年人却没有起到保护作用,这已经不合时宜了。很多校园暴力事件中的施暴者受到的惩治非常轻,最终可能是被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家长严加管教,或者即使上升到法律问题,也往往是处分或训诫。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未成年学生暴力实施者之所以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其认为这种越轨行为实施后付出的代价较小,如法律的惩罚、法律的谴责等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与我国法律的轻刑化有着一定的相关性,只要不够年龄,连杀人都不用偿命,在暴力事件的处理上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或作为“事故化”突发性事件来处理,把打架、斗殴和伤害视为“恶作剧似的小事”,暴力犯罪成本较低,导致了未成年人学生校园欺凌甚至暴力犯罪事件的不断上演。

中小学校园暴力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已经成为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也是建设“中国梦”的不和谐因素,亟需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全力,打造高效而系统的校园暴力的综合治理体系,以防未成年人走上越轨的道路。家长、老师都需要言传身教作出表率作用,发动学校和学生积极影响推进未成年学生的德育发展,帮助中小学生建立起自尊、自爱、自强、自立、自信的自我意识,弘扬和继承深深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在惩戒方面,学校要加大惩罚力度,政府可以修改相关刑法条款或司法解释,从重从严惩治校园暴力犯罪,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施暴力侵害等同成年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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