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和马克思“抽象”理论方法的科学理解

2020-01-09 16:02刘宗碧
凯里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抽象辩证法黑格尔

刘宗碧

(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在马克思的理论著述中,“抽象”范畴是一个频繁使用的概念,一是在“抽象理性”批判中关涉黑格尔的“思辨抽象”、费尔巴哈的“直观抽象”,这是形而上学批判层次上涉及“抽象”问题的论述;二是在现实的批判中涉指国民经济学的“抽象劳动”的“抽象”学理批判等,这时“抽象”的批判直指“抽象劳动”及其统治,这里不是观念性的,而是现实性的。从马克思的这两层论述看,“抽象”批判的内容是包含理论和现实的。但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却又在理论方法论上正面使用了“抽象”概念,尤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这里“抽象”是在肯定立场上使用的。关于“抽象”论述,其既有肯定又有否定的不同情况,那么马克思拒斥什么样的“抽象”,接受或建立了什么样的“抽象”呢?这个问题是梳理马克思主义学理必然碰到的,也是正确理解唯物史观所需要厘清的重要环节。

一、马克思的“抽象”论述和学界的研究

在以“普遍性”确认为学理特征的西方哲学中,自然地以追求“普遍性”而形成的理论抽象是其逻辑的特点。而栖身于西方哲学成长起来的马克思主义,在学理建构上一开始就与抽象的理论论题关联着,并且一开始就沿着这一传统把抽象理性论题贯彻在学理的考问中,可以说,“抽象”问题是马克思的学术背景,也是马克思的学术论题。

首先,从论述层次看,马克思在理论与实践的两个批判论域中都关涉“抽象”问题,仅就马克思的抽象批判看分为两个层次,即:一是“抽象理性”批判,二是“抽象劳动”批判。对此,马克思在马克思主义诞生的早期文本《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进行了说明,就是所提出的“原本”和“副本”两个批判。所谓“抽象理性”是指近代以来的哲学乃至整个西方的传统形而上学,而它作为马克思在自己的时代的批判对象,当然主要是黑格尔、青年黑格尔派、费尔巴哈的抽象理论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学的渗透;“抽象劳动”及其统治主要指以价值为财富形式的资本主义生产和社会现实。

其次,从学科来看,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构成上,列宁把它划分为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来源,实际上也是由哲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三个学科组成。那么,关于“抽象”的论述,在学科上的体现主要是在哲学和经济学两个层次进行。哲学的抽象批判主要是围绕“德意志意识形态”来进行,涵盖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两个领域。在唯心主义问题上紧紧抓住黑格尔“绝对理念”——这个离开“人”“物质”“实践”进行独立规定的客观唯心主义范畴为核心的学理进行清理,批判了其理论逻辑上仅仅在意识领域内部循环的弊病;唯心主义的批判当然又延伸到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因为虽然它已把黑格尔的“理念”作为“自我意识”归结于“人”,但唯心主义的本质没有改变。而物质主义的批判主要是费尔巴哈和施蒂纳,费尔巴哈的直观抽象和关于“爱”的人的本质规定,使他在历史领域陷入唯心主义;而施蒂纳的“唯一者”的纯粹“个体”规定把人的社会关系的历史性也抽掉了,前者批判的是一种不正确的抽象,后面批判的是不懂抽象而拒斥“抽象”的错误,这是哲学层次的论述。在经济学上,马克思对“抽象”的批判既有理论层次的,也有现实层次的。理论上主要针对国民经济学从人口、民族等范畴为现实起点的经济研究所包含的直观抽象和逻辑;与之相关的现实批判是针对“抽象劳动”的财富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关系的扬弃及其发生“物化”性的中介过渡。不过,这里理论层次的抽象和实践层次的抽象是不同的,一个是观念的,一个是实在的。

再次,从著述的理论文本来看,马克思从“抽象理性”批判到“抽象劳动”批判的著作都一直关涉“抽象”问题。1841 年,马克思在他的博士论文就使用了“抽象”概念,当时使用的是“抽象的可能性”“抽象自我意识”[1]27、61等词语。至于后面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神圣的家族》《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1857-1878 年经济学手稿》《资本论》等著作都在相应的角度使用“抽象”概念,如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2]99-100马克思所说的抽象力就是辩证法的抽象思维。这是文本术语的一个基本事实。

由于马克思在多个文献、多个层次和多个角度使用“抽象”范畴,对“抽象”范畴的理解关系到马克思的研究论题尤其是理论内涵的理解,因此,马克思的“抽象”概念和理论逻辑成了学界关注的一个层面。这种关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学上作为方法的含义和运用;二是哲学上的思维方式和认识论的问题。前者涉指马克思就经济学提出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中的“抽象”把握的讨论和具体运用等;后者涉及传统哲学即形而上学的批判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确立。而“抽象”关涉唯物史观的论题主要在后面这一层面进行。就此,美国芝加哥大学人类学家萨林斯教授在《文化与实践理性》一书中提出:马克思虽然强调实践的决定作用和轻视文化、意识形态构想的力量与功能,但“就实践这个术语可以运用于任何历史社会而言,象征系统是实践的必然条件”[3]188。因而,实际上,“在马克思那里,真正的中介因素是有效生产的理性的、物质的逻辑,理性为了实现它自身的意图而运用着这种逻辑,不管这些意图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历史特征”[3]174。因而,“在逻辑上对行动、实践的预先设定使它成了某种一般性的、永恒性甚是先验性的基础性因素”[3]174。“所以,行动也就成了孤立的、抽象的,而且被认为要先于词语。”萨林斯认为这种设定包含黑格尔的理性自身实现的客观主义的深刻影响。我国学者中山大学刘森林教授引用萨林斯的观点提出:“实践归根结底仍然是理性实现的园地,实践不是仅仅意味具体、特殊和对抽象、普遍的消解,它其中仍然有一个一般、永恒和抽象的维度,这个维度与具体、历史的要求并不能完全一致。”[4]266“以实践是一种具体、历史的现实生活为基础,把马克思意义上的哲学结论解释为以具体、历史的分析取代抽象、超历史的形而上学分析这种愈来愈被认可的说法,由于马克思仍然把需要、经济、理性、发展视为一般性、永恒性的东西,而需要重思。实际上,马克思在反旧形而上学之路上前进的距离不能过分估计。”[4]278

从萨林斯到刘森林的研究看,认为马克思批判“抽象理性”却未能完全克服“抽象理性”,问题的设计在于把马克思理解为是要根除一切“抽象理性”作为逻辑前提,同时把马克思提倡的“抽象”等同于黑格尔的“抽象”。但这样可以吗?笔者的问题是:马克思是否要根除一切“抽象理性”?而且马克思正面理论阐述中仍然见到的此“抽象理性”与它批判的彼“抽象理性”是不是一回事?这样的反问引申的思考是,批评马克思在克服“抽象理性”上的不足这一观点需要重新评估,这对于唯物史观及其方法论的把握有着重要意义。

二、马克思的逻辑是否要根除一切“抽象”

马克思关于传统形而上学的哲学批判中主张对“抽象理性”的克服是十分明确的,包括黑格尔的“思辨抽象”、费尔巴哈的“直观抽象”以及国民经济学的“抽象劳动”的“抽象”学理批判等,这个不用怀疑。问题在于,他的这种批判就等于抛弃了一切“抽象理性”吗?对此,刘森林认为,哲学固有的学理特征就是“抽象”,这是哲学的本质,“哲学不能像马克思想象得那样简单。把哲学批判及其消解看得过于简单化的后果就是漠视、忽略对很多相关问题的思考,使这些问题悬搁起来,并致使这些没得到批判性思考的东西一直作为马克思后期社会批判理论的前提性假定存在下来……”[4]278“从马克思这儿得到的经验和教训是:第一哲学无法终结,只能改变自身存在的方式。……第二,‘企图限制哲学,无论做得多么精巧,都有害于哲学的本质。’”[4]278这里,马克思被扣上了多大的帽子啊!马克思的终结传统哲学论就等于他要扫除一切的“抽象思维”吗?不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思考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对不提供可以适应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5]73-74而且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就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提出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他指出:“第一条道路是经济学在它产生时期在历史上走过的道路。例如,17 世纪的经济学家总是从生动的整体、,从人口、民族、国家、若干国家等等开始,但是他们最后总是从分析中找出一些有决定意义的抽象的一般的关系,如分工、货币、价值等等。这些个别要素一旦多少确定下来和抽象出来,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等这些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各种经济体系就开始出现了。”[2]18“后一种方法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过程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现实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在第一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2]18“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2]19这里所举的例子都是马克思正面提出使用“抽象思维”的论述,不存在全盘否定“抽象思维”。但似乎有前后矛盾,在哲学上马克思拒绝“抽象”,而在社会理论和经济学上却又赞成并运用“抽象”。对此,刘森林教授也注意到了,不过就其原因他认为:“一是黑格尔哲学的批判与反思还不够彻底。二是扩大自己理论影响的需要,需要把自己的具体分析提炼成一般性的理论。”[4]272“对前一点来说,马克思对‘理性’总是难以忘怀,总希望历史中有一个永恒的理性存在,靠这个永恒的东西,历史能够延续出一个光明的未来。”[4]272“坚信启蒙理性内在地具有一种力量,靠这种力量它肯定会实现自己的固有理想。不管这种坚信是像洛维特说的那样是来自犹太教——基督教的弥赛亚主义,也不管是不是过于坚信启蒙理性主义……”[4]273“马克思之所以在反抽象性、一般性、永恒性、绝对性的同时又在制造一种一般性、永恒性和绝对性,其关键在于他对实践的自悖谬性和自否性估计过低。”[4]273“从此而论,由于马克思在发现实践的自悖性和自否性之后终归否定了这一重要发现,使得他在批判了一个基点出发构建严密哲学的旧尝试之后,又在他希望以此取代旧哲学的政治经济学中从一个逻辑起点出发构筑严密的社会批判理论!这种先批判黑格尔式理性,而后又把它迎娶回来的做法,使马克思虽然殚精竭虑地批判旧形而上学,却也不能根本地消解它,最终也陷入无法彻底摆脱自己反对抽象性、绝对性言说的尴尬处境。”[4]274

那么,从刘森林教授的评论看,他有两个预设:一是马克思一开始就企图全盘拒绝“抽象理性”,二是后来马克思主张的“抽象”不过是被他自己迎回来的黑格尔式的“抽象理性”,把马克思的“抽象”等同于黑格尔的“抽象”。关于第一个预设,根据前面引证的马克思关于“抽象”的论述,它只是一种假设,因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判费尔巴哈的“直观抽象”后说:“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思考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5]74这里只看到马克思力图跳出传统哲学的立场,而没有看到他要绝对地否定“抽象思维”。关于第二个预设,把马克思的“抽象”与黑格尔的“抽象”同一看待,那纯粹是误解。黑格尔虽然推崇辩证法,在“理性形式”上正确地表达了它基本原理,但他的辩证法在性质上是唯心的,而且他以“绝对知识”的终极证明作为前提,其辩证法仍然在传统形而上学的框架下。马克思反对形而上学的哲学,怎能把马克思的“抽象”等同于黑格尔的“抽象”呢?那么,问题的实质不是马克思要恢复黑格尔的“抽象”,而是创立另一种“抽象”。那么,我们的问题的路向只能是:马克思反对什么样的“抽象”和赞成什么样的“抽象”?

关于这一问题,实际的答案是马克思反对的和赞成的是指两种不同的“抽象”。作为方法论,它们的不同首先反映了传统认识论与辩证认识论的区别,在于传统逻辑与唯物辩证法的区别;也就是说,马克思反对传统认识论、形式逻辑和理性辩证法等形而上学基础上的“抽象”,主张和建立的是在唯物辩证法及其认识论基础上的“抽象”,前者可以称为“形而上学的抽象”,后者可称为“唯物辩证法的抽象”或“历史辩证法的抽象”。理解马克思在“抽象”问题上的取舍,就要区别上述两种不同的“抽象”。

关于传统认识论与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的区别,根本上在于它们对事物的“本质”理解和揭示的不同。传统认识论关于事物的“本质”是指对象实体的属性,即所谓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而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就事物的“本质”所指是指关系,即事物内在矛盾运动所固有的必然联系。前者是属于形式逻辑的,后者属于辩证法的。形式逻辑是静态思维的,事物的本质被理解为保持其不变的某种内在的质,即本质,这种“本质”是指一个“属范畴”内所有“子范畴”具有的并区别于其他范畴的共同性,即普遍性规定,因此称之为“本质特征”或“属性”。事物的认识通过概念的定义来完成,定义就是对事物本质特征的逻辑揭示。这种认识论的哲学逻辑就是西方的传统形而上学,包含诞生于古代的本体论和以一定本体论承诺的近代认识论。在古希腊哲学鼻祖泰勒斯的本体论中,他把世界划分为“本原”和“现象”的逻辑中,“本原”具有基始性、普遍性、绝对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为万物之源。这样的因果结构的解释模式构成了形式逻辑的基础,它通过巴门尼德的“存在”与“非存在”、柏拉图的“思想”与“意见”的演化,直到亚里斯多德建立“实体”的“属性”说明才比较完整地形成了传统认识论的逻辑构造。而这种认识论的特点在于以思维与存在相统一为前提进行“还原论”的解释,其哲学反思的线索是关于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及其如何获得的问题。近代哲学在这个基础上形成对“知性”的来源和确定性的证明,康德的“三大理性批判”直至黑格尔的“绝对观念”的自我运动论述,都是围绕“知性”如何确立和做完善性的工作。西方传统认识论,在知识上追求“本质”揭示的“真理”把握和在哲学上的“知性”追问及其关联,发展成为确立普遍性为特征的“抽象理性”证明,在这个基础上才会出现黑格尔式的并在后来被马克思批判的——以国家、法解释市民社会的“主谓语颠倒”。这种哲学的本质是从抽象的观念出发来解释现实生活,这是十足的唯心主义,仍属旧哲学。唯心主义哲学的历史归宿最后必然坠落为宗教服务和统治阶级利用的工具。

关于唯物辩证法的“抽象”,它不是形式逻辑上对实体范畴的抽象,即不是事物直观的共性概括,而是以揭示事物发展中的矛盾关系并作为事物本质来把握的范畴。传统逻辑以实体对象的外部联系来对事物的把握,建立的对象概念只是一种各种现象混合的表象;辩证法的逻辑则是对事物内在发展关系的揭示,事物作为现实的具体存在“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2]18。因此,辩证法的认识是对社会作为有机体在历史进程中的扬弃所实现出来的丰富的联系(关系)的综合。辩证法的“抽象”,就是在这个综合的基础上对社会实践特定联系的方面进行概括,这种概括不能离开这个综合的具体去进行,作为一种概括它本身涵盖具体对象在“历史进程”中呈现为各种关系的辩证扬弃的过程,是一个历史结果及其在现实上所达到的发展高度进行的简单规定。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所举的“劳动”范畴,它作为资本主义现代范畴是在社会具体上综合了人类从原始社会到当代社会一切劳动关系的,这个综合形成的具体社会整体是以劳动关系的不断扬弃并上升到当代以等价物(货币)为媒介的价值生产和表达出来的具有社会普遍联系的规定。劳动作为现代的抽象范畴,它是劳动自身不断分离的结果,它在内涵上是包括了它出现的迄今的整个人类社会在不同阶段上扬弃并涵盖的一种历史关系。历史领域的抽象不是人们在观念上的纯粹精神范畴的创造,而是反映历史过程中人们实践的不断分化即辩证发展中的关系。实践的分化及其关系的形成是一种辩证法过程,是社会从简单到复杂的上升运动,越是高级的关系其内含的事物的联系就越广泛。抽象作为观念地把握社会运动中的关系,也是现实地反映这些关系的内容。所以,马克思说:“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合,在哪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2]22他进一步强调道:“劳动这个例子令人信服地表明,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应性。”[2]23当然,理解这一点要注意马克思的一个区别,即国民经济学作为出发点的“整体”和马克思主张的“具体整体”的不同,前者以人口、民族、国家这些直观现象的累加,是“一个混沌的表象”[2]18,即一种各种现象累加混合;后者是以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历史范畴来规定的有机联系整体的综合,“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2]18。因此,辩证法的“抽象”,它是历史地揭示各种关系的内涵进行规定的,坚持“最后的形式总是把过去的形式看成是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2]23-24,在这个前提下,马克思才提出自己时代的“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2]23。

当然,作为思维方式,辩证法只是对历史现象把握的一种意识形式。因此,范畴的运动,即抽象不是“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2]18-19,“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2]19。这样,关于抽象,“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着世界”[2]19。唯物辩证法基础上的认识论,作为事物的认识,它是在揭示事物发展的矛盾关系并对这些矛盾关系予以说明来实现的。所以,在辩证法基础上发生的“主观”对“客观”的把握,不是“意识”直接与“实体对象”的直观关系,而是基于主客体矛盾运动的社会发展并对这个有机体历史进程中的矛盾关系的说明,进而认识是内在于实践的并作为改变世界的需要而发生,而不仅仅是解释世界。

总之,唯物辩证法的“抽象”是对社会实践中的特定关系的揭示,这种揭示是站在历史现实的高度基于社会发展过程辩证地概括形成的,而不是传统形而上学的直观抽象。正是基于这个立场,马克思才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人的本质对费尔巴哈批评道:“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因此,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5]56这里,马克思强调的前提是“历史进程”,而费尔巴哈没有这个“历史进程”的辩证分析过程,因而他不能把人的本质归结为“社会关系”,只能是直观地得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5]56,即主观判定的某种普遍性规定。从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批评能深刻地体会马克思的“抽象”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抽象”的区别。至此,我们可以理解,马克思不是全盘否定“抽象”,也不是迎回唯心主义的黑格尔。

三、辩证法的“抽象”和唯物史观的方法论问题

马克思的“抽象”不同于传统形而上学的“抽象”,因而它们在学术语体上也是有差异的。基于辩证法,马克思对事物的认识是通过发展的矛盾关系揭示把它作为特定历史范畴叙述出来的,没有像传统哲学和传统逻辑那样采取对实体对象进行界定式的定义。有的人不理解马克思的理论抽象逻辑和叙述风格,常常会误解并影响到对唯物史观的正确理解和科学运用。刘森林教授批评马克思在抽象问题上的不彻底性就是这一情况的例证,他最典型的批评是,以马克思对“五月十八日政变和法兰西内战的分析中呈现出来的阶级斗争理论与他对阶级斗争理论的概括性表述存在明显差距”[4]272以及《资本论》的类似情况,提出“马克思的哲学概括与他的具体历史分析常常有差距。具体历史分析往往在精致、较少绝对性和生硬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其哲学概括。从一个方面来说,这充分说明他反对抽象的哲学一般而论是多么正确;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说明马克思的哲学一般概括欠成熟,或在做哲学概括时常常过于简单,不能把历史具体分析中做得很好的复杂的逻辑全部成功上升到哲学层面上。哲学概括总是简单、遗漏、草草收场”[4]272。为什么“哲学一般概括欠成熟”却又“反对抽象的哲学一般而论是多么正确”[4]132-136呢?不是马克思不会概括,而是马克思不需要传统哲学的那种概括。辩证法的抽象概括是基于现实的高度对事物发展的矛盾进行综合后就特定的某一方面的联系建立的简单范畴,它不是对一种各种现象累加混合的整体表象直观,而它反映的社会对象即具体整体“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2]18。关于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抽象”理解,其重要性不仅限于与传统形而上学的区别,而且关涉于唯物史观的正确把握。实际上,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抽象”是唯物史观的一种思维方式或逻辑方法。那么,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抽象”有什么样的特征?它如何构成为唯物史观的一种思维方式呢?笔者认为必须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一)唯物辩证法的抽象在内涵上是一个包含历史关系规定的范畴,不等同于传统形式逻辑直观抽象的“共性”

传统形而上学的逻辑反映在认识论上就是直观,直观就是不考虑实践这个中介,直接地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上求证“知性”的可能及其结果,它在逻辑上形成的就是传统的本质主义。本质主义认识论,在事物的认识上归结于其本质的揭示,它的逻辑方法就是在同属的领域内进行子范畴的比较,提出区别于其他范畴的根本特性(种差)出来并以此定义来完成。所谓根本特性或种差,实际上是所针对的子范畴内在包含的事物的共性,这种共性就是对子范畴内在事物进行普遍性抽象的结果。比如关于人的理解,从人的本质揭示来完成,那就是把人放在“动物”这个属范畴内并与其他种动物进行比较来确定,通常把人人具备的思维、意识这个其他动物没有的特征规定为人的本质,以致在西方传统人论理论中,人的定义就是“理性的动物”。这里,作为人的本质的“理性”揭示是直观抽象的结果。马克思唯物辩证法基础上的“抽象”,则是基于社会实践作为中介来进行的,即认识来于实践并反映这个实践,认识是对实践关系的把握。范畴作为抽象的形式规定,它是对对象以一个发展的过程去理解并综合社会历史关系基础上进行特定联系的概括。实践的关系是一种矛盾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又处在不断扬弃的历史过程中,因此综合这些关系并就某种联系形成的范畴是具有丰富历史关系规定的,必须以辩证的历史规定的原则去把握它们的内涵和它指向的对象的现实存在。这样,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才会在历史进程的视域上从现实的高度并基于实践的社会关系来对之进行表述,并概述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56。马克思在哲学、经济学等其他领域的范畴建构和运用都是如此的,其抽象在内涵上是社会对象的历史关系的特定规定,比如劳动、价值等等。马克思在《1857-1878年经济学手稿》的“货币章”就交换、交换价值和货币制度作为社会关系说过:“这些外部关系决不是‘依赖关系’的消除,它们只是使这种关系变成普遍的形式;不如说它们为人的依赖关系造成普遍的基础。个人在这里也只是作为一定的个人互相发生关系。这种与人的依赖关系相对立的物的依赖关系也表现出这样的情形(物的依赖关系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的独立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与这些个人本身相对立而独立化的、他们互相间的生产关系):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但是,抽象或观念,无非是那些统治个人的物质关系的理论表现。”[6]111显然,以交换、交换价值和货币制度表现的当下资本主义“物的依赖关系”,是对以前的“人的依赖关系”的扬弃形式,扬弃并不意味着完全消灭了过去的“人的依赖关系”,而是使之物化而“变成普遍的形式”,是一种辩证的历史关系,而认知的观念上的抽象不过是对这些关系的反映罢了。这就是马克思辩证法的抽象,如果不理解马克思唯物辩证法“抽象”的这个特征,简单地指责马克思“抽象”的缺陷,那是幼稚的。

(二)唯物辩证法的抽象作为思维形式是基于社会各种关系的历史扬弃为基础的综合,在形式上表现为思维的结果,但它是把握历史的现实起点,不同于传统逻辑的“还原论”

以“因果关系”建构起来的“还原论”是西方传统形而上学认识论的思维特点和操作方式,同样与本质主义联系在一起构成它的内在逻辑形式。“还原论”的逻辑就是“因果关系”的形式对事物的本质进行解释,把事物的现状作为一种“结果”并根据这种“结果”找出它之所以如此的“原因”作为路径,在对象上就是确认它的原有形态,把这个“原有形态”当作现实事物的内在的“质”予以规定来完成。这种模式从哲学诞生的开始就包含在本体论之中的,泰勒斯第一次提出世界的本原说时“还原论”就起源了,它经过巴门尼德、柏拉图等人的发展,到亚里斯多德提出了“四因说”。“还原论”是西方认识论的传统,以形式逻辑支撑具有强大的力量。“还原论”的事物认识具有一种“溯源”的逆向思维的特点,从事物的开端去把握事物,并且这个开端作为“基点”或“基始”,它是永恒的不变的普遍“本质”,这样的一种学理必然落入形而上学的地盘并形成对认识发展的制约。基于唯物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事物是发展的,在发展中当然有着一种“因果关系”,但是对事物的认识并不是直观地以“果”去追“因”就结束了,而实际上,作为发展了的事物比原先具有了更丰富的内容和联系的全面性,不能基于发展了的结果去把握事物发展的整个过程是弄不清事物本身的,就像从一个生物细胞培育成长出来的某个生物生命体,不能以那个还未发育的细胞当作这个生物生命体来进行认识,只有把现实的这个生物生命体作为一种结果分析它从细胞成长而来的整个变化规律,才是对它的全面认识。研究人类社会必然也是如此,这是辩证法认识论的要求。在历史领域中,按照辩证法,必须把人类社会理解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实践的矛盾运动的过程,事物的联系是矛盾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发展就是新的矛盾生长克服旧的矛盾的扬弃过程,事物在现实上出现的结果是对过去扬弃而来的结果,包含了作为环节的过去的历史关系在内,所以现实的事物总是包含过去并比过去有更丰富的规定。把历史事物理解为这样一个过程和对它的认识,一方面就是对事物要建立关于这种作为综合过去构成现实存在的丰富规定的范畴,即马克思所指的“具体总体”,“抽象”则是对这个“具体总体”内在联系的特定方面的揭示,在思维上当然表现为结果;但是在对对象的把握上,它是以现实为起点的,即以对象事物发展的当下高度为逻辑的出发点;所以另一方面,按照这个起点展开的事物认识,那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2]19,换一句说,就是从事物发展所达到的现实高度——建立概括它的特定抽象范畴并以此来再现事物的整个发展过程,从而实现对事物的全面认识。抽象范畴的建立不是随心所欲,而是按照历史进程中实践关系所达到的丰富性为基础的,它对特定联系的规定,是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关系进行辩证综合基础上的特定概括,马克思把它称之为“抽象的思维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2]19,即“逻辑与历史的统一”,这也才是唯物史观的真谛。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论述经济学方法就“从简单范畴上升到整体”解释道:“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现实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2]18注意!在思维上它是结果,在现实上它是起点,就此《德意志意识形态》区别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说过:“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5]92这里需要特别提出来的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的前提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这个前提的强调意味着什么?其实就是上述所说的“现实起点”,它是指抽象所基于的社会具体整体在当下所达到的历史水平。坚持“现实起点”,在于使理论的立足点“成为真实的东西”[2]22,即“表现出一种古老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式的关系的最简单的抽象,只有作为最现代化的社会的范畴,才在这种抽象中表现为最实际上真实的东西”[2]22。关于“现实的起点”作为方法论,就是从事物发展了的当下高度去分析它达到这个高度的过程及其规律,从而获得事物整体的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就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道:“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7]92因此,马克思辩证法抽象的认识论不是传统形而上学的“还原论”,并且是反对这种简单的还原论的。

(三)唯物辩证法的“抽象”在把握相对静止的领域上与形式逻辑具有相容性,是以运动的绝对性的思维原则涵盖相对静止的逻辑的一种内在关系

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它们在思维方式上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立足事物的“静态”来观察其“动态”的,后者则恰恰相反。形式逻辑在认识论上的任务——追求“本质”的把握是发现事物保持不变的性质,与此相关,理论特征必然具备唯一性、确定性、稳定性的要求并往往绝对化,对事物的变化认识是基于事物的性质的改变来说明的,即变化的原因是外在性的。辩证法则与之相反,对事物的认识在于揭示事物发展中的联系,事物的变化归结于内在联系的矛盾运动,变化的原因是内在的,在理论特征上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事物的存在是绝对运动于相对静止的辩证统一,以致从绝对运动的立场来把握事物的相对静止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却不等于否定事物的相对静止本身。如果没有相对静止,那么世界就没有可直观的具体形态了。这样,认识包含对具体形态的事物的直观并在直观上表述它,同时也会形成一些直观性的范畴,如“人”“钱”只表达实体对象的现象概念。直观范畴没有揭示这些对象的内在联系,从而看不到事物的本质。但是,真正的本质的揭示却需要以相对静止存在的事物状态才能进行联系的说明。因此,辩证法以绝对运动来包含相对静止,在逻辑上也就不是拒斥形式逻辑,相对静止地建立概念也是认识的需要,不过是对现象的把握的一种方式。这样,要认识到,唯物辩证法的“抽象”在把握相对静止的领域上与形式逻辑具有相容性,是以运动的绝对性的思维原则涵盖相对静止的逻辑的一种内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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