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蛙相关名称的解释

2020-04-21 04:00柴秋泉
吉林蔬菜 2020年1期
关键词:林蛙蛙人蝌蚪

柴秋泉

(吉林省园艺特产管理站)

林蛙为无尾目蛙科林蛙属动物,在我国分布的林蛙属动物当中,共有十七个独立有效物种。这十七种林蛙中,只有分布于东北地区的东北林蛙(与中国林蛙长白山亚种为同物异名)和黑龙江林蛙两个物种被认定为人工驯养技术成熟并收录于允许商业利用的54种野生动物名录当中。

为依法保护与管理林蛙及林蛙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何为野生林蛙,何为允许商业利用的养殖林蛙产品,何为人工养殖行为和生态放养林蛙行为,依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物权法》做出如下解释:

1 野生林蛙

是指生存于非养蛙人承包区域中的,无任何人为干预的林蛙。其性质为非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有"两栖类野生动物。为纯野生动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人猎捕,均属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2 人工养殖林蛙(产品)

是指从蛙卵孵化开始,至长成符合商业利用标准的成蛙,均有人为养殖和管理的林蛙。为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产品。所有权归养殖者所有,允许商业利用,受法律保护。

3 生态放养林蛙(产品)

指生存于由养蛙人依法承包沟系中的林蛙。从蛙卵孵化、蝌蚪养殖,均人工养殖和管理完成,变态后的林蛙回归于养蛙人依法承包的沟系中。生存方式与野生林蛙完全相同,为具有完全野生林蛙属性的野生动物产品,允许商业利用,养殖者在依法取得养殖权利范围内回捕林蛙属依法回收产品行为,受法律保护。其所有权归蛙场经营者所有。回收后的林蛙可依法进行商业利用。

4 人工养殖林蛙(全人工养殖)

是指在人为创造出适合林蛙生存的环境下,从蛙卵孵化开始,到养至成蛙的全过程均在人为养殖和管理下完成的养殖模式。属野生动物养殖行为,应依法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养殖。

5 生态放养林蛙(半人工养殖)

是指在适合林蛙生存的天然林区,经与林地权利人达成承包协议,依法确定养殖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人工修筑或利用天然水域,包括河流、池塘、水库等适合林蛙生存环境下,进行人工收集蛙卵孵化,人工养殖蝌蚪,病虫害防治。林蛙变态后放归天然林中,秋季林蛙从天然林中下山,回到养殖者承包的河流、水域中过冬。即:根据不同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林蛙与其它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下相互利用与相互依存共同生长,达到保护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养殖方式。(即:人工繁育养殖蝌蚪,天然放养林蛙的养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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