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2020-02-29 10:58崔荣方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乡村治理乡村振兴

崔荣方

摘  要:农民富则国家强,农村稳则国家安,农村法治建设是保证农村稳定的坚实基础。没有农村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只有扬起法治风帆,进入法治航道,让法治思维贯穿农村发展的各个领域,才能保障农村改革顺利进行,真正实现乡村振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本文旨在梳理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剖析当前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探索出全国吹响乡村振兴号角的背景下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建设;乡村振兴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基层、薄弱区域在乡村。乡村治理,法治先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除了推动乡村政治、经济、乡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发展,更应该注重乡村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只有形成良好的法治乡村环境,才能有力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进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及美丽乡村建设得以顺利实施。

一、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而有效的乡村治理是基础和关键。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法治乡村建设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推手,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加强法治建设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鄉村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最基层,是社会的终端和末梢。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只有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才能夯实法治社会的根基,筑牢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

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改善农村的法治环境,确保农村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永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老百姓对法治的渴望比其他任何群体都更迫切,对司法的公正公平比其他任何群体都更期待,对知法、守法和用得来法、用得起法以及方便用法的愿望更强烈。法治乡村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石,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如果推进不力,那将一树动百枝摇,对全面依法治国产生重大影响,必将滞后我国法治社会进程。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2020年我国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小康水平的这一目标其最大阻力来自乡村地区,但无法否认的是,乡村也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最大的发展潜力。所以,乡村治理法治化不仅是妥善处理我国乡村问题的关键良方,还是落实“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主要政策保证。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而发达地区则要向更高水平的小康迈进。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追求公正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和谐共享全面小康就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点和难点,而法治是全面小康的核心指标。从这个角度上讲,法治乡村建设既是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当前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出问题,都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解决,需要法治来保障。只有通过法治乡村建设,才能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保障。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农村治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在农村治理实践中,“法治为形、人治为实”现象较为普遍。从普通群众来看,法律意识淡薄、用法意愿低,往往“遇事找关系、办事讲人情、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思想和观念根深蒂固,极个别“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现象滋长了歪风邪气,影响了农村稳定,不利于长治久安。只有将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树立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依法治“权”、依法维权,遇事找法、公正用法,真正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法治信仰,乡村将稳如磐石,才会实现乡村真正的振兴。

(四)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有力抓手

乡村治理必须实现法治化,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乡村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地运转。缺少了法治保障,自治和德治也将大打折扣,无法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必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贯彻落实依法治理的理念。

乡村治,百姓安、国家稳。乡村要建成广大农民安居乐业的家园,离不开科学有效的治理。“治理有效”在实现乡村振兴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呈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利益冲突显性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通过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治理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内容。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困境

乡村治理是基层治理中相对独立的治理领域,乡村基础秩序处于巨大的变化之中,乡村治理的目标更为复杂和多重化,从而使得乡村治理法治的实现更加艰巨。随着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升,用法维权能力也不断提高,法治建设取得可喜成果。但是一些农村地区依然存在着村干部“官本位”思想、村民遵循“习惯”先于法律思维、法制宣传教育缺位以及法律服务体系滞后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阻碍了乡村的全面振兴。

(一)村干部存在“官本位”思想

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配套落后,创业环境和发展待遇不优,导致农村大批人才流向城市。选聘在农村的大学生村官、驻村第一书记等高素质人才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的少之又少,村里的村干部以当地有一定威望或者影响的人居多。他们在村里掌握着管辖范围内人、财、物、事的支配权,在村级事务的管理上拥有绝对的权威和话语权。一些村干部存在“官本位”思想,缺乏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本身法治素质不高,遇到问题和矛盾往往习惯于按照传统方式或者自己的意愿办事,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尽可能最大化地用足,也不愿意按照法律的方式来管理村级事务。村干部作为村里的带头人和领头雁,如果让传统的官本位、权力至上等思维定势和办事习惯仍然占主导地位,思想一旦跟不上法治社会的要求,就会严重制约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在乡村社会的形成。

(二)村民遵循“习惯”先于法律思维

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价值观念在乡村地区往往更能够衍生出无与伦比的生命力。中国社会可以说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乡村社会更是如此。在聚居的乡村社会,乡村社会里人们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亲戚关系,人情是乡村社会正常运转得以维系的纽带。在这个人情社会里,受传统思想的的影响,人们办事“讲情面”,总是按习惯依据人情处理各种事情,希望通过特定的人情关系实现自己的需求,这往往使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采取变通适用。所以,在遇到事情或者有矛盾争议时,村民首先想到的不是有没有法、合不合法的问题,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而是习惯围绕“权”“钱”“情”等因素来寻找问题的解决路径。比如通过比较有威望的第三方(村支书或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者等)的主持评判,调解解决问题。不可否认在许多事件中,过去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效率高,而且成本费用相对低廉。但不能忽视的是村规民约其本身具有诸多弊病,在一些方面有违文明进步的思想,其中有些行为甚至会触及法律底线,与法律条文相违背,如此不仅不会助力乡村法治建设,反而与乡村法治建设背道而驰。

(三)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缺位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的惠民政策的实施,农业机械化程度显著提高,绝大多数农民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改变了传统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农闲时间相对延长。但是,在农闲时期,村里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家中留守的往往只有老人和孩子,农村人口流动速度加快,给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带来困难。在农村,农民是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推行法制宣传教育,没有农民的参与显然是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的。长此以往,村民因得不到系统的普法教育,導致法律知识欠缺、法制意识淡薄。

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法制宣传教育,对于部分村来说,仅仅是一项软工作,没有硬的考核指标,因为它不像其他工作一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有些村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仅限于村部内的一两块宣传栏,法制宣传浮于表面,只是村里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农民群众本身根本得不到教育,形成宣传教育“死角”。法制宣传教育自然难以推行。还有一些村经济基础薄弱,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紧张,宣传读本的紧缺、宣传设备的落后,都成为制约农村法制宣传的客观原因。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村普法人员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农村法制宣传在广度和深度上大打折扣。

(四)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滞后

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建设法治社会、破解“三农”难题的重要途径。基层政府对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视不够。这是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客观原因。一些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将多数人力、物力、财力向经济建设集中,忽视了对地方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由此,他们自然无法了解什么是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也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更谈不上广泛参与了。就中国的大部分乡村地区而言,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少、工作效率低,且多数为法律服务所和国家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缺少权威性的法治机关。此外,由于法律知识的专业性、难度性和就业空间等原因导致绝大多数法治人才流向一二线城市,从事乡村法治服务工作的人才更是不可多得,难以满足乡村法治的需要,村民的法律诉求很难得到满足。由于缺乏统一的法治环境,不但制约了乡村地区和农业产业的发展,而且更是直接对村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法治先行,助力乡村振兴

法治乡村要求乡村治理体系应当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任何一环都不得与法治的要求相悖。

(一)在立法上,必须关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应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探索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增加相关领域的法律供给,或对已不符合发展要求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废止。

(二)在执法上,应当进一步完善乡村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一方面,通过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执法教育,提升乡村执法队伍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进而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另一方面,健全乡村行政执法机制,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行力量下沉。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在司法上,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救济。基层人民法院要主动在涉农案件的立案环节提供便捷服务,妥善审理诸如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农地征收征用等关涉农民重大利益的案件,并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应加强涉农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确保法律正确平等实施,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在守法上,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是关键。

现在农村普法的主要任务,既不是单纯地把法律文本“送”给农民了事,也不是单纯地把法律知识“教”给农民,而是着重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逐步培养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让村民成为“主角”。通过开展法治竞赛、放映法治电影、组织法治文艺节目表演、利用门户网站进行宣传等“接地气”的方式,增强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在法律服务方面,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动实现法律援助在乡村的全覆盖,增强法律服务工作的主动性,使村民“找得到法”“用得到法”“信得过法”。

结语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理想的法治乡村,要求在立法上合理分配农民的权利,在执法上将农民的应然权利落到实处,在司法上保障农民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且农民群众能够通过自觉守法、积极守法而获得相应的权利。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法治中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助推乡村振兴,法治护航不可或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将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我们不仅要站位全局来认识,更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和勇气脚踏实地抓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有效提升基层“两委”的法治思维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群众以昂扬的斗志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触发内在动力,全面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浅谈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孙昌乾,《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21期;

[2]  《农业振兴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法制化建设策略研究》;党敏,《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5月(下);

[3]  《论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涂丹,《法制与社会》,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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