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泰瑟枪电击致死纠纷案死因分析

2020-03-12 21:30戴运达
广东公安科技 2020年2期
关键词:致命性警用电击

戴运达 陈 敬 罗 斌

(1.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广东 广州510080;2.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局,广东 河源517000)

1 案例资料

1.1 案情简介

黄某,男,20岁,某年10月27日凌晨1时,因在家中堵门后纵火、放煤气等,且情绪异常激动,家属报警求助,被警用电击泰瑟枪击中后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的症状。经送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01:30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家属认为其死亡原因为泰瑟枪电击致死,申请进行法医学死因鉴定。半月前被鉴定人曾因自发性气胸住院治疗,案发时处于术后恢复期。

1.2 病历资料

某年10月10日~14日第一次住院:患者于半月余前出现胸闷不适,活动后气紧,伴咳嗽、咳痰,痰少,当时未予重视诊疗,未进行特殊处理。3天前上述症状愈发加重,遂来我院就诊,进行胸片提示右侧液—气胸,压缩右肺组织约60%。入院诊断:自发性气胸(右侧)。10日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患者病情稳定。17日CT检查示:右侧气胸引流术后,引流管留置状态,肺组织压缩约10%。入院后继续给予“胸腔闭式引流”。查胸CT示:右肺复张好,未见明显肺大疱,给予拔除胸管。出院时生命体征平稳,双肺呼吸音稍清。

某年10月27日01:54急诊记录:患者于30mim前因情绪激动被制动、电击后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无恶心、呕吐症状,由外院医护人员及警方送入我院。入院查:呼吸、心跳为0,血压测不出,神志丧失,全身皮肤苍白,颈部可见散在花斑。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mm。下颌及胸部可见金属异物存留。初步诊断:电击伤;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10月27日01:30宣告临床死亡。

1.3 尸体检验

尸表检验: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处。尸僵已缓解。结合膜苍白。双手指甲床重度紫绀。余无异常。损伤情况:(1)右颞顶部头皮见6.5cm×5.0cm范围散在皮下出血;右耳廓上缘皮肤见2.0cm×1.0cm挫裂创;下颌部皮肤见0.8cm×0.4cm创口,其内见一电击枪金属弹头,弹头止于皮下,未达肌层;(2)右侧胸壁皮肤见1.3cm×0.2cm疤痕;左侧乳头水平偏右7cm处皮肤见0.6cm×0.6cm创口,其内见一电击枪金属弹头,弹头止于皮下,未达肌层;脐上7.0cm偏右2.5cm处皮肤见0.6cm×0.6cm创口,其内见一电击枪金属弹头,弹头止于皮下,未达肌层;(3)左大腿下段外侧皮肤见2.0cm×1.2cm皮下出血,其内见1.0cm×0.1cm、2.0cm×0.2cm两处浅裂创。

尸体解剖:右侧颞肌见5.0cm×3.0cm出血,右侧颞骨内板见3.0cm×1.0cm椭圆形骨折线,其余颅盖骨及颅底诸骨完整、未见骨折。硬脑膜外、下腔及蛛网膜下腔均未见出血。大、小脑及脑干切面未见出血。双肺表面光滑、与胸壁无粘连。左肺重450g,右肺重520g,切面呈暗红色,见暗红色液体溢出,未见空洞、结节、钙化、肿块等病变。余脏器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左侧乳头水平电击枪弹头入口处皮肤:少量表皮层细胞核呈轻度极性化,皮下组织灶性出血。下颌部、脐上电击枪弹头入口处皮肤:未见电流斑样改变。

毒物检验: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4%。

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并肺气肿;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余脏器:淤血。

1.4 鉴定意见

黄某符合在自身肺气肿病变的基础上,因情绪高度紧张、饮酒、一氧化碳吸入、电击作用等诱因引发急性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2 讨论

2.1 死因分析

尸检所见机械性损伤属非致命性损伤,故可排除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心血中检出乙醇及一氧化碳,两者含量远低于致死量,故可排除中毒死亡。

自发性气胸多见于10~30岁的瘦高体型男性,其形成原因多为胸膜下肺大疱破裂。严重患者会在短时间内出现纵隔受压移位,肺脏萎缩等现象,造成心肺功能障碍,甚至引发死亡[1]。病历资料证实黄某患有自发性气胸且处于术后恢复期,尸检未见肺脏萎缩,故可排除因自发性气胸死亡的可能性。

电击死的法医学鉴定包括:案情调查、电击的确定、系统尸体解剖及毒物化验。其中皮肤电流斑是电击的直接证据,特殊环境(环境潮湿或水中电击)下被电击的皮肤可无电流斑出现。就本案而言,不存在上述特殊环境。因此,皮肤电流斑是明确电击的关键。尸检所见电击枪弹头所在部位皮肤无明显电流斑出现,提示流入体内的电流较弱,故可排除电击枪直接电击导致死亡。

任何刺激,只要达到一定程度,除了引起于刺激因素直接相关的体异性变化外,还可引起一组于刺激因素性质无关的全身非特异性反应。黄某尸检未见潜在致死性疾病,因此黄某遭泰瑟枪电击死亡机制为电击作用作为应激原引起机体病理性应激反应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2.2 泰瑟枪电击工作原理

X26型泰瑟枪属于有线射击电枪类警用电击武器[2]。能源为6V锂电池,输出5万伏高峰电压及2.1毫安平均电流,在5s内多次放电,每次持续时间为百万分之一秒。射击电枪发射两个镖状电极,接触机体后,通过连接线导电,释放高压低电流脉冲干扰肌肉神经系统,使之失去行动能力。其损伤原理为高压电冲击力以及电弧放电所产生的热效应的双重作用。泰瑟枪一次射击进入人体电量为18mC[3],由于电流较小,故一般不形成电流斑,亦不能直接引起人体死亡。

一般认为电流在身体总是呈直线最短距离传导以及选择电阻最小的通路传导。在组织内,电流总是纵向传导,而较少横行越过。电流通过心脑肺是最危险的路径,可导致呼吸麻痹、心室纤颤、心脏停搏、昏迷和瘫痪。电源两极相距很近时,如电警棍等接触人体,由于电流回路很短或者离心脑肺较远,仅作用于四肢或者腹部,一般不至于引起电击死。双下肢,腹部及背部是电枪射击的相对安全区,而面部、颈部以及前胸部是相对危险区。

2.3 警用电击武器危险性

泰瑟枪属于能量传递非致命性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泰瑟枪属于警械类,在实际应用中致命性较警棍等警械高,而较武器低。因此警用电击武器的危险性介于警械和武器之间。

泰瑟枪的使用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失去活动能力,停止犯罪行为而且不引起永久性伤害或者死亡。虽然国际电击武器协会称,泰瑟枪等电击武器不会引起永久性损伤和致命性伤害。我国对电击武器的实验结果表明,电警棍电击0.5s以上可使人惊跳,肌肉收缩、痉挛;连续电击1s以上可使人暂时失去平衡感、方向感、意识混乱,失去控制,电击时间过长或反复电击可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2.4 警用电击武器潜在致死情况

体表损伤程度情况。在尸检过程中检见本案电击枪的弹头存留在皮肤内,深达皮下组织,未达肌层,其损伤程度较轻,不存在致命性的可能。但射击位置不对,仍存在危险性,可造成人体重伤。如射击眼球,可致角膜、晶状体及玻璃体损伤,可遗留失明后遗症。

机体死亡情况。本案是典型的应激事件诱发猝死案例,但同时具有多个诱因,酒精、一氧化碳、情绪高度紧张以及电击的协同作用下诱发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根据公安执法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医病理学实践,总结警用电击武器对使用对象潜在导致死亡的情况:

2.4.1 失去行动能力致重伤或死亡

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较高的位置,警察使用泰瑟枪后,可能造成其头部重伤甚至死亡。这里“高处”没有明确的数值规定,警察需要运用常识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在身体丧失运动行为能力后造成重伤和死亡的风险。在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对持过程中,这种风险在不断变化以及意外情况的不确定性,给办案警察带来困扰。常见的危险环境包括屋顶边沿、斜坡、楼梯、桥边等。

2.4.2 自身潜在致死性疾病

几乎人体所有组织系统的疾病均有导致猝死的可能性,但其发生率存在较大差异。据李明等报道[4],广东地区2009年至2012年确诊猝死662例,其中心源性猝死占比59.49%,免疫系统、中枢系统及呼吸系统猝死比例也不低。以冠心病为例,其猝死机制主要有以心室颤动为主的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肌梗死及其并发症、冠状动脉痉挛。电击作用冠心病患者时,机体交感-肾上腺髓质系统兴奋,若交感神经活动过强,可致冠状动脉痉挛,心肌急性梗死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因此使用对象存在潜在致死性疾病时,电击作用可诱发疾病急性发作,造成机体死亡后果。

2.4.3 酒精及精神药物滥用者

精神药物和酒精对中枢神经系统及心血管系统有着明显的影响,特别是长期滥用造成机体多系统多器官的病理性损害和多种感染性并发症。对这类犯罪嫌疑人使用电击武器,容易诱发严重心率失常及中枢性休克。

2.4.4 特殊体质

不明原因死亡在法医尸检中,虽然排除中毒、暴力的可能性,但仍无法系统完整的解释其死亡原因,死亡机制迄今尚未阐明。有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体质或敏感体质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轻微刺激对正常人无危害或者危害极小,而对特殊体质患者极大,甚至死亡。可能机制为病理性应激死亡。特殊体质学说尚未完全被验证,有待进一步研究。

3 总结

与传统火器武器相比,使用电击器可以降低警察和嫌疑人在冲突过程中的总体伤亡率。但使用任何一种致命性武器都不可能做到百分百安全,对非致命性武器安全性的研究,应当在有效和安全之间找到平衡。通过本案例分析,探讨了警用电击器械常见致死的情况,明确了致死案件的性质,有助于推动警用武器的规范化、合理化,避免人身损伤等意外情况。同时对死亡性质有明确的法医学认识,有助于合理解决此类纠纷,避免警民冲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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