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2020-04-15 00:35
工会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职工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时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组织动员所联系群众积极投身疫情防控。这既是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对工会等群团组织提出的明确政治要求。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对我国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势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疫情影响下一些较为突出劳动关系问题的关注与研究,依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权益的维护工作,构建疫情期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

应该说,受这次疫情影响的行业比较广泛,所以受影响的职工数量较大。以酒店、饭店行业为例,按照中国人的消费习惯,春节期间本应是消费旺季,携程旅行网在2019年12月31日发布《2020春节“中国人旅游过年”趋势预测报告》称,预计今年春节长假期间,我国将迎来4.5亿人次国内游客。以目前情况看,显然无法实现。疫情发生后,一些行业企业陷入短期困境,而走出困境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疫情防控升级后,加剧了这些企业经营的困难,这些企业里的职工的薪酬问题就会比较集中地显现出来。针对这个问题,同时为了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也就是说,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无论职工是否提供劳动,企业都应支付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同时考虑到一些企业的实际困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也以是否提供劳动为标准,为职工提供不同的保障性措施。可以说给职工和企业都吃了一颗定心丸。

二、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劳动时间的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

受疫情影响,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建筑、制造行业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停工或“零用工状态”,此时这些行业里的职工劳动报酬如何保障,以及可能会出现的劳动就业问题如何解决,都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关注的焦点。因疫情影响,目前用人单位显然无法满足《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法律规定。对此,一些省市出台了可供借鉴的措施。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即通过采取企业与职工协商、弹性工时等方式,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和劳动报酬权。浙江省也明文规定“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这不仅为特殊时期企业复工开出一剂“良方”,同时也是对广大职工劳动权益的切实维护。

三、依法保障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

此次疫情的显著特点是传染性极强且病毒潜伏期较长,因此,也形成了感染者人数多以及生产复工难度大的客观事实。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这些群体的劳动者,在治疗期和隔离期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问题,应尤为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为保障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劳动权益,杜绝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针对劳动报酬问题,一些地方也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做法。武汉市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处理好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劳动权益问题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才是我们打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场人民战争的基石。

四、疫情防控期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国家处于危难之时,一方面不排除出现个别用人单位置国家大局和法律于不顾,以各种手段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情况,如采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职工工资、变相延长劳动时间等,甚至可能出现更为恶劣的违法情形;另一方面因为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原材料运输、产品销售、资金流转等问题上会产生较大经营压力。前者有可能导致职工迫于生计流向社会,增加疫情扩散的风险,最终影响疫情阻击战的胜利。对于这类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密集型用工企业、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的劳动法律监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相关劳动法律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规定,同时积极督促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对确诊染病职工和疑似染病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措施及时治疗和隔离,决不允许私自转移、藏匿或遣送原籍。而后者因疫情而产生的用人单位的经营性问题,要依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精神,通过三方机制进行协调,本着“收益共享,成本共担”的原则,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面对,一体承担。对此,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向全省广大企业和职工发出倡议,号召广大企业要关爱职工,与职工同呼吸共命运,广大职工要支持企业,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企业和职工团结一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发展总体战。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在2020年集体协商工作安排部署中,要求全区各级工会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发展,以期形成企业和职工共商共建共创的良好局面。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所指出,中华民族历史上经历过很多磨难,但从来没有被压垮过,而是愈挫愈勇,不断在磨难中成长、从磨难中奋起。尽管疫情客观上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小的损失,对劳动关系领域和职工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只要处理对有关问题进行预先科学研制,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确保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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