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
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纷纷宣告破产或正处在破产的边缘,民营企业一旦破产,处理好职工的后续安顿工作已经成为目前破产企业首要事宜,也是当地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对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但在实务中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处理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实践操作中在该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实践操作与经济补偿金实质相关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基本工资以及职工工龄的核查等的标准并不统一,同时经济补偿金公示及异议的处理也不一致。笔者通过实务操作中研究了一些解决方案,为破产企业职工争取到其应得的利益提供一些思路。
1 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债权清偿顺序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如有剩余,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实务中关于认定破产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标准
实务中民营企业大多管理较为混乱,职工录用不签署合同、不缴纳社保、工资发放没有工资表、职工离职花名册与职工在职情况不一致等现状较为普遍,破产企业的管理人调查处理劳动债权首先应先予核实职工和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