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承认与社会治理正义

2020-02-26 20:46
江苏社会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正义权利

肖 祥

内容提要 社会承认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方式,以实现社会正义为鹄的。社会承认是社会治理正义的基本要求,因为对社会承认的漠视折射出社会治理正义的缺位,以对人格、尊严、权利、价值的承认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承认构成了社会治理正义的实质性架构,社会承认的价值诉求契合社会治理的正义要求。在社会治理中实现社会承认,一是要弥合社会阶层的断裂,在社会治理中消除社会承认的制度困境;二是要约束权力以保障权利实现,在社会治理中去除社会承认的结构障碍;三是要对伪善进行抨击,在社会治理中化解社会承认的利益难题;四是要促进利益认同,在社会治理中纾解漠视社会承认的氛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社会治理需要坚持正义的价值原则以实现社会善治。社会治理正义的内核是对公民人格、尊严、权利和价值的尊重和实现,而以“人格承认”“尊严承认”“权利承认”“价值承认”为基本要义的社会承认(Social Acknowledgement)无疑应该成为社会治理正义的基本要求。从社会治理角度说,所谓社会承认就是以实现社会正义为鹄的的对公民人格、尊严、权利和价值的尊重和确认。社会承认对于化解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冲突具有积极的现实价值。

一、社会承认:一种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方式

社会承认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方式,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争辩话题。从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提出“为自我保护而斗争”的思想,到费希特强调“相互承认是保障主体性的先决条件”的承认学说,再到黑格尔的“主体为相互认同的承认而斗争”政治思想,“承认”一直是近代政治哲学关注的问题。马克思虽然没有提出明确的社会承认理论,但他通过对“异化劳动”的批判和劳动实质的揭示为社会承认提供了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思考路径。在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之后,霍耐特对前人的社会承认理论加以批判改造而形成了“为承认而斗争”的社会冲突化解模式。这些思想理论资源,可以为中国当代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意大利的马基雅维里(1469—1527 年)主张性恶论,认为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人与人之间总是处于不信任之中,因此在社会行为领域,主体为了“身体认同”而经常发生激烈冲突和不断斗争。正是为了防范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马基雅维里的通过争斗而获得自我认同的思路,基于从理性和经验而非神学出发对人及人性进行的深刻分析,马克思评价其“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8页。。英国的霍布斯(1588—1679年)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指出:“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之必需物的欲求,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2]〔德〕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96-97页。他认为人在“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因自利心和对物质的欲求,总是会尽一切可能来保护自己,希望能够避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霍布斯的说法遭到了卢梭的批判:“他不恰当地把为了满足杂多的激情而产生的欲求放在了野蛮人对自我保全的关心里;其实,这些激情乃是社会的产物并使得法律成为必要。”[3]〔法〕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年版,第71页。霍布斯像马基雅维里一样,从社会本体论前提出发得出主体“为自我保护而斗争”的结论,是在社会矛盾冲突中对人之生存的一种思考。

费希特改进了“为自我保护而斗争”的社会冲突解决模式,提出承认他人权利、实现主体间的相互承认的重要思想。他在《自然法权基础》中对相互承认学说进行哲学论证,指出对他者的承认是个体获得自由的重要基础,从而使“相互承认”作为法哲学的概念得以明晰。首先,费希特强调承认在“自我意识”塑造中的作用,承认他人的权利是形成确定自我意识的先验条件。其次,费希特指出主体间的相互承认是保障主体性的先决条件,也是自由的基本保证,从而揭示了自由所蕴含的社会结构,即绝对自我的交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结构。再次,费希特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展开他的以“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法权演绎。一方面,理性存在者是法权关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设定为能与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处于一种确定的、人们称之为法权关系的关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还有其他理性存在者。”[4]〔德〕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2页,第45页。而法权关系的确立是权利实现的保障,权利仅仅在共同体中才能成为权利。另一方面,只有理性存在者相互承认,自由才能实现。“自由存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是通过理智力量和自由进行的相互作用。如果双方不相互承认,就没有一方会承认对方,如果双方不是这样相互对待,就没有一方会把对方作为自由存在者来对待。”[5]〔德〕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2页,第45页。费希特确立了“自我意识”概念及其基础上的相互承认学说以及对“权利”和“自由”的社会结构分析和法权演绎,显然已经超越了康德的理性存在者的目的王国——在康德那里,即使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得以确立,但理性存在者的相互承认依然没有得到重视——费希特从而开辟了德国古典哲学通往黑格尔主体认同学说的道路。

尽管费希特强调“承认他人权利”和“相互承认法权”从而建立起了相互承认的可能性,却未能进一步说明自我尊重和尊重他者之间存在何种关联以及如何实现的问题。黑格尔依循费希特的思考路径并赋予马基雅维里与霍布斯的“人与人之间斗争”以新意,从而实现了承认理论的转向。黑格尔认为,斗争并不仅仅是为了维系人的生物性生存,承认也不仅仅是为了对肉体的自我保护,两者都还源于道德冲突。这样,黑格尔将人人之间冲突的“自我保护”根源转向了道德冲突,将承认的“自然形式”转向了伦理共同体场域,从而实现了承认理论的“伦理体系转型”。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主要在《伦理体系》中得到阐发,他将承认分为三段结构,即“自然伦理”“犯罪”“绝对伦理”阶段。黑格尔用“自然伦理”概念克服了近代霍布斯以来的“自然形式”的原子式个人存在,再经由对“自然伦理”的否定阶段——“犯罪”阶段进入“绝对伦理”阶段。在“自然伦理”阶段,黑格尔将社会伦理关系归纳为“父母子女之间爱的关系”和“物主关系”两类,前者表征权利的普遍化没有得到实现,后者则表示一种“权利的形式化”,由于个体不能从“整体”的高度被界定和认识,这样的社会伦理关系就具有片面性与个体化特征。对这种“被虚空化和形式化了”的承认关系的不断否定,即主体间的冲突与斗争,破坏了自然伦理状态下的承认关系。这就是“犯罪”阶段。霍耐特对黑格尔的“犯罪”阶段对于实现承认的意义做出了评价:“正是随着合法承认形式的破坏,我们才意识到主体间关系当中有一个环节可以作为伦理共同的基础。打破自然伦理的社会冲突使主体做好了相互承认的准备,他们彼此作为彼此依赖同时又彻底个性化的个人而相互承认。”[1]〔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黑格尔对“斗争”的概念进行新的诠释,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斗争”概念。在他那里,斗争不再是为纯粹肉体方面的自我保护而冲突,斗争成为走向伦理关系成熟的必然手段。在“绝对伦理”阶段,黑格尔提出人格的完整性概念,并将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作伦理共同体的主体性基础,这样,承认即为“自由公民的共同体”的伦理关系。自此,黑格尔把费希特“承认”的思想发展为“主体为相互认同的承认而斗争”的理论,从而完成了对费希特的超越。在后来的《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揭示出主体间通过相互斗争而获得相互承认的过程。黑格尔通过对“自我意识”的阐释进一步对承认理论进行了论证。自我意识使作为主体的“我”逐渐意识到他者的重要性,没有他者自我就失去了实现的对象。“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2]〔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211页。因此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的形成就是所谓的承认运动,它表征行动着的和感知着的个体间或群体间的承认关系。与费希特作为所有个体具有的结构的“自我意识”不同,黑格尔在更加丰富的意义上使用“自我意识”概念,除了一般的结构,还有群体、制度等形式的自我意识。显然,将人置于相互承认的社会关系中,才能确证自身的存在并找到存在的意义,由此黑格尔的“自我意识”就转向了“主体间性的意识”。在主体间性的分析框架下,黑格尔探讨了主奴关系,他认为主奴关系也只有基于相互承认才能存在,并且只有在相互承认中这种相互为敌的状态才能转化为主体间相互承认的状态。

马克思没有提出社会承认的概念,但是马克思通过对异化劳动、人与人之间异化关系的批判,在他对人的“自我意识”、人的“类”特性、人的需要、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的论述中,尽显社会承认的价值诉求。马克思指出,劳动异化使得“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页,第163页。,进而造成了人自己的身体同人相异化、人之外的自然界同人相异化、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而“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页,第163页。。基于此,马克思不仅强调人对自我的肯定,而且强调对他人的肯定。一方面,“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意味着自我意识的觉醒,认识到只有在社会承认中人的主体性才能得到真正的成长。马克思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第185页另一方面,对人的需要和价值的肯定表明,只有指向主体间关系的社会承认才能真正实现。“人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合乎人性的需要,就是说,别人作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需要,他作为最具有个体性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第185页同时,马克思强调,人的价值不仅在于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奉献和付出,更在于社会对个人需要的满足和尊重,即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的本质才能真正得到彰显。

作为第二代法兰克福学派旗手的哈贝马斯立足于时代发展,试图对当代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问题做出不同于马克思的“新的诠释”。尤其在对资本主义交往行为不合理化的诊断中,哈贝马斯批判了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沉醉于工具理性批判,拘泥于文化与意识形态批判,沉迷于黑格尔的理性概念,他还批判了资本主义交往行为的不合理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生活世界殖民化。哈贝马斯指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交往行为不合理化的病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交往关系的病态、交往风险的增强、交往空间的缩小等方面。但是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理论由于缺乏主体相关性和社会针对性而具有明显的普遍主义和折中主义特征,其“生活世界”的理想带有明显的乌托邦浪漫主义色彩,其批判理论面对资本主义现实日益显得乏力。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的核心人物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为了突破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社会批判”困境而重新回到黑格尔早期的相互承认理论,并基于米德社会心理学的“主我-客我”理论提出了“承认与蔑视”的社会道德冲突模式。霍耐特在《为承认而斗争》一书中对作为社会动力学发展依据的“蔑视”进行了系统思考。他认为:“蔑视,作为对应于承认关系的否定等价物,可能迫使社会行为者认识到他们被拒绝承认。”[3]〔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页。在社会交往中,如果主体诉求未能获得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承认,主体就会产生一种被蔑视的道德体验。这种体验即社会反抗的道德动机。被蔑视产生的羞辱、愤怒等消极情绪反过来刺激主体为摆脱“被蔑视”而斗争,主体由此获得主体间承认并有效捍卫权利。霍耐特对蔑视道德体验的分析以及对承认与蔑视、蔑视与反抗关系的阐释,其价值指向就是如何建构社会正义,实现一种自信、自尊和平等的优良社会秩序。其一,个人的尊严、荣誉和相互承认的期待构成了社会正义概念的规范性核心价值。社会之所以产生冲突,主要是因为主体的承认诉求遭到蔑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就有责任消除产生蔑视的制度土壤,为社会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创造良好环境。其二,实现主体间的相互承认是实现正义的前提。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主要表现为爱、法律和团结三种承认形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家庭正义、法律正义和集体正义的三种正义形式。这三种正义形式构成了社会正义的基本结构。概而言之,霍耐特对黑格尔承认理论的重构,表达了承认的正义主题——主体为了获得他者的承认就必须承认他者,为承认而斗争就是为正义而斗争。

综上,无论是“为自我保护而斗争”中的生存思考、对“相互承认是保障主体性先决条件”的肯定、“主体为相互认同而承认”的道德努力、对异化劳动批判,还是“为承认而斗争”正义诉求,实则都包含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热切渴望和积极行动。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解读,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为实现社会承认提供了历史科学的思考路径。今天,社会承认依然没有完全实现,蔑视、羞辱、无尊严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承认而斗争”依然没有结束。“为承认而斗争”为当代社会中的正义追寻提供了一种价值选择,为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的价值实现提供了一种可以讨论的理论模式和实践方式,也为当今社会中民众“获得感”的实现提供了一种正义的社会治理思路。

二、社会承认:社会治理正义的基本要求

社会治理是一系列的价值、政策和制度在社会中推进的过程。社会治理以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为核心,以提升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和谐发展为主要目标。社会治理秉承的基本理念是“调和”而不是“支配”“压制”或“排斥”,即在承认个性、尊重多元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对话、协商和妥协等方式整合社会利益,形成利益共识,达成社会契约。社会治理正义就是以社会制度正义为基础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倡导的正义价值和彰显的程序正义,即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公民身份给予严肃肯定,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尊严给予全面维护,对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独立自由平等的权利给予充分认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平等交往中创造和实现的价值给予积极承认。社会承认是社会治理正义的基本要求。

1.对社会承认的漠视折射出社会治理正义的缺位

对社会承认的漠视主要就是蔑视和羞辱。“被蔑视”是漠视社会承认的常见表现。霍耐特认为,蔑视常常作为一种道德经验隐含在人类主体的情感生活中而成为社会对抗和社会冲突的动力。他将蔑视分为强暴、剥夺权利、侮辱三种基本形式。强暴是对个人自主控制肉体权力的剥夺;剥夺权利意味着剥夺共同体成员平等参与制度秩序的权利;侮辱涉及的是一个人的“荣誉”“尊严”或“地位”等等。而蔑视会成为社会对抗和冲突的深层根源和助力涉及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公民权利,如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虽然得到越来越多的保障,但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造成了社会中执法办案、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资关系、官民交往等多方面的棘手问题。另一方面,政策不当或政策歧视造成的被蔑视现象不容忽视,这可能涉及学区房、同命不同价、赔钱减刑、限购限行等政策。

“被羞辱”是漠视社会承认的更为恶劣的表现。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在其被赞誉为“自罗尔斯《正义论》问世25 年以来最重要的一部社会正义著作”的《正派社会》中指出,所谓“正派社会”就是“制度上不羞辱所有人”的社会[1]徐贲:《马格利特〈正派社会〉》,应奇主编《当代政治哲学名著导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第404页。。消除对人的羞辱,远比造就恩惠紧迫得多。“被羞辱”是社会承认的缺失所招致的心理压抑、痛苦和绝望。正如贫困绝不只会带来“人有我无”的相对剥夺感,还会带来“我不如人”的被排斥感、“无法参与”的孤独感和“力量丧失”的羞耻感。“被羞辱”意味着支配生活的主体性的丧失。当前社会中的农村穷人、农民工或其他边缘群体在社会交往中表现出来的畏缩、迷茫、惊恐、无助、痛苦等,大多是源于刻骨铭心的“被羞辱”的社会体验。如何消除这种“被羞辱”的社会心理,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无论是“被蔑视”还是“被羞辱”,归根到底都是社会正义的缺失所导致的。前者是正义缺失造成的客观社会效应,后者是正义缺失造成的主观社会心理,二者共同加剧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如何消除这种社会排斥,理应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2.社会承认的主要内容构成了社会治理正义的实质性架构

具体而言,对人格、尊严、权利、价值的承认是社会承认的主要内容,构成了社会治理正义的实质性架构。

一是人格承认。人格即人的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它反映了人作为人的“类”身份的确认。人格的承认基于人的“自我意识”对自身“类”身份的肯定。人总是在社会实践中努力实现对自我人格的承认。“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做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做类存在物。”[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第161页,第433页。这种实践努力,不过是为了获得或持续增强平等的“类”身份。通过“类”特性的承认,人同时获得相应的自由。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中对各自的地位、身份给予承认,也意味着我和其他社会成员拥有一定的自由。“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做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第161页,第433页。在日常交往中,人总是不经意地进行着“我群体”与“他群体”的界限划分,找寻着个人的群体归属感。对人格承认的重视,实际上是希望获得群体归属感,获得对自我价值的社会认可。社会治理如果不首先保障人格承认,就无法维持社会承认的再生产,正义就会丧失基础,人的价值建构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尊严承认。人之存在有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标志就是尊严。尊严是对人的身份、地位等的认同,是人人共有的平等的权利,是主体能力和主体精神的体现,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维护人的尊严是社会伦理和法律存在的目的。自古希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以来,人的尊严问题一直是西方伦理学探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文艺复兴时期对神性的贬抑和对人性的高扬,冲破了中世纪神学对人性的禁锢,人的主体尊严得到高度弘扬。在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状况下,“起来反抗,尽一切力量捍卫自己的人的尊严”[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第161页,第433页。成为时代主题。尊严承认指肯定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每个人均拥有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尊严,这种尊严涉及对“人如何活得像人样?”的主体性追问的回答。一方面,人必须有尊严地活着。人只有在有尊严活着的时候,才是作为一个真正的人而存在,才会避免被当作非人的动物或机器。另一方面,人人都享有同等的尊严。对任何人的尊严的损害与践踏,就是对群体同胞的生命和存在的损害和践踏,就是对人类社会文明的损害和践踏。所以黑格尔强调,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第46页。。尊严承认在现代法治社会备受关注和肯定,尊严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如何消除现实生活中的对人的羞辱和对人的尊严的损害,成为社会治理正义的紧迫任务。这是因为“羞辱是折磨人的邪恶,而尊敬则是恩惠。消除羞辱要比予人尊敬来得优先”,“去除折磨人的邪恶要比造就可人的恩惠紧迫得多”[5]徐贲:《马格利特〈正派社会〉》,应奇主编《当代政治哲学名著导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第404页。。

三是权利承认。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第46页。,权利承认就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承认,是社会承认的最主要、最实质的内容。“为承认而斗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权利而斗争”。德国法哲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认为权利具有实质要素与形式要素。权利的实质性要素指利益等,“利益是主观意义上权利的实际内核”[7]〔德〕鲁道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刘权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1页,第339页。,因此每一种权利都可以在“增益其存在”中找到其目的设定与正当化的理由。亚当·斯密指出:“我们所说的人生的伟大目标,即改善我们的条件而谋求的利益又是什么呢?引人注目、被人关心、得到同情、自满自得和博得赞许,都是我们根据这个目的所能谋求的利益。”[8]〔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1页。但是,“财产并不是人类必须被保护的唯一权利,在这些财产之上还有其他更高伦理形式的利益:人格、自由、名誉、家庭关系——没有这些利益,外部可见的利益根本就毫无价值”[9]〔德〕鲁道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刘权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1页,第339页。。因此,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说,权利的实现必须被给予有力的保护,这就涉及权利的形式要素,即“法律保护请求权”或“权能”和“法律权力”。无论是从实质要素还是从形式要素说,“权利理论只要求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得到同等的关心和对待,所有的人都必须成为政治社会的真正平等的成员”[1]〔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文版序言”,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6 页。学界一般基于发展历程将自由主义划分为古典自由主义和现当代自由主义,后者又可分为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权利承认的实质是对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的积极维护,这是社会承认的正义诉求,也是社会治理正义的真正目的。

四是价值承认。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创造价值的能力和实现价值的权利。人的价值奠基于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之上。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和科学化的过程。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提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第162页,第3页。,这种人本学界定显然没有凸显人的真正本质;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的类特性”[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第162页,第3页。,这虽然阐明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却忽视了人之本质的社会性;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深刻认识到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第162页,第3页。,从社会性角度阐释了人的真正本质。既然人的本质必须在社会关系中得以确证和说明,人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得到充分呈现。一方面,每个社会成员通过实践活动为满足社会或他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做出贡献、承担责任,这就是人的社会价值。尽管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不一,但不能否认每一个人社会价值的存在。另一方面,每一个人在社会生活和活动中需要社会对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的满足,从而彰显个人价值。价值承认就是对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同时承认。承认人的社会价值,就是鼓励人全面、自由、充分、协调地发挥自身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积极作用和积极能力;承认人的个人价值,就是强调社会对个人存在和生活需要给予充分肯定、赞赏和嘉奖。因此,从价值承认角度说,社会治理之正义要求就是要依靠正义的社会制度开展正义的治理行动,弘扬和提升人的价值。

显然,如何实现人格承认、尊严承认、权利承认和价值承认,正是社会治理必须优先解决的重要问题;而人格承认、尊严承认和权利承认中的正义内容正是社会治理正义的基本构成。

3.社会承认的价值诉求契合社会治理的正义要求

社会承认的正义诉求,就内容而言包括人格、尊严、权利和价值的承认,而就正义诉求的社会性而言,社会承认绝不仅仅谋求个体正义的实现,而是一种整体的、全面的、深层的普遍正义。一方面,对人格、尊严、权利和价值的承认,不应该是部分的而应该是整体的,不应该是某个层次的而应该是彻底的。人格、尊严、权利和价值构成了社会承认的整体要求。人格是主体社会资格的确认,尊严是对主体身份和地位的肯定,权利是对实现利益的主体性的认可和维护,价值是对人的社会关系的肯定。这四者构成了社会承认的有机结构。人格承认是社会承认的前提基础,尊严承认是社会承认的基本要求,权利承认是社会承认实质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价值承认是社会承认的最终目的。若仅有某个方面的承认,则社会承认是不完整的,社会承认的层次是不全面的。四者的相互联系、有机互动,共同指向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社会承认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因此社会承认的实现不能基于任何理由把任何人排除在正义的考虑之外。社会承认的反面就是社会排斥。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Rene Lenoir)首次提出了“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概念,他认为社会排斥是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断裂。社会排斥的社会原因是社会结构的不平等。脆弱群体的困境并非他们自身不够努力、自暴自弃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有意无意地将之排斥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而导致的。社会排斥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被剥夺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享有参与制度秩序的权利。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专项控制、制度不公正、公共服务不足等原因,社会部分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社会保障权、就业权、公共参与权等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他们有时被摒弃在应得的权利、机会和资源之外,难以实现社会融入。

社会治理正义以社会正义为价值基础,更关心社会治理中如何实现制度正义以及如何消除制度不合理导致的社会负效应。社会正义关注“何为正义?”“正义的社会实现形式是什么?”等问题。以当代英美政治哲学中关于社会正义问题的争论焦点“分配正义”为例,分配正义关心“分配什么?”“如何分配?”,涉及效用、资源、能力等的分配。社会治理正义并不以分配为焦点,而是更关心分配模式背后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有效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负效应如何消除。从权利实现的角度说,一切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分配都应该纳入承认范畴。具体而言,社会治理正义的价值诉求涉及两个问题。其一,现有制度是否是正义而又有效的?所谓制度正义就是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有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资格,即对个人社会地位的承认。一个不能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参与资格”的社会制度,不能认为是正义的。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能覆盖所有社会成员,这样的制度就不能算是正义的或至少是有严重缺陷的。其二,社会制度不合理产生的社会负效应如何通过治理手段加以消除?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保障不充分、保障过度、浪费严重、效率不高、地区和城乡不平衡等。要调整和改变不合理的部分让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加强社会治理。制度有效是消除负效应的根本手段。所谓制度有效,就是制度实行时能够实现制度保障的效果。比如,现有农村保障制度在应对农民们明显增加的风险时常常显得乏力,即便是现有制度得到充分实行或制度用尽,都依然无法解决某些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来源或大病导致再度贫困等问题,这样的社会制度就需要在治理中加以改进。

社会承认的价值实现意味着所有公民受到平等对待,所有公民平等享有自由权利,社会资源得到合法分配。社会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正是要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规范对社会成员的地位、机会和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以保证这些权利的享受除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

三、在社会治理中实现社会承认

社会治理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而社会承认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是社会治理正义的重要体现。如何在社会治理中实现社会承认?这包括两个关键问题。其一,何种正义?如何保证社会治理是正义的?实现正义的社会治理包括“现有制度的正义实现”和“对正义制度的持续肯认”。前者是社会制度正义,保障和维护社会承认;后者是社会美德正义,倡导和肯定社会承认。保证社会治理的正义性的具体要求包括弥合社会阶层断裂、约束权力以保障权利的实现、抨击伪善、消除不平等的制度事实等。其二,如何承认?在社会治理中促进社会承认、实现社会正义,就是在社会治理正义的具体要求下消除社会承认的制度困境,去除社会承认的结构障碍,化解社会承认的利益难题,纾解漠视社会承认的氛围。保证社会治理正义性的要求与促进社会承认的路径的结合,构成了在社会治理中实现社会承认的有效模式。

1.社会阶层断裂的弥合:在社会治理中消除社会承认的制度困境

对社会治理正义思考不仅涉及制度正义,而且涉及对现有正义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的叩问和反思,涉及对正义的制度能否真正实现社会承认的问题进行的省察和探究。以正义的社会治理保障和促进社会承认的实现,关键是要从制度上弥合社会阶层的断裂之处,消除社会承认的制度困境。

社会阶层断裂是对社会阶层严重分化的表达。法国社会学家托瑞恩(Touraine)最早使用“社会断裂”概念来说明,由于社会地位、社会机遇和社会竞争等非人为因素,总有一些人被社会结构抛弃。造成当前社会阶层断裂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新技术革命导致许多传统职业被淘汰。这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而由于中国有大量劳动力,在新技术革命的浪潮中中国的压力更大。中国社会的很多下岗者和失业者,就是被新技术革命抛到社会结构之外而产生的。这个群体的规模可能远远超出国家通过技术创新等努力所增加的就业岗位的规模。他们失去了原有的工作,也失去了与工作单位捆绑的社会福利和保障,成了社会的另类群体。二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迫使大量农民工向城市涌入,“外来人口”和“城市候鸟”的标签使他们难以融入城市,无法享有与城里人平等的工资待遇、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使他们长时间被主流社会排斥,无法改变“穷二代”“农民工二代”的状况。如此,社会技术发展造成的阶层断裂和社会流动造成的阶层断裂叠加在一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排斥现象。在良好运转的多元社会中,尽管社会高度分化,各种社会力量并存,不同的价值甚至互相对立,但这些不同的部分基本上处于同一个时代并能够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但在断裂的社会中,其不同的部分几乎是处于完全不同的时代,他们之间也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整个社会是分裂的。在一个断裂的社会中,社会中不同部分的要求的差异,有时会达到一种无法互相理解的程度。”[1]孙立平:《我们在开始面对一个断裂的社会?》,〔北京〕《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2期。

正因为如此,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必须对来自不同群体的互相矛盾而又各有其正当性的要求进行妥善的协调,促进社会承认,以避免社会继续分化进而导致社会动荡。在社会治理中消除社会承认的制度困境涉及三个方面。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制度,承接被新技术革命抛出现有社会结构的群体。一种更全面、更人性、更具保障力的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社会治理的当务之急,改变“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发展被长期‘锁定’在贫穷和不发达的状态”[2]〔美〕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46 页。应该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紧迫课题。其次,改变导致城乡断裂的社会结构,构建公平的城乡社会政策体系。尽管国家为缩小城乡二元结构(主要是城乡区域性结构、城乡社会身份结构)差距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不公平政策和实践造成的社会断裂、社会排斥依然没有得到全面改变,中国仍须继续努力。最后,要在社会治理中消除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一是消除制度缺失,改变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制度的供给不足或滞后的状况;二是避免制度搁置,改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令不行”“有规不依”等制度形同虚设的状况;三是避免“制度互掐”,改变在社会治理中“政出多门”的状况,避免制度实行中部门、地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四是避免“制度走样”,避免制度实施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因此,以制度弥合社会阶层的断裂,需要确立制度理性和创新制度理念,把实现社会承认作为制度设计和实行的目标导向,提升制度供给的系统意识和组织效率,真正实现对人格、尊严和权利的切实保障。

2.约束权力以保障权利实现:在社会治理中去除社会承认的结构障碍

约束权力以保障权利实现同样也是社会治理正义的必要手段。如果社会治理中没有维持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有效张力,就会造成权力对权利的僭越、压制和打击,就会造成社会承认的结构障碍。

权力(power),意味着一种影响和控制他人的愿望或驱动力。“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机会。”[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就权力存在的人类学事实而言,权力是人性的一种基本需求,是人的自我意志和自我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尤其“当适度的享受有了保证的时候,个人与社会所追求的是权力而不是财富”[4]〔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页.。就权力的实质内涵而言,权力是一种对利益的权衡、确认和分配的能力。在社会治理中,运用好权力(其中内含着关键性的问题“限制权力”)以保障权利,是实现社会承认的有力手段。权利(right)是所有公民都应该享有的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资格,也是作为社会成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和拥有文明生活条件的资格。权利不可亵渎,权利的崇高性向来为先贤推崇。康德曾言:“无论它可能使统治权付出多么大的牺牲……一切政治都必须在权利面前屈膝;只有这样才能希望达到,虽则是长路漫漫地、它在坚定不移地闪耀着光辉的那个阶段。”[1]〔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47页。

从社会治理角度说,权力和权利的区分有两个方面。其一,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权力是为了保障权利而存在的。国家权力、公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的互相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的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507 页。。其二,限制权力是法治的核心要义,保障权利是法的基础。“思想必须首先发展‘权利’的根本原则。自由的法律必须首先扩充为一种系统,就是从‘权利’之绝对原则蜕化而来的一种系统。”[3]〔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419页。就此意义而言,法律就是关于权利的制度,维护权利就是维护法律,亵渎权利就是亵渎法律。因此,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强调,“权利的第一规则是:不容忍不法”[4]〔德〕鲁道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刘权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2页,第45页。,第二规则是“不为不法”,“每一个暴政都始于干预私权,始于使个人失去法律的保护”[5]〔德〕鲁道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刘权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2页,第45页。。

权力和权利之间的紧张是实现社会承认的结构性障碍。在社会治理中限制权力、以权力保障权利,是凸显社会治理正义的重要途径。其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法律和制度限制权力的侵略性和扩张性,从而保障权利的神圣性和全面性,这是保障社会治理正义的关键。为此,法理学家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提供了一种以权利平衡权力的模式,即“通过在个人与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当这样一种权利结构建立起来时,法律就会努力保护它,使其免受严重的干扰和破坏”[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74-375 页。。其二,以权利的价值性规范权力,即强调权力要为实现权利服务。权力是一种实体性的支配力量,权力的构建、生成和运用更注重科学性,而权利是一种价值判断,涉及正当性、良善性等。权利是西方政治伦理思想史中主导性正义观的基本理念。洛克提出私有财产权和人身自主权的基本权利,卢梭在自然权利基础上提出了人权概念。他们基于权利建构社会契约论的正义原则,为规约权力、实现社会治理提供了价值导向。对权利的重视显然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3.对伪善的抨击:在社会治理中化解社会承认的利益难题

实现社会承认就要在根本上实现民众真正的、更大的利益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然而,在社会治理中应以正义之名而非同情之名保障利益的分配。哪怕是利益的救助,也应该本着社会承认的目的而不是以“施舍”的面目实行,否则就是一种“伪善”。

马克思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早就批判了资本家慈善的虚伪。马克思质问道:“怎么,难道英国的富人不关心穷人?他们不是已经创办了其他任何国家都没有的慈善机关吗?是的,慈善机关!你们吸干了无产者最后一滴血,然后再对他们虚伪地施以小恩小惠,以使自己感到满足,并在世人面前摆出一副人类大慈善家的姿态,而你们归还给被剥削者的只是他们应得的百分之一,似乎这样做就是造福于无产者!这种善行使施者比受者更加人格扫地,这种善行使得被蹂躏的人受到更大的欺凌,它要求那些失去人的尊严、受到社会排挤的贱民放弃他最后的一点东西,放弃对人的尊严的要求;这种善行在大发慈悲用施舍物给不幸的人打上被唾弃的烙印以前,还要不幸的人去乞求它的恩赐!”[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8页。今天,社会治理中的少数公权者、资源掌握者、主管者,将自己打扮成“慈善家”“造福者”“施与者”,把公共资源当作恩赐,让民众感恩戴德、感激涕零,甚至下跪磕头,完全没有对民众的人格、尊严、权利和价值的承认。例如,在扶贫领域,救助资源的分配、资金的下拨,被一些人当成恩赐和施舍。这种错误观念一方面导致扶贫没有扶志,另一方面也激发了掌握公权的少数社会管理者的自私自利,使截留、回扣、贪污、受贿成为扶贫领域的多发现象。

即使是建立福利平等制度的努力,如果不以社会承认为目的,则同样不是公平公正的,也可归入“伪善”之列。美国学者德沃金在《什么是平等:资源的平等》一文中批评了不现实的“福利平等”模式,他指出:“福利平等的政权制度并不像它给人的最初印象那么美妙……这并不像看起来那么慷慨,因为实际补偿的标准是由掺杂同情的自私自利的政治家定的,而他们会比其他政体提供得更少而不是更多……”[1]R.Dworkin,“What is Equality:Equality of Resour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81(10), p.299.可见,如若不以社会承认为目的,就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承认,故而即使建立了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和福利制度,也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承认的利益难题,也就不可能给人以人格、尊严、权利和价值的真正肯定,这样的社会治理将是无效的或收效甚微的。

4.促进利益认同:在社会治理中纾解漠视社会承认的氛围

所谓利益认同既包括对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的制度、规范的确立及其确认,又包括个体对社会利益结构、利益合理分配的心理认可及对适度利益差别的心理同意[2]肖祥:《新时期增强社会凝聚力的利益认同研究》,〔郑州〕《中州学刊》2014年第6期。。如何促进利益认同,这是社会治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其一,要消除不平等的社会事实。具体而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制度规范,调整利益结构,优化利益格局,缩小利益差距,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从社会治理角度说,要加强社会体制改革,其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改变“大政府、小社会”局面,走向社会公共治理。其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细致入微、普惠大众。社会的公平正义主要是基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基本权利公平是生存权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指公民的自由、生命、财产不受侵害;机会公平是发展权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保障社会实践的程序公平;规则公平是参与权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保障制度公平。社会治理要取得效果,必须将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各个角落。其三,纾解不平等的心理体验。事实证明,不平等不但会造成经济的分化,还会造成社会的严重分化、社会不信任扩大、群际冲突和社会矛盾增加、社会负面情绪的引爆点降低。不平等尤其会导致“贫穷感”影响着社会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走向。贫困不只会带来“人有我无”的相对剥夺感,还会带来被排斥感和无法融入社会的羞耻感。这些感受会消解社会共识。漠视利益公平,就是漠视社会公平,就会损害社会承认。

“对承认的需要,有时候是对承认的要求,已经成为当今政治的一个热门话题。”[3]〔加〕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董之林、陈燕谷译,《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90页。承认是一种社会机制,社会的一体化过程就是基于社会成员的相互承认而形成并深化的,人类社会共同体在承认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得以展开和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所有社会形式都是承认的秩序。要获得承认,首先必须唤醒对承认的“自我意识”并且承认他人,而作为“对于自己本身的知识”的“自我意识”,“这个普遍的独立的本性,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4]〔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8页。。今天,我们怀着极大的热忱探讨社会治理正义,这不仅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时代任务使然,更是对和谐秩序和美好生活的热切期待使然。我们相信,当“每个人都开始注意别人,也愿意别人注意自己,于是公众的重视具有了价值”[5]〔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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