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算尽太聪明,丈夫的谎言终被识破

2020-04-15 03:58继胜
伴侣 2020年3期
关键词:宝山区周强民政局

继胜

为达到和他人结婚的目的,周强携带妻子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找到一个貌似妻子的女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着这份由民政局盖着真公章的离婚证,周强和李惠到民政局办理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李惠完全被蒙在鼓里,以为周强真的和妻子离了婚。几年后,周强的原配才获知丈夫“结婚”之事,愤怒之余,她一纸诉状将李惠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李惠与周强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李惠返还和周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李惠看到的是真离婚证,结婚也是到民政局按程序办理的,她有什么错?为什么要返还财产?那么,法院对这起离奇的婚姻案是怎么判决的呢?

  为和他人结婚,

   他找人假扮妻子“假离婚” 

孙晓月与周强是高中同学,都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2003年冬,两人在一次同学聚会上重逢,此时的孙晓月早已褪去了青涩,举止优雅大方,一下子便吸引了周强的目光。分别时周强主动要来了孙晓月的联系方式,一有空便约孙晓月看电影、吃饭,一来二去,孙晓月对周强也有了好感,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两人在双方亲友的祝福下举行了婚礼。婚后,怀着对婚姻的期许,孙晓月将重心转向了家庭。

但周强却不然,依旧和婚前一样,继续做他的销售工作,自由散漫地生活。忙時加班,闲时约好友同事一起出去喝酒打牌,完全不被家庭所约束。夫妻两人也因此争吵过,周强觉得孙晓月总管着自己,而孙晓月觉得周强太不顾家。渐渐地,两人的感情也越来越不如以前,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吵得不可开交。

2007年,周强在和朋友的聚会中认识了李惠,李惠也是做销售工作的,活泼开朗,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渐渐地,两人的关系开始暧昧不清,而周强也并没有主动和李惠坦白自己已婚的事实,李惠也一直默认周强是单身,一年后,在周强的追求下,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周强自己也清楚,他这是婚内出轨。出于愧疚,周强反倒对孙晓月更好了,经常会给她买礼物,制造小惊喜,哄她开心,回到家里也会主动帮着她做些家务,这让蒙在鼓里的孙晓月很开心。在她看来,周强是对这个家上心了。周强“主动求和”的态度,让两人少了很多争吵,日子看起来也越来越甜蜜了。

2009年秋,孙晓月怀孕了,几个月后,肚子越来越大的孙晓月辞去工作在家待产,周强依旧是借着出差的名义在妻子和情人之间周旋。

但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2010年4月的一天,李惠去周强的公司等他,却被其同事误以为是孙晓月,便询问她怀孕的事,李惠被问得一头雾水。回到家中,面对李惠的质问,周强只好袒露了一些“实情”:“这……我……我其实是……离异了,我前妻怀孕了,他们不知道我已经离婚了,还以为是你怀孕了。”周强故作为难:“但是你要相信我,我是因为爱你怕失去你才说谎的,我其实一直想找机会坦白。”

为此,周强特意找人从网上做了一个假离婚证书拿给李惠。本以为这样就能应付了事,但没想到,对周强有所戒备的李惠将离婚证书拿到民政局给工作人员看,结果被证实是假的。

回去以后,愤怒至极的李惠将假离婚证书扔到周强身上,歇斯底里地叫着:“我真心实意和你谈恋爱,你就这么欺骗我,真是不敢相信,我天天和一个已婚的人在一起,还想着要和他结婚。我告诉你,周强,就算我和你分手,我也不会放过你,我这就去告诉你老婆!”听到李惠这么说,周强彻底怂了,如果她告诉了孙晓月,那意味着自己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之后,为了让李惠打消对自己的怀疑,也怕李惠真的跑去和孙晓月告状,周强开始不断地讨好李惠,知道李惠想要买车,便主动帮忙付了7万余元首付。

2011年,已经27岁的李惠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家里人也开始催婚了,一听到要结婚,周强着实吓了一跳,但此时的周强,已经是进退两难,只能答应下来。

为了能瞒天过海,顺利结婚,周强故技重施,花钱找了一个和孙晓月长相相似的女人,到民政局去表演了一场“离婚”,2011年4月28日,周强如愿以偿地和孙晓月“离婚”了。4月29日,即离婚的第二天,周强便带着李惠去了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也是在领证时,李惠才知道周强是前一天才离的婚,她这才反应过来周强又骗了自己,但此时,结婚的事情已经通知了家里人,并且也订好了摆酒宴的日子,李惠只好不再追究。

婚后,两人在上海购置了一套价值118万元的两居室,周强直接将一部分首付款36万余元打入开发商账号,贷款是以李惠的名义办理的,为了弥补李惠,周强同意将房子登记在李惠名下。

两个“妻子”当面对峙,

丈夫的谎言终被识破 

新婚之后,周强又和李惠定了七天的蜜月之旅,对此,周强只能对孙晓月撒谎说自己又要“出差”几天。此刻的孙晓月,虽然对丈夫经常出差颇有意见,但转念一想,丈夫是为了让自己和儿子过上更好的生活才如此辛苦,便也不再计较,反倒是嘱咐他别太累。心里寻思着等孩子再大点,上了幼儿园,自己便出去工作,丈夫就不需要那么累了,一家人也不用聚少离多了。

但很快,孙晓月就发现了端倪。一个周末,孙晓月在帮周强洗衣服时,发现了一张餐馆结账清单,上边写着的日期正好是周强声称在广州出差的日子,而餐馆的地址却是在云南,并非周强所说的广州。孙晓月开始变得疑神疑鬼,总觉得周强有事瞒着自己,但孙晓月又找不到证据,日子也就这样不紧不慢地过着。

2013年,李惠也怀孕了,生下一子。一座城市,两个家庭,看起来应该互不干扰,却因为“共用”一个丈夫,而显得暗流涌动。

周强也不知道哪一天自己的谎言会被拆穿。但事已至此,周强已然是进退两难,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李惠的孩子刚出生,很多事都需要周强在身边。为了能安心地陪在李惠身边,周强依旧是用出差的把戏来欺骗孙晓月,孙晓月和周强的矛盾也越积越多。最令孙晓月感到奇怪的是,周强每个月都在外边奔跑,但从不往家里拿钱。儿子吃喝穿要钱,上补习班也要钱,渐渐地,孙晓月对周强越来越失望,对婚姻越来越失望,两人的关系也越来越差。但孙晓月没想到,这正好遂了周强的意,周强干脆待在李惠那里不回家,也省得两边周旋。

2016年10月,孙晓月将孩子送到补习班之后,刚返回家中,就接到了父亲的电话,责问她为什么和周强离婚了也不告诉他。电话这头的孙晓月听得一头雾水,她反复解释:“爸,我和周强没离婚啊!”“还说没离婚,他现在的老婆说去你住的地方没找到你,都找到我了,还说什么让我管好你,别离婚了还去招惹周强,打扰他们的生活。”

父亲的话让孙晓月满腹疑惑,为了搞清楚其中的缘由,孙晓月带着孩子坐车回了娘家。她这才知道,竟然还有一个女人自称是周强的老婆,孙晓月压制住心中的怒火,给周强打了电话,要了他们的地址。

站在周强和李惠居住的房子里,孙晓月突然觉得周强是如此可怕和陌生,她怎么也没想到,与自己朝夕相处11年的丈夫,竟然会为了和情人结婚,而找一个人假扮自己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孙晓月越想越觉得讽刺。而另一边的李惠情绪也没有好到哪里去,她看着周强的前妻,又看了看周强,眼中充满了疑虑:“周强,你可真有本事,把两个女人骗得团团转,你真是厉害,我也是小瞧你了。”

为了讨回公道,孙晓月将周强和李惠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证明二人婚姻无效,恢复她和周强的婚姻关系。

              机关算尽太聪明,

          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7年1月11日,周强和李惠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周强知道,自己欠了两个女人,毁了两个家庭,面对自己与李惠这段荒唐的婚姻,他在离婚协议书里说明,主动放弃财产,选择净身出户。

面对这样的结果,孙晓月却提出了异议。在孙晓月看来,自己无缘无故“被离婚”了5年之久,自己的老公成了别人的“合法丈夫”不说,连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被拿去和另一个女人分享,孙晓月难以接受丈夫的决定。她认为,李惠在与周强恋爱时就知道周强已婚,却依旧介入,这是恶意接受周强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周强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晓月将李惠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周强则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在起诉书中,孙晓月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李惠与周强2017年1月11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上海市宝山区紫竹林小区房屋及其小型轿车的赠与决定无效;2.依法分割周强与李惠同居期间的财产,判令系争房屋、系争车辆归原告孙晓月及周强共同所有,由原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被告相应的折价款。

2019年3月4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庭審中,自知理亏的周强对孙晓月的这一要求没有任何异议。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无效或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最终,经审理判定,从原告孙晓月提供的第三人周强的银行账户信息显示,系争车辆的部分购车款7万余元是由周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售方支付,系争房屋的首付款中36万余元亦是由第三人周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开发商转账支付。由此可见,周强并非将购车款、购房款赠与李惠,交由被告自由处分,而是直接将钱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周强具有与被告共同出资、共同购买的意思。加之,系争车辆购买于李惠与周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即将“结婚登记”之前一个月,系争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均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购置。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将系争房屋、系争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行为,系争房屋、系争车辆应认定为被告李惠、第三人周强的共有财产。

至于周强与李惠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由于被告李惠与第三人周强的婚姻自始无效,且周强在与孙晓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车、购房,相应的财产份额应为其与原告孙晓月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单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份额作出上述处分,侵害了原告孙晓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惠与第三人周强于2017年1月11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上海市宝山区紫竹林小区房屋及车辆的处分无效;

2.系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李惠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李惠继续负担;

3.被告李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晓月、第三人周强上述房屋折价款共计97万元,车辆折价款共计7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伊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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