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模式探索

2020-01-09 16:02杨祖华
凯里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侗寨黔东南州村寨

杨祖华

(黎平会议纪念馆,贵州黎平 557300)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传统村落大州。近年来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方面,结合各县、各族和各村寨独特的自然、人文特色,探索出了一系列独有的模式,包括发展乡村旅游推进村寨保护,利用传统信仰体系和传统习惯法提高村民保护意识实现传统村落保护,形成了一系列“值得向全世界推广”的经验。近年来,笔者对全州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模式开展了全面的调研,现总结如下。

一、黔东南州传统村落概况

黔东南州地跨苗岭山脉南、北两麓,分别属于长江、珠江两大流域,生态优越,风光旖旎。崇山峻岭间,居住着以苗、侗为主的各族同胞,文化底蕴深厚,形成了以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两个宝贝”为支撑的传统村落资源。

全州有3 226个行政村,数万个自然寨,因民族成分和所处环境不同,千姿百态,各具特色。截至2018 年12 月,全州有409 个自然寨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其中第一批60个,第二批165个,第三批51 个,第四批33 个,第五批100 个),占全国6 799 个传统村落的6.01%,占贵州省725 个传统村落的56.4%,数量居全国地州市第一位[1]。

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以苗族、侗族村落为主,有少量的瑶族、壮族、水族、畲族、仫佬族和汉族村落,其中苗族传统村落集中分布在雷山、台江、剑河等雷公山腹地,侗族传统村落则主要分布在黎平、榕江、从江等县山区[2]。

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方面,黔东南州探索出了一系列措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保护和发展模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好评。其中西江苗寨、肇兴侗寨、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经过几年的宣传和经营,已经名满天下,成为黔东南州乡村旅游的知名品牌。

2016 年3 月6-7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助理总干事弗朗西斯科·班德宁(Francisco Banda‐rin)应州人民政府邀请,考察了榕江县的大利侗寨、从江县的占里侗寨和黎平县的黄岗侗寨。考察期间,班德宁被古朴的村容寨貌和浓郁的传统文化所震撼,不无感慨地说:“我们过去着重强调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后我们要加强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班德宁还说:“由此看来,贵州省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探索出了一种成功的模式,值得向全世界推广。”

二、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成功经验

(一)发展乡村旅游推动村落保护

肇兴、西江、岜沙、郎德等侗寨、苗寨以其独特的村容寨貌和浓郁的民族风情,自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就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者,进而成为贵州省乡村旅游的代表。30 多年来,这些村寨接待过很多国家的旅游者,知名度和美誉度一直很高,在欧美主流国家的所有关于中国的旅游指南上,都有关于它们的图文信息。

经过30 多年的发展,这些村寨的传统风貌不但没有受到破坏,反而得到了相当好的保护。近年来,即使是为了发展旅游、申报A 级景区而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建设和改造,都没有影响它们的传统风貌和民族风情。

(二)挖掘利用民间约法促进村寨保护

新中国成立前黔东南州苗侗人民以一种结款、结榔为盟的方式实行高度自治。宗族与宗族、村寨与村寨之间,普遍通过盟誓与约法而建立起来的带有区域行政与军事防御性质的联盟,叫“苗榔”“苗款”或“侗款”组织,是苗、侗民族的传统社会组织形式和制度。款组织所订立的盟誓和约法被称为“侗款”,是侗家人的行为规范;苗榔、苗款组织订立的盟誓和约法称“榔规”或“款约”,规范着苗家人的言行举止和村寨之间的关系。

榔规、款约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苗族、侗族地区社会的方方面面,也包括对村寨的保护和管理。榔规、侗款都有规定:“失火烧寨”往往会被逐出寨子;不允许乱占田地建房;建房不能破坏村寨格局;侗寨房高不能高过鼓楼,等等。以制度的形式对村寨的保护管理提出了刚性要求。

自2010 年起,黎平传统“十洞”地区的13 个侗寨恢复了取消多年的“十洞款会”。黎平“十洞款会”是传统“十洞”地区13 个民族村寨历史形成、自发组织的现代村寨联盟,村民以侗族款约为依托、以13 个村寨各自的传统节日为平台,以“月也”的方式一年一度聚会一次,强化村寨之间在经济建设、文化传承、旅游发展、村寨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洞款会”的自发探索,使片区内述洞、四寨、中罗、己炭以及后来加入的兰洞等村落的保护成为村民的一种自发、自主行为,有效地缓减了传统村落保护的难度。

(三)借助民间信仰保护传统村落

黔东南州的苗、侗、瑶、水各族信仰多神,相信万物有灵,认为山川树木、虫鱼鸟兽均有灵魂,而且灵魂不灭。村寨之神、田园之神、山木之神,为人们提供了安身立命之所,提供五谷及各种生活所需,是各族人民必须景仰的神祇。在他们的心目中,任何得罪神灵的事情,都会受到惩罚,任何人都会尽量避免。

诸神之间,侗族虔诚信奉着“萨玛天岁”和“飞山太公”。在黎平县及其周边县,几乎每一个侗寨都供奉有“萨玛天岁”的萨坛,年年岁岁有专人祭祀。在很多苗、侗、瑶、水村寨,还有供奉“飞山太公”的“飞山庙”“飞山宫”或“飞山土祖庙”,每年有正月初八、六月六、十月二十六等时节祭祀飞山太公。

在苗、侗人家看来,飞山太公、萨玛天岁是一切神灵的集大成者,具有自然神、村寨神、祖先神、五谷神等复合神格。信仰他们,就要对他们所有的一切进行保护,包括村寨及其环境。岜沙苗家人则将树神视为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神,每一个人都自觉保护每一棵树,使村寨永远置身于茂密森林之中。

因为有了信仰,苗、侗各族都自觉保护村寨本体及周边环境,使黔东南州成为全国拥有最多传统村落的地区。

三、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方面存在误区

在学术界看来,旅游的发展势必带来外来文化的冲击,影响传统村落文化传统的传承和村容寨貌的保护,进而造成对传统村落不可逆转的破坏。因而,有不少学者不停地呼吁,绝对不能在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只能通过传统产业的发展来实现传统村落的经济发展。

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那些破坏严重、民族风貌丢失严重的村寨,往往就是那些没有条件发展旅游或虽有条件但没有将其作为旅游村寨来保护发展的村寨。而风貌保护较好的村寨,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经济落后、交通偏僻,村民缺乏改变村寨风貌能力和意识的村寨;二是通过保护村寨获得旅游产业发展实惠的村寨。

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实现传统村落保护,西江、肇兴是最明显的例子。它们的发展表明,乡村旅游的发展,如果一开始就置之于有效的管理和科学的规划之下,其对传统村落不但不具有破坏性,反而具有推动作用。可以说,西江苗寨、肇兴侗寨是通过乡村旅游的发展带动传统村落保护的活生生的例子。

(二)对内宣传动员相对滞后

在很多村寨,部分村民、干部缺乏保护传统村落意义方面的认识,认为传统村落是落后的象征。特别是那些外出务工者,认为外面的高楼大厦代表时代的潮流,而自己村里的传统建筑是落后的代表,一旦有了经济能力,便不听劝阻、不惜违反规定,硬性改变房屋,造成对村寨风貌的破坏。

黎平侗乡“十里画廊”、三龙侗寨、榕江宰荡等村寨,均因对传统村落保护意义认识不到位,才造成了村寨风貌的破坏。问一些村民为什么不保护自己村寨的传统风貌,其回答不外乎“传统的建筑风格太落后了,不舒适”,等等。村民对传统村落保护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不到位,究其原因,显然是宣传不到位。

(三)行政层面存在某种程度的缺位

近年来,传统村落保护由学术界提出,迅速成为国家、社会的共识。我国作为行政主导型国家,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行政力量在很多地方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2017年4月,黎平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浙江省的传统村落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研。课题组了解到,浙江省的党政系统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已经到了严苛的地步。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如在某县市发现超出最高限额的违章建筑,该县市党委书记、县市长三年内不得提拔。在此基础上,各县市也对辖区内的乡镇单位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和规定。

而在黔东南州,无论任何乡镇还是县市,党政领导均不会因传统落保护的成绩而受影响,自然就缺乏动力和压力,于是“重报轻管”就成为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的“鲜明特色”。

(四)保护主体存在错位现象

传统村落的主体是村民,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也是村民。而且,村寨保护的目的是为村民及其子孙后代打造一个“金饭碗”,其带来的收益将归之于村民。从“谁受益、谁保护”的责、权、利关系来看,传统村落保护的主体显然应该是生活在传统村落里的广大村民。

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传统村落的村民认为,村寨保护的主体是政府。他们说,“是政府要我们保护的”。客观上,政府成了传统村落保护的主体。这种心态的存在,使传统村落的保护成为一种博弈——政府要求保护传统,村民要追求现代生活、摒弃传统,博弈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合作,更多的却是斗智斗勇。

更为奇葩的是,当传统村落有了第三方的介入,村寨保护博弈就变得更加复杂起来。最典型的例子是黎平县地扪侗寨,因为村寨保护所产生的收益主要由博物馆获取,村民对传统村落保护产生了对立情绪,认为政府保护传统村落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外来者——生态博物馆的经营者获得利益,而不是帮助村民发展。另一方面,基层政府经常因保护不力而得咎于上级政府,与生态博物馆也难以形成合作共同体。

主体错位所造成的后果非常明显,其一是无端增加行政成本,需要对村寨的建房行为进行监控,无序建房行为发生后,需要上门劝告、说服、处罚;其二是造成党群关系对立,个别追求现代生活的村民抱怨地方政府;其三是使传统村落保护政策、规划流于形式,地方政府不愿管、不敢管,第三方管不了,村民则乐于放任自流,各方均觉得无可奈何。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原则

(一)村民主体原则

传统村落的保护,无论是受益主体,还是行为主体,都必须落实到村民层面来。只有让村民成了主体,传统村落保护才可能从政府的一项政策行为演绎成为村民的自主行为。

要将村民转化为传统村落保护的主体,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充分的宣传动员,让村民明白传统村落的资源价值,以及保护这种资源的准确收益预期;二是在编制保护规划时与村民充分沟通,得到村民的普遍认同;三是在引进第三方进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时,要建立准入机制和村民获利机制,承认传统村落和民族文化的资源属性和资本属性。也就是说,让村民成为相关项目的受益者,不能一味地牺牲村民的利益。

(二)行政引领原则

我国是行政主导型社会,行政力量已经浸透到社会的每一个“细胞”,传统村落保护又是执政主体基于文化安全、经济社会发展而形成的意志和目标,地方政府必须有效地引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

让地方政府有效地引领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须清晰界定相关责、权、利,什么情况下受罚,什么情况下得奖,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动力与压力对等,既有“大棒”,又有“胡萝卜”,才可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三)规划先行原则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原则。无论什么资源的保护,都必须就保护范围、内容、方式进行预先的设置和安排,即编制保护规划。由此类推,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也必须得到专业规划的指导。

2012年1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和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 号)。“意见”指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确定保护对象及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区,明确控制要求;安排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整治项目;明确传统要素资源利用方式;提出传承发展传统生产生活的措施[3]。

(四)多元参与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村寨风貌、自然环境、生态、文化遗产、农业产业、森林保护、传统工艺挖掘发展等内容,需要住建、文化、旅游、环保、农林、消防等政府部门以及各类企业的广泛参与。

目前,传统村落的保护虽已形成多元参与的格局,但却缺乏有效的整合平台,往往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自实施项目。在实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时,经常出现以下怪象:住建部门刚刚铺好路,环保部门又要挖路铺设排污管道,财政部门安装路灯时却不顾整体风貌,交通部门一味强调道路建设工程要求而忽略整体协调……凡此种种,彼此之间不是互相协同,而是互相责怪。

五、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内容

(一)保护内容

1.传统的村容寨貌

村容寨貌是传统村落的外在形态,是传统村落留给世人的第一印象,是乡愁的重要载体。村容寨貌的保护,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保护传统村落的村容寨貌,即注重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田园景观等空间形态和环境的保护,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相关实物和场所的保护,注重民族村寨、特色民居、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等传统建筑的保护[4]。

2.村寨自然环境

传统村落是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长期协调的产物,什么样的自然环境,造就什么样的村落结构和风貌。自然环境的变化,肯定会导致传统村落外延和内涵的改变。

保护传统村落的自然环境,就是要秉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创建生态村落,大力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石漠化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村庄绿化等生态工程,加强对古树名木、风景林和水源林的保护。同时,要结合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实施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整治工程,有效治理文化遗产周边、公共场地、河塘沟渠等公共环境,实现村容美化[5]。

3.村寨风俗习惯与文化遗产

村寨风俗习惯与文化遗产,是传统村落的灵魂和气质所在。一个没有传统风俗习惯和独特文化遗产的村寨,也就只是一具村落的“躯壳”,缺乏内涵和吸引力。

保护传统村落的风俗习惯,即鼓励、引导村民将传统歌舞艺术、生产技艺、节庆、婚丧习俗融入日常生活,活态展示民风、民俗,传承文化记忆。让村民愿意留在村里,留住村寨的生活气息,留住村落的人文内涵,使传统村落能够“见人、见物、见生活”[4]。

保护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即加强对村寨起源及历史、民间神话传说,以及吹、拉、弹、唱等相关技艺,歌舞、节庆、婚丧、饮食等内容的挖掘、整理,创编成文字、视频资料,同时以静态的方式来展示传统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民族服饰、乐器、手工艺品,进而保存文化记忆[4]。

(二)发展内容

1.传统产业提升

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的目的,是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而传统村落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须依托其特有的传统产业,进行保护和提升,大幅度地提高村民的收入水平,让村民享受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成果,安居乐业,同步小康。

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须有机地结合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开展产业培育,建设特色种养项目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和产销对接基地,积极发展山地游憩、民族文化和历史文化体验、观光休闲、康养旅游[4],让村民依托传统文化资源,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2.改善基础设施

毋庸讳言,传统村落能够保护至今,往往与落后的交通条件密切相关。但是,保护传统并不意味着保护落后,而是要通过保护,使传统村落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珍稀资源,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发展能力。

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即推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向村落延伸,解决村落与外界交流及自我发展的问题,按照风格传统、功能现代、设施完善的要求,对村落内部的路、房等内容进行改造,铺设给排水和通信、供电管网,使现代设施与传统风貌浑然一体,既呈现传统风貌,又满足现代生活需求。对特色民居的保护,要根据其个性特点,设计出保护、改建等不同方式,充分利用传统的营造法式和建造技艺,维护传统村落的建筑风格和乡村风貌[4]。

3.全面强化村落保护能力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首先必须注重传统村落的安全性。因为环境的原因,黔东南州的传统村落基本上以木质建筑为主,时时刻刻面临着火灾的考验。必须严格落实消防规划,大力实施寨改、房改、水改、厨改、电改等消防相关工程,在不影响村落整体风貌和总体格局的前提下,开辟防火隔离通道。

对每一个传统村落,要由住建部门设计满足防火要求的样板图纸,在村民新建房屋时予以执行。要在村寨适当位置设立消防水池,铺设消防管网,配置消防设施;对入户供电线路以及户内老化、裸露和安装不规范的线路进行绝缘化改造[4],提高用电安全系数,同时积极引导村民弘扬民间防火安全乡规民约。

六、传统村落保护模式探索

(一)行政主导保护模式

全国范围内的传统村落保护,行政部门的职能均不能缺位。传统村落“行政主导保护模式”,即在确保和尊重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全面由地方政府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编制规划、项目申报和实施、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

行政主导保护模式,适应那些人数较少、基层组织弱化的传统村落的保护。另外,一些特别重要、事关全局、情况复杂的节点村寨,也必须实行行政主导保护模式。

(二)村民自治保护模式

以村民自治为主导的传统村落保护模式,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民间组织的作用,全面调动村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由村级机构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完成传统村落保护编制规划、项目申报和实施、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

黔东南州的苗、侗村寨,自古以来有以苗榔、侗款组织为主要特征的自治传统。因而,以村民自治为主导的保护模式,应该逐渐成为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的主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部门主要扮演规范、引导、监督、宣传等角色,确保保护行为在阳光下透明、合理地进行。

(三)企业主导保护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有进入传统村落从事旅游、文化、特色产业开发等领域的开发企业,扮演事实上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主导者角色的情况。企业的主导角色,表现在资金投入、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与实施、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

采取这种模式,要求企业具有文化情怀,承认和尊重民族文化的资本属性,愿意与当地村民建立利益共同体,而不是单纯的资源占有和利用者。否则,投资企业势必成为博弈一方,与当地村民产生利益、规则等多方面的矛盾,最终导致投资失败、保护失败。

(四)复合主导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政府、企业、村民三方形成“鼎立”态势,互相依托、互相制衡,共同推动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这种模式的优势是各方的能动性都得到充分发展,各种根植于自身利益的非理性行为都得到抑制。

目前,黔东南州尚未形成这种模式,但肇兴侗寨、西江苗寨、岜沙苗寨等传统村落已初具雏形,如果发育良好,将成为复合主导模式的优良案例。

七、传统村落发展模式探索

(一)旅游利用发展模式

相当多的人认为,传统村落就只能定位为旅游资源,传统村落的保护就是为了发展旅游。从目前情况来看,这种观点也不无道理,因为旅游产业发展正成为传统村落资源的主要利用形式。在强调“全域旅游”的今天和将来,这种模式将占据传统村落发展的半壁江山。

依托传统村落发展旅游产业,不能只为纯粹的发展旅游而发展旅游,必须以文化为基础,以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为前提,以稳定增长的经济效益为成果的“旅游—文化—效益”三联体来发展旅游业。西江千户苗寨、肇兴千户侗寨、岜沙苗寨等传统村落,是黔东南州旅游利用发展模式的最大受益者[2]。

“全域旅游”日渐成为我国旅游发展的常态,指望将每一个传统村落打造成核心景区、热门景区的想法将不符合实际。每个以旅游文化为发展方向的传统村落,必须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市场细分,避免同质化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旅游市场上获得持久的魅力。

(二)特色产业发展模式

现在是个性化、特色化时代,一些拥有独特资源或技艺的传统村落,即可培育独具特色的市场竞争力,形成特色特业,实现传统村落的发展。丹寨县卡拉苗寨以鸟笼为特色,黎平己流侗寨以银饰为特色、德丰侗寨以竹编饭卣卣为特色,从江高华瑶寨以具有治疗、养生功能的瑶浴为特色,均已形成独具特色的产业。

黔东南州的传统村落众多,拥很多特色技艺资源,除以上的银饰、竹编、养生之外,还有苗、侗、瑶、水等民族的蜡染、刺绣、织锦、医药、饮食等等,按一村一品或多村一品进行谋篇布局,发展特色产业。

(三)文化输出发展模式

一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富集为特征的传统村寨,其村寨风貌、自然环境不适宜发展乡村旅游及其他产业,可采取文化输出发展模式,实现传统村落的文化、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黎平县三龙拥有九龙、中罗两个传统村落,以旋律优美的侗族大歌著称于世,但因为村寨风貌久遭破坏,除罗寨和中寨的一部分之外,基本失去传统侗寨特色,不再适合发展乡村旅游,但可培育文化输出模式。当前,三龙侗寨为广西桂林、湖南湘西、云南昆明等地的演艺项目贡献了数百位演艺人员,形成文化输出模式的基础。当然,如果政府或企业能够投入大额资本,对三龙各寨进行打造,整治民居建筑,恢复侗族风貌,发展乡村旅游的潜力也还是很大的。

(四)多元发展模式

一些传统村落体量较大,内涵丰富,可同时发展旅游文化、特色产业,形成多元发展模式。实际上,西江、肇兴、岜沙等传统村落,均在发展乡村旅游时,同步发展特色饮食、民族演艺、当地土特产生产开发等产业。

黔东南州的传统村落发实施多元发展战略,在缺乏大额资本进入的情况下,尤其要强调自身特色,不能盲目引进外面的工艺、产品、经营模式,否则假以时日,必定丧失自我。特色丢失之时,便是产业凋零之日。

八、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责任

在传统村落保护实践上,黔东南州各级政府一直扮演着主导者角色。建议州委、州人民政府进一步制定规则,对全州县市、乡镇党政机关在传统村落保护上的责任、权利进行清晰地界定,比如,出现一定数量的违章建筑,相关负责人承受什么行政处罚;一个传统村落被除名,相关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等等。

规则应要求各级政府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之中,结合山地建筑特色、民族文化特色、农耕文明特色,科学地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将乡村旅游、文化保护、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行有机衔接。

(二)吸纳优势人才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一个国家、一个区域的兴旺发达,关键在人才[6]。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是当前黔东南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头戏,其牵涉到文化、旅游、农业、林业、建设、环保等各个领域,创新空间大,技术含量高,应该成为黔东南州人才的富集领域。

黔东南州当前在人才工作领域存在着观念陈旧、视野狭窄等问题,认识不到人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使用、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人才的脱颖而出[7]。要转变“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观念,确立用人有报的思想。要打破体制藩篱,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主动、满腔热情地为人才做好服务,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三)加快侗、苗村寨申遗步伐

世界文化遗产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最高形态。侗、苗村寨一旦申遗成功,将迅速发挥传统村落示范效应、相关产业集聚效应,促进黔东南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突飞猛进。近年来,广西花山岩画、云南元阳梯田、福建闽北土楼等项目的成功申遗,均极大地促进了文化遗产本体及周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

黔东南州有12 个侗族村寨、12 个苗族村寨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近年来,州委、州政府也多次强调申遗工作的重要性,提出要将黔东南州打造成省内文化遗产的富集地。目前,黔东南州的申遗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远远落后于与黔东南州联合申报侗族村寨世界文化遗产的湖南省怀化市和邵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黔东南州应该立即行动起来,与湘、桂两省区兄弟县市齐头并进,主动对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力争实现侗族村寨申遗目标。可以预见,苗族村寨、侗族村寨申遗成功之时,将是黔东南州传统村落腾飞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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