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系列报道之一前世今生:如何让高空抛物不再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0-02-19 02:05
民主与法制 2020年5期
关键词:抛物高空

老话常说,以卵击石,不自量力。可这鸡蛋就真不如石头坚硬吗?

一个30克的鸡蛋从18楼扔下,足以砸破楼下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以使人当场死亡。重力作用下,高空抛物的后果不堪设想。

当我们看到有人紧贴着高楼墙根行走,小心翼翼,瞻前顾后,请不要奇怪。他不是什么怪人,可能只是担心被天降之物砸中。瓜子皮、啤酒瓶、菜刀、花盆……出来打酱油的我们无法想象,这遛个弯儿的工夫会收获高层住户的何种“礼物馈赠”。

竟然,一人作孽全楼遭殃

说起高空抛物,绝对是城市兴起后的新乱象。从农村到城市的时代迁徙,眼看那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一些人道德素质的进步远跟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

说起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有印象的人,可能会想起重庆那个著名的烟灰缸,不幸被它砸中的那个人叫郝跃。

2000年5月11日凌晨,从重庆学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的窗户之间飞出的一个1.5公斤烟灰缸直直砸中楼下跟朋友谈事情的郝跃脑袋。朋友气得朝楼上大喊:谁扔的东西?下一秒回头,只见郝跃倒地不起,满脸是血。

被砸成重伤的郝跃经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排除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但最终却难以找到烟灰缸的所有人。2001年8月,郝跃的妻子罗朝蓉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有关楼层以上的22户居民告上了法庭。开庭时,法院出于安全等方面考虑,在法庭旁边辟出一间小屋让她旁听。罗朝蓉至今仍记得,持续4个多小时的庭审,持续不断传来老邻居们的喊冤声。

这也难怪,伤人的烟灰缸只会是一家所出。说明22名被告中,至少21名是被冤枉的。

一审法院判决,郝跃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万元,由被告22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虽然罗朝蓉打赢了官司,但这笔钱却花了十多年才陆续得到落实。

对于郝跃一家来说,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彻底改变了一家人的生活。脑部重伤生命垂危,郝跃住院将近半年,差点成了植物人。当时怀孕在身的罗朝蓉,为了帮忙打理家里工程机械的生意,5天跑完7个工地。这不到20来万的赔偿款对他们家来说不算什么。罗朝蓉多年后接受媒体访问时说,当年起诉众多邻居,并不完全为了钱,而是为了引起重视,让更多人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

重庆郝跃案事发至今近二十年,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件,几乎从未间断。

与“重庆烟灰缸案”同样有名的,还有“济南菜墩案”。2001年,济南一孟姓老太在自家楼下被楼上坠落的菜墩砸倒,后送医不治。事后菜墩不翼而飞,且无法锁定抛物者。孟老太的五位子女把该楼二单元二楼以上的15户住户告上法庭。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无法确定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者,缺乏明确具体的被告。因此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裁定。

虽然相隔仅一年,重庆、济南两地法官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重庆烟灰缸案”中,一审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两栋居民承担按份责任;“济南菜墩案”中,法院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即原告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

这种类案不同判的做法,显然无法达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更不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为了结束“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等尴尬境况,侵权责任法第87条顺势而出,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诚然,生命权高于财产权

在敲完郑州市高新区谦祥万和城小区31号楼所有住户房门,但终未找出砸伤女儿的饮料瓶的主人,愤怒的李女士当场做了决定——起诉整栋楼的所有业主。

2019年8月20日早上,李女士带着两岁半的女儿在郑州市高新区谦祥万和城小区31号楼楼下玩碰碰车时,一个装有大半瓶牛奶的饮料瓶从天而降,将孩子的手砸得肿了起来。

这个牛奶瓶把李女士吓得不轻,要是瓶子下落的位置再有点偏移,足以对孩子的性命造成威胁。她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可民警说,事发地点的探头都是朝向地面监控,找不到责任人,只能起诉整栋楼。物业公司也表示,物业方只有配合找人的义务,没有承担事故的责任。

找不到“凶手”就起诉所有住户,这看似古代“连坐”的做法,实际上是有理有据的。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找不到抛物者,全楼住户共同赔偿”。

自2010年实施以来,第87条一直备受争议。有人支持,称它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也有人反对,把它形容作“一人得病,全楼吃药”。让无辜业主担责,有违法律应有的正义和公平。

曾参与侵权责任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坦言,10年前制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基于社会问题不得不采取的无奈选择。类案不同判,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救济,是当年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难题。

一直以来,对待高空抛物问题,一项重大的难点在于,很多情况下找不到责任人,确认不了到底是谁扔的。第87条的规定是在受害人与潜在加害人间进行利益权衡。

的确,从现实社会效果来看,在发生无数起高空抛物、坠物悲惨事件后,优先救济、分担和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符合社会正义的期待和需要。另一方面,第87条还肩负预防职能,通过“连坐”,让公众提高危险防范意识,不仅做到谨防个人乱丢乱扔,还能为了避免被罚相互提醒、监督以及检举。

>>2019年7月2日下午5时许,贵州省贵阳市中铁国际城天筑苑1栋一名女士遭遇高空抛物,被一个灭火器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地点拉起警戒线。 东方IC供图

但光靠法律是不够的,法网的干预终究滞后,抵不过人们意识里的“观念网”。为了有效遏制高空抛物的恶习,多年来各大小区无数条幅、警示语纷纷亮相:“高空抛物,害人害己!”“抛下的些许是垃圾,丢掉的却是良心!”“请勿高空抛物,您的亲友会路过!”“高空抛物,丢德丢不得”……

一面是法律条文的威慑,一面是小区内随处可见的条幅、警示牌。说到底,提高人们道德素质,从思想观念上杜绝高空抛物恶习,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那么,对待高空抛物问题的严重性及危害性,是否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呢?

2016年6月,安徽省合肥市中铁国际城小区的业主微信群中出现了一封道歉信:

尊敬的各位邻居:

我是今天×号28楼向楼下扔酒瓶的孩子的家长李某。由于今天小孩儿的无知和家长的教育问题(平时没有给孩子灌输高空抛物的危害),导致了今天事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邻居们的生命安全及造成大家精神上的惊吓。在这里我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我呼吁家里有小孩儿的家庭,多向孩子灌输高空抛物的危险性,我就是忽略了这点,才酿成今日之事。

信尾附上两张孩子被深刻教育(屁股满是被抽打的伤痕)后的照片。

原来当天上午,李先生家的“熊孩子”出于无趣,将34层的啤酒瓶拖到28层,从窗户扔下来一共15个啤酒瓶。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群截图一经上网,瞬间被推上热搜。有说父母处理方式好的,有说家长不应该体罚孩子的,有说幸好没造成人员伤亡的,有说家长管教不严的。

相信李先生家的“熊孩子”那几天给小区所有住户家长提了个醒:培养危险意识要从娃娃抓起。只可惜这个醒却没有传给贵州省贵阳市中铁国际城天筑苑小区的家长。

2019年7月2日下午5时许,天筑苑1栋一名女士遭遇高空抛物,被一个灭火器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贵阳市公安分局南明局侦查后查明,为楼上一名10岁男童高空抛物所致。

可叹的是,血淋淋的鲜活案例并不能引起所有人的注意,这种悲剧几乎月月都在上演。

2019年2月,因电梯故障,浙江一收废品男子将3捆硬纸板从7楼抛下,砸死一名物业管理人员;

2019年6月,广州一小区的老人被楼上扔下的螺丝头砸中头部,流血不止;

2019年11月,浙江东阳一名3岁男童在小区里被高空坠落的金属三角阀砸破头部,生命垂危;

2019年12月,上海市普陀区靖边路一小区内,一名男子被从天而降的一瓶豆腐乳砸伤,当即晕倒在地,投掷人仍未找到。

低楼层掉落的砖石刀具和高楼层掉落的鸡蛋瓜皮,都可能置人于死地。高空抛物的情况太过复杂,单靠侵权责任法规制真能解决问题吗?

必然,坐牢比赔钱更有威慑力

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为1200多件;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其中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民事案件相当于刑事案件的近40倍。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点,正在四川成都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等车的市民只听“砰”的一声,一把明晃晃的菜刀从天而降,砸到路经车站的公交车车顶后反弹到路面。这要是砸到人,脑袋还不开了花!路人无不心有余悸。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接到报警后,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通过该所民警细致缜密的摸排走访,于当日10时在该小区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女,30岁,江苏人)抓获。经讯问,周某对自己与男友发生争吵将菜刀扔出窗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事情起因还要从小情侣当天的一次闹别扭说起。周某与男友夜间外出吃夜宵,直至早上7点才返回租住地,两人均处于喝醉状态,因琐事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周某把客厅桌子上的物品掀翻后还不解恨,又冲进厨房拿起菜刀从窗口扔出。

此前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常被以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名提起公诉。不少人提出疑问:“若未伤人,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法律的惩处?”

当然不是!

2019年11月14日,也就是周某怒发冲冠扔菜刀的前一天,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

如前所述,高空抛物案件不论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都属于比较复杂的问题。《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致损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等具有较大危害情形行为人虽被追究刑责,但定罪量刑上尚存在一定分歧。

本次《意见》的出台,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意见》的出台释放出信号,将加大高空抛物的刑事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明确将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一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为日后此类案件在刑事领域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周女士当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同样被上了一课的,还有山东济南的赵先生。2019年,赵先生在某小区租住期间,只因不愿下楼倒垃圾,先后将房屋内前租客遗留的花生油桶、洗发水瓶、料酒桶、空酒瓶等物品,从十楼高空扔下,幸好未损伤人员及财物。法院认为,赵先生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9年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为民法典分编中的核心之一,草案此次重点关注了高空抛物问题,对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死伤严重事件频发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不但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还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特别的是,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019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其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高空抛坠物等内容进一步作了完善。

据杨立新回忆,当年起草组赴德国考察,询问德方如何处理高空抛物纠纷。对方不理解,反问:“住在高楼上为什么还会抛物?”“砸伤了人,为什么还不承认?”

提高国民素质,的确还有一段路要走。

现在,走在小区里,细心的人可能会发现,数台摄像头不知何时悄悄挂起。小区物业为整治高空抛物乱象,方便取证,明确责任,也下了功夫。据了解,宁波一小区花了近14万元,安装了64个朝上视角的800万像素摄像头。夜视依旧清晰,录像素材可保持半个月,专防高空抛物。

公共教育、监控监督、民法约束、刑罚威慑。根治高空抛物恶习,究竟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天上掉下的小概率是馅儿饼,更大概率的是一个能要你命的鸡蛋。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不能让高空抛物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人们做过了吗?

多少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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