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2020-02-22 18:54李文献
关键词:相济罪刑腐败

李文献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我国反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没有改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方针政策没有改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1]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018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通“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曝光专区,通报64起典型案例;开通“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曝光专区,通报24起典型案例。以上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举措。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腐败已经超越国界,成为世界各国的难题,对全球经济和政治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刑事政策一词作为一个系统,其表达的是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的整体把握,这是其内部针对某个犯罪类型抑或犯罪人类型的策略、方法或措施所难以涵括的。有论者提出治理腐败犯罪既要立足于狭义刑事政策,注重刑事法律的作用,又要有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注重刑事政策的衔接,从而取得最大化效果。[2]笔者认为我国刑事政策发展至今,体现了李斯特所提出的“整体刑法学”的主张,即已经真正成为“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形成融合了多个学科、聚焦了广视角、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研究整体。

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大体经历了从十五大之前的标本兼治、侧重遏制,到十五大以后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十六大以来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样三个阶段。[3]按照魏东教授的观点,当前中国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核心和精髓在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与“老虎苍蝇一起打”等各种具体策略思想的协调统一,亦即当代中国防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化。[4]

二、我国反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关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体现在司法层面的反腐败犯罪,就是要坚持刑法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安全和稳定,而刑事政策追求灵活与高效,要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必须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反腐败问题上,注重全面从严治党固然重要,也要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密切结合,不能轻重不分、舍本逐末,更不能顾此失彼、得不偿失。[5]罪刑法定所保证的法的安定性作为法治国家主义的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刑事政策的运用往往涉及国民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故需要特别考虑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和基本人权的保护,刑事政策的运用、刑罚权的运作对犯罪者法益的侵害只能限定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必要范围内。

(二)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即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在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保证严格适用。在反腐败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1.严把事实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均蕴含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机关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法履行职责。

2.严把程序关,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规矩意识,在每一项具体工作中都要充分考虑是否合法。监察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

3.严把法律适用关,确保定性准确、处理精准。监察工作是个细活,要强化精准思维,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真正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刑罚与犯罪的轻重应该做到相适应、不偏不倚。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区分有罪与无罪,刑罚只能处罚犯罪的人,不能处罚无罪的无辜者。第二,区分轻罪与重罪,用犯罪的轻重为尺度来衡量刑罚的轻重。第三,犯罪与处罚相当,对于性质相同、犯罪情节类似的犯罪,应当处以的刑罚应该与罪刑的轻重相当。第四,刑罚的性质应当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反腐败犯罪在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前提下,要严格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轻重,真正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罪刑均衡,要认真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可偏废。

三、刑事政策上遏制腐败犯罪之思路

(一)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

孟子说: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正是因为人无法天然客观地认识自己,所以需要有规矩、准绳确立正当的标准,也正是有了规则和法度,我们才能形成恰当的自我认知,最终合理地引导自己的行为。对于反腐败犯罪更是如此,制度建设在反腐败犯罪的整个系统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笔者认为对当前的反腐败刑事政策来说,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几点:

1.加强廉洁自律制度建设。从预防腐败犯罪的角度着眼,在制度建设中应首先注重公职人员的自律,这不仅因为思想与心理素质的塑造在决定人的行为方式的过程中具有根本意义,而且也因为即使是外在的制约也需要经行为人的内化才能转变为抑制犯罪的因素。[6]纵观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遵规守纪、从严律己是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养成并延续下来的优良传统,早在革命和建设时期,就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将公职人员的品行与业绩相结合进行考核,这样才能对教育和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完善不同领域的公职人员思想与行为的职业规范标准,明确其在对公职人员职务晋升、奖惩中的地位。只有筑牢规矩意识,时刻将纪律规矩铭记心中,心有所畏才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紧握纪律准绳,才能实现持续的自我净化和自我革新,才能形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2.加强干部人事制度建设。针对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方面存在的“一把手”权力过大的现象,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要严格落实相关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完善对非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与监督程序,将干部人事制度建设公正公开地覆盖所有公职人员。

3.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践表明,社会监督在遏制腐败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合理引导并加强社会监督制度建设。建议为社会监督提供更多的沟通平台,让其能够更便利地与专门监督机构进行沟通,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与奖励制度,积极探索基层部门监督制度建设。正如国家监委网站报道:“重庆市长寿区针对村(居)监察对象较多、街镇监督力量较少的现状,积极推行村(居)监察监督员制度,为全区262个村(居)配齐配强监察监督员,增强基层监督力量。”

(二)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腐败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权力没有受到监督,权力的运行需要受到制约,否则便会带来滥权的危险,要让人民监督权力的运行,并且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样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全面从严治党紧紧抓在手上,采取一系列新的举措加大管党治党力度,坚持正风肃纪、标本兼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许多腐败犯罪的案例都昭示了一个道理,一些领导干部的权力过于集中、强大,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健全反腐败监督机制,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强化和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有效做到防止公职人员腐败犯罪。这里的监督可以是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也可以是社会组织监督、新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第二,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的建设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入手,督促其规矩做人做事。第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公开权力清单和审批流程,强化对内部流程的控制,减少设租寻租的机会,防止权力滥用进而滋生反腐。

(三)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制度的实施

反腐败追逃追赃实践不断向前发展,法律法规制度也紧随其后。2017年1月5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正式实施,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反贪污反渎职案件的侦查职能整体转隶给监察委。为落实宪法的相关规定,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手段,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此次刑诉法修改了多项规定,其中重要的修改内容之一就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通过立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和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对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开展国际追逃追赃作了制度安排,建成更加严密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网。如何实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目标,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更好地发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反腐败追逃追赃中的作用,尚需法律界人士进一步探索。笔者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收集和发布此类案件的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以期总结经验并对制度加以完善,这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可以作为参照,同时可能为理论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四、反腐败犯罪刑事政策法治化之实现

目前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纪依法,精准有力有序惩治腐败。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进入“全面从严”的新时期,反腐败越来越强调预防犯罪、越来越重视制度化。为了形成治理腐败犯罪的长效机制,实现反腐败机制的法制化,必须从政策、立法和司法三个层面着手,不断改进和完善。

反腐败工作的原则和方向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二是要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三是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行贿受贿一起抓。在反腐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一)贯彻法治反腐的治理理念——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不断发展演变形成的,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其中,“宽”并非法外施恩,“严”也并非无限加重,反而要严格依照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持续二十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坚持和发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体现了国际上“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司法发展的影响。[7]魏东教授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必须予以一体化遵行,这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对那些迷途知返、投案自首、真诚认错悔错改错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出路、体现政策。同时,对于构成犯罪的或者具有从重情节的,应依法严厉惩处。

(二)坚持法治反腐的治理目标——“零容忍”

有学者认为,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零容忍”缺乏现实可能性。首先,中国尚未形成“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其次,现有司法资源无法支撑“零容忍”;再次,以颇具中国特色的腐败行为多元规制体系可以应对轻微腐败。”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理由:

1.笔者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数据库中的“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栏目了解到,从2012年起,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内、全军、地方谈话中都在不断重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这说明了党中央对反腐败“零容忍”的态度是不会变也不能变的。

2.党中央对腐败分子的处理绝不手软,该严则严,决不让腐败分子逃避惩罚。2018年“打虎简报”公布处理结果的21名中管干部中,18人被开除党籍,15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体现了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必须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对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构建“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为反腐败“零容忍”的治理目标提供了保障。

(三)坚持法治反腐政策精神——“老虎苍蝇一起打”“行贿受贿一起抓”

魏东教授指出,司法工作中贯彻“老虎苍蝇一起打”和“行贿受贿一起抓”策略思想。[8]这充分说明了法治反腐的重要性。在当前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更应注重反腐败机制法制化的建设,应摒弃以往“抓大放小”的反腐败思维模式,积极贯彻落实“老虎苍蝇一起打”“行贿受贿一起抓”的政策精神。目前,我国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刑罚和犯罪构成上采取了不同的政策,首先,受贿犯罪的刑罚比行贿犯罪要重,打击受贿犯罪是重点;其次,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范围比行贿犯罪要大;最后,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如果让受贿罪不成立,即使行贿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能进行单独定罪处罚。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抓”的刑事政策,完善行贿、受贿犯罪的刑罚立法。

“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行贿受贿一起抓”是我国反腐败的重要策略。这要求反腐败刑事政策应坚持科学化的体系,坚持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全面的考量,坚持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大局相统一,坚持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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