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是否可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0-01-09 20:40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410005刘胜轩
湖南农业 2020年10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陈某资格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410005) 刘胜轩

【案例】湖南省居民陈某,为A县B村农村户口,具有B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A县某公办学校的正式在编老师。在本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陈某没有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某由此向县、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请求,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究竟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性质、村民民主决策为主,还是以工作单位性质作为依据,并质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有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部门认定其成员身份。有关部门经商议认定,驳回了陈某的请求。

【评析】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做出具体解释、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指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并要求“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根据中央要求,并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2017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提出:“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有关事项做出原则规定。”强调“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有政策按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2019年6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复湖南省的全省试点方案时也明确提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全面摸清人员底数、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

陈某所在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凡取得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无论户籍是否在本组织,自正式入编之日起,原成员资格随即丧失。”同时也对特殊人员提出了救济渠道,《意见》规定:“取得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在编人员,因自动离职转岗国企工作、自动离职自谋职业、开除公职自谋职业等其他原因离职消编的人员,可作为成员资格民主决策的特定人员”。陈某所在村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有关流程要求,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确定了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组织开展了政策宣讲、入户摸底调查和成员登记等工作,按照“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决议、公开公示”的民主协商程序形成了决定,成员认定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了三榜公示,界定程序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经县、乡、村三级工作人员上门沟通、解释政策,陈某及家人表示理解,并接受了成员身份认定结果。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根据国家、省里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完善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科学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妥善处理改革中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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