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的德治精神及当代启示

2020-02-25 20:55郑小芬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董仲舒德治

郑小芬

(漳浦县直机关干部业余学校,福建 漳浦363200)

在缺乏民主宪政的国度,德治观念在治国理念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的德治观念以儒家的思想为核心,特别是仁、义、礼、智、信,构成了整个德治理念的基础,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各阶层进行行为规范。但是,儒家这种德治观的实施,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和面临一个根本挑战。一个基本前提是,儒家德治观的推行必须在社会安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才具备实施的物质条件,这就是管子说的“仓廪实而知礼节”;一个根本挑战是,儒家德治观的实施,面临着人的各种欲望的冲击,而且这种欲望的冲击是永恒的。通过什么手段压抑人类膨胀的各种欲望,引导人们遵循儒家的思想实现社会的和谐,是推行儒家德治观念必须解决的技术性问题。董仲舒的新儒学是中国德治理论的重要资源之一,它的最大贡献,在于以儒家思想为中心,糅合了先秦诸子的思想成果,提炼出“天人合一”的德治观,促使人们对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的遵循由外在的强制走向内心的自觉,使中国的德治观得到一次升华。重新梳理董仲舒儒学的核心思想,对当代政治思想道德教育仍旧有着强烈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董仲舒新儒学的诞生及其核心

1.董仲舒新儒学诞生的背景

汉武帝的西汉时期,社会的发展使儒家德治观的推行具备了物质条件。但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推行这些观念,调节人欲与德育的关系,并没有可供借鉴的技术支持。直到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糅合传统阴阳五行理论,并把道、法、名、墨、诸家学说贯通起来,才初步实现对人的欲望和意志的引导与威慑,完成德治和神学的结合,开创了儒家以德治国的新局面。董仲舒学说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司法等诸多领域,他的思想几乎成为二千年来封建统治阶级的以德治国的“圣经”,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打下坚实的精神基础。其中,“天人感应”说,是董仲舒新儒学的核心。

2.董仲舒新儒学的核心

“天”是董仲舒新儒学的核心概念。它有两重含义:一是道德之天,具有最高的道德原则;二是意志之天,不仅支配自然界,而且主宰社会人事。因此,董仲舒从天人相通的观点出发,认为四时运行,自然界万物的春生、夏长、秋收、冬藏,都表现了天和人一样有意志、有感情。他说:“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阴阳义》)。[1]他认为,“天无喜气,亦何以暖而当春育?天无怒气,亦何以清而秋杀就?天无乐气,亦何以竦阳而夏养长?天无哀气,亦何以激阴而冬闭藏?故曰:天乃有喜怒哀乐之行”(《天辨在人》)。[2]在(《人副天数》一则中,董仲舒用类比和拟人的方法,把天人沟通起来,他把人体各个部分和年月日四时进行比附,从而在一则中得出“为人者天也”(《为人者天》)以及“天有阴阳之施,身亦有贪仁之性”(《深察名号》)[3]的结论。

另一方面,董仲舒认为人事活动,会从“天”得到反应,特别是代天治民的君主的行为的好坏,“天”更会直接降下“符瑞”以鼓励,反之则会降下灾异以示“谴告”。他在《天人三策》中说:“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出灾害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自非大亡道之世者,天尽欲扶持而全安之。”(《汉书•董仲舒传》)。在天与人同类相感的原则下,人在天的面前不是无能为力,而是有能动作用的,只不过天永远处于主宰地位,必须“屈民以伸君屈,屈君以伸天”,维护等级秩序,分清主次关系。

二、“天人感应”说的德治精神

“天人感应”说的德治精神,在于创造出一个高于“人”的“天”。人类的一切行为规范,必须符合“天”的意志,最终实现“天”与“人”的和谐,这对传统的德治观是一个提升。

1.“天人感应”的德治观是超越法治的内心规范和心灵“净化”

无疑,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充满着浓厚的神学色彩,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既然绵密的法网难使国家长治久安,那么从精神上对百姓实施约束,只能是新王朝有必要实施的更高形式的“法律”武器。在这里,“天人感应”说起到类似于宗教的作用。事实上,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它所留下的漏洞,由宗教来实施填充是最好的形式。法的制订,只能是一种对人的外在制约,而宗教则是一种对人由内而外的规范。一个人如果不能从心灵上实现自我净化,那么一切法律都将显得苍白无力。“天人感应”说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正是一种超越法律的内心规范。董仲舒正是想通过其神秘的天人理论来“净化”人们的心灵,使其产生出自内心的对某种力量的崇敬和畏惧,实现对人的活动的规范,最终以平和的手段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是德治思想的终极目标。

在天人感应的基础上,董仲舒推演出三纲理论。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天为君而复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至于父子关系,他运用传统的五行理论,阐述五行相生与父子关系,大谈父为子纲,借以说明儿子对父亲尽生养死葬的孝道是天经地义。在这里,董仲舒描绘了一幅封建社会的秩序图和人伦规则,在对人的行为进行思想上规范的同时,也为相关法律条文的制订提供了理论依据。西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相关条文正是以三纲思想为指导订立的,如“不孝罪”“七去”“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等。他阐述道:“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为人者天》)因此他引用《孝经》说:“非道不行,非法不言。”这里,董仲舒描绘了天与人的沟通,强调了人必须重道守法;人应按天道行事,否则不忠不孝,得罪君、父,就是得罪了天,“反天之道,无成者”(《天道无二》),会最终受到天的惩罚。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从多方面对人民的心灵进化过滤“净化”,并最终促使儒学政治和阴阳五行的合流,成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德治武器,造成了中华民族的顺民心态,其强大的控制力不但超越了法律,而且维护了数千年不变的封建制度。

2.阴阳、德刑的两极对称和位序及西汉德教的兴起

“天人感应”说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德刑相兼。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它主要针对违法行为,是外向性的规范模式;而道德是一种内省性的自我规范,是一种深层次的情感诉求。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两者像是鸟的一对翅膀,它们是始终相连的。在如何处理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发展了儒家的德治观,把自己的“天人感应”引到德刑领域,提出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德刑观。他把德刑观与阴阳论结合起来,论述了德主形辅为合理性及其定位原则。在《天人三策》中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长养育为事,阴长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他把德刑类比为阴阳大道,以阳为生养之道,阴为杀伐之气,强调以生为主杀为末,从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位序。在《阴阳义》中他重复道:“阴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使德之原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基义》里又说:“天出阳,为暖而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不仅如此,董仲舒还用拟人的说明方法,对德与刑作性质上的区分:“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王道通三》)“而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基义》)

这样,尊德卑刑的思想,必然导致各类教育的勃兴。教化为治国之大务,因为如果不能使全社会实现良好的道德教育和行为自律,德治便将丧失赖以存在的土壤。他认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顺。”(《精华》)所以他强调:“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的教育方针,从而达到“教化行而习俗美”的教育目的(《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的德教观,还有贴近现实、贴近人性的一面。他认为人类具有义利欲求,德育应采取义利并施、以利养义的方法,在保证人们生存的物质基础上,去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所以他强调:“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但是认为必须确立以义为核心的方针,“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身之养重于义》)董仲舒的德治观,对于促进封建社会教育的普及具有重要意义。

3.对君权的实施制约,把帝王纳入德治范畴

为了能使自己的学说取得生存空间,“天人感应”说首先肯定了君权的神圣性和合法性。任何一个新王朝的建立,都要为自己的合法性寻找解释。秦及列侯,都是依靠贵族祖先历代积累下来的权威进行统治,而建立汉朝的刘邦及其臣下基本是平民或下层胥吏,他们更迫切需要向民众宣传其权力的神圣性,而董仲舒提出的“君权神授”说恰好为汉王朝解决了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他说:“王意承天意以从事。”(《尧舜汤武》)在《天人三策》中,他说道:“天令之谓命,命非圣人不行;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之谓情,情非制度不节。是故,王者上谨承天意,以顺命也;下务明教化民,以成性也;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修此三者而大本举矣。”(《汉书•董仲舒传》)进一步明确了君主的职责,强调了王者是上承天命来治民,地上的王权得到天的保护。

然而,在肯定王权的神圣性和合理性的同时,董仲舒也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里,王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巩固王权,可以使国家稳定,但君主如果滥用王权,就可以引起纲纪崩坏,引发由上而下的社会大动荡。所以董仲舒强调了一种更高于王权的神秘力量:神权。神权的提出,丰富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德治理论,从而创造出一种更高的道德标准。它自上而下,对人的心理产生威慑,使人对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的遵循由外在的强制转向内心的自觉。特别是对于最高统治者,他提出以神权监视王权,天子“受命于天,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亦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深察名号》)这里,董仲舒为帝王设计了一个圈套,迫使君主承认神权的存在。只有承认神权,才能使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得到解释;只要承认神权,那就必须顺天行事。解决了以上难题,董仲舒进而指出:“且天之生民非为民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残害民者,天夺之。”(《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对王权提出警告,指出王权变易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试图从理论上对王权进行重新界定。在君与民的关系上,董仲舒一方面强调“屈民以伸君”,但也说:“五帝三王之治天下,不敢有君民之心。”(《王道》)阐述了君与民二者必须和谐协调,才不会激化矛盾,引发斗争。因此,“天人感”应所蕴含的德治观,不是一种只针对普通民众的德治条令和政治说教,而是自上而下,对各阶层进行内心威慑的类似宗教的精神规范。

对于如何限制君权,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还提供了一系列技术操作方法。自然界的日食、地震、陨石、旱灾、虫灾等自然现象被他解释成天意对王政的警告和谴责。他在《天人三策》中说:“孔子作《春秋》,上揆之天道,下质诸人情,参之于古,考之于今。故《春秋》之所讥,灾害之所加也;《春秋》之所恶,怪异之所施也。书邦家之过,康灾异之变。”(《汉书•董仲舒传》)又说:“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必仁且智》)董仲舒从天志出发,从“天”的高度对君权进行监督和箝制,利用天灾对暴政提出批评,要求皇帝反省错误,检讨得失、吸取教训,施行仁政,如天灾一变必验一事,不同天灾反映不同政治得失,并教以补救方法等,这些神学的先验论,成为制约君王行为的神秘力量和准则,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封建社会的法律空白,具有为君主立宪的意味,这是其积极的因素,从而自下而上,建构起其完整的德治理论体系。

4.德刑相兼的司法实践及其意义

董仲舒虽然一直鼓吹德治,排斥刑罚,甚至说过“为政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阳尊阴卑》)之类的话,但并不盲目否定刑罚,只是他更重视的是如何做到不滥用刑罚和最好地使用刑罚。从《汉书•艺文志》和《后汉书•应劭传》述及的他有关决狱的案例数量看,他还是一个出色的法律工作者。从现存材料来看,董仲舒的刑罚观念和做法,有几个方面的意义。

(1)在赏罚问题上,他主张“赏不空施,罚不虚出”(《保位权》),“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考功名》),强调赏罚分明,令出必行,从而达到“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劝赏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恶,是以畏罚不可过也”(《保位权》),这种赏罚有度,威德并施的做法,目的在于教化。董仲舒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冷静分析赏罚的社会作用,“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其足”(《保位权》),以赏罚为手段,以教化为旨归,肯定了德治手段的中心地位,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刑罚的泛滥,减轻了司法的负担。

(2)春秋决狱的宗旨。董仲舒的决狱案例基本亡佚,但从相关零星记载来看,可略窥一斑,其决狱宗旨是上严下宽,这和他的德刑观念是相一致的。董仲舒曾因辽东高庙火灾而提醒武帝依“天人感应”论从《公羊传》中寻找依据,对横逆不法的诸侯王严加诛杀,武帝不予采纳,结果不久(公元前123年)淮南、衡山谋反,武帝追思旧事,始服仲舒之议。乱平,遂“使仲舒弟子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专断于外,不请,既还奏事,上皆是之。”(《汉书•董仲舒传》)淮南、衡山及主要从犯伏诛。对于普通百姓,据《通典》卷六十九载:“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易,有更嫁之道也。”(引自《春秋繁露•精华》注)董仲舒由本应“弃市”依《春秋》改判为无罪,反映了其春秋决狱方法所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德治思想在折狱中的运用。

德治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体现的并不全是宽宥,在对待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上,德治观念退居次要地位,这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另一特色。如上述,淮南衡山谋反一案,不但首犯伏诛,而且“王后荼,太子迁诸所与谋反者皆族”“诸与衡山王谋反者皆族”(《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本来,汉初高帝时就确立了“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史记•高祖本记》)的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制度,但在这件事上,吕布舒“以《春秋》谊专断于外,不请”,果断杀戮,大大打击了贵族官僚集团,维护了国家的大一统局面。

(3)顺天行刑。在法律的执行方面,董氏根据天人感应提出“顺天行刑”论。他说:“阳者天之德也,阳者天之刑也”“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阴阳义》);又说“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清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各有正处,如春夏秋冬各有时也”(《四时之副》),强调了帝王行事必须顺天而为,法天立道。他根据四时运行的特点,规定了秋冬季节为决狱行刑的时间,才能与天取得默契。这一观念,使封建社会死刑的执行时间基本固定下来,除非特殊案件。事实上,由于节气的变化,人的生理心理都会产生变化,选择万物肃杀的秋冬季节处决犯人,确会从心理上对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总之,董仲舒的德刑相兼的观念,是对儒家德治思想的改造和发展。他把天人感应引进到法制实践中,从神学的角度确立了德与刑的关系并对中国的封建思想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董仲舒的德治精神对当代的启示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因其浓厚的神学意味而屡遭攻击,而实际上,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科学与神学是可以并存的,它们在人类的活动中各自起着不同的作用。时至今天,神学之所以能存在,原因不但在于人的内心需求,还在于我们尚有无数未知的领域,天与人的关系仍处在不断的探索之中。董仲舒把天人感应引进到法制领域,一方面扩大了其学说的范畴,另一方面从精神上规范了人的法律行为,因而具有积极的一面。他的德刑兼备,德主刑辅的德治思想,影响了几千年中国的治国思想进程。时至今日,当我们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各种新的丑恶现象也在不断出现,面临着严重的道德缺失,使法律出现苍白的一面。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强调德法并举的方针,应是建设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

一个社会要全面发展,应当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进行。进入21世纪以来,党中央历届主要领导,在理论上不断要求强化德治观念,这和中国几千年的治国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它要求人民有所敬畏,从内心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自己的行动,这也是董仲舒新儒学的思想核心“天”——道德之天所要求和规范的。2001年1月,江泽民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以德治国”是中央领导层借鉴中国历代的治国之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治理国家、指导人民提出的新的道德理念。面对当时社会上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和个别人道德缺失,美丑不分的现象,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八荣八耻”,为当时的国民明辨是非、区别善恶、分清美丑提出了新要求,这是对江泽民时期德治观念的延续和细化。

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提出,中国共产党员要坚持“四个自信”,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文化自信融合了对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自信。吸收本民族优秀文化遗产,通过实践,不断改进,汲取精华,古为今用,是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提升。因为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具有强大的文化基因,有着自然的传承性,深入到中华民族每一个成员的血脉中。无疑,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也是优秀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把传统文化融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来,所谓的中国特色,其实就是能够体现中华民族文化特征的一切思想和行为,这是和其他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习近平总书记还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其中污染防治的核心是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就是新儒学的另一核心——意志之天,强调了人和自然的紧密联系,强调人类必须敬畏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自然,敬畏自然,就是保护自己,敬畏生命。董仲舒的这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对教育人们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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