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框架的核心概念阐述

2020-04-29 07:22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4期
关键词:普通股金融工具金融资产

丁 静

一、金融工具

金 融 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的定义中涉及三个概念,即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金融资产是从金融工具持有者(权利方)的角度来定义的,而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则是从工具发行者(义务方)的角度来定义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被划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金融工具最终将导致现金的收支或权益工具的获得或者发行。

金融工具若按照合同属性与风险收益类型分成衍生品、权益类和债权类三类金融工具。债权型还需要根据合同现金流类型分为基本型债权工具(合同现金流仅仅为本金和利息)与混合型债权工具。同一金融工具合同可能同时包含负债成分和权益成本,称为复合金融工具,复合金融工具通常要求进行分拆。

通过金融工具的定义可知,金融工具具有合同属性,是两方或者多方之间的一项安排,有明确清晰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而非实物资产,通常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金融工具在形成企业金融资产的同时,同时也会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金融工具的识别主要依据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合同形式可以具有不同的形式,不一定是书面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金融工具,比如保险合同。相反,并未满足金融工具的非金融项目合同,特别是与金融工具具有类似特征的某些商品合同,则有可能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例如金融工具不适用已买入或者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计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计算的例外。

(1)黄金不是金融资产,而是一种商品。虽然黄金的流动性很强,但黄金并不附有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预付账款是合同资产,但不是金融资产,因为其最终导致收回客户的货物(或服务),而不是收取现金或获得权益工具。同理适用于预收账款(递延收益)及大部分产品质保义务等合同负债也不属于金融负债,因为它流出的经济利益,是交付商品和服务,而不是支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的合同性义务。

(3)应交税费不是金融负债,因为其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金融工具所指的义务是一项合同义务,该义务是《民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所涉及的义务。而应交税费是国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强制征收的,征纳双方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应交税费不是金融负债。

(4)应付职工薪酬不是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产生的根源为雇佣关系,而非融资关系。金融负债一定是合同义务产生的,但是合同义务形成的负债不一定都是金融负债。

(5)或有事项的预计负债不是金融负债,预计负债属于推定义务,不是产生于合同,因此不属于金融负债。同理,或有资产也不属于金融资产。

(6)赊购和赊销,只有实物转移日之后的债权和债务才构成金融资产或者负债;同理用存货或者固定资产抵偿货款也不是金融工具。

(7)普通股的应付股利不是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是由符合金融工具的合同导致的合同义务,而应付股利是由股东会议创设的义务,不是合同义务,因此应付股利不属于金融负债。

(8)或有权利和义务:执行一项合同性权利,可能是无条件的,也可能有赖于未来事项的发生。或有权利和义务满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定义。例如财务担保赋予贷款方一项合同性权利,在借款方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向担保方收取现金。此类合同权利和义务产生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担保方的承诺),尽管贷款方执行其权利以及担保方履行其义务均依赖于未来不确定的事项。但是,虽然或有权利和义务能够满足金融工具的定义,却不一定满足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条件,而且它可能适用于保险合同准则及其他合同准则之规定。

(9)只以实物结算的期货合同不是金融工具,如商品期货;但以净额或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合同可以视为金融工具。

(10)与商品挂钩,但以现金结算合同属于金融资产或者负债。如某债券的本金金额可能通过债券到期日的原油市价乘以固定数量的原油来确定,但以现金进行结算。

以上分析可知,所有的金融工具均有合同产生,非合同权利/义务不属于金融工具;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权利/义务都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

二、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条件的合同权利或者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现金;

(2)其他方的权益工具;

(3)合同权利,包括:

——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如:债权投资、应收款项、基金投资);

——在潜在有利的情况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衍生金融资产,如主体持有的以其他公司普通股为标的,以现金结算的看涨或看跌期权)。

图1 金融工具概念、要素及逻辑关系结构图

例1:甲企业持有一项以每股12元的价格在6个月后购买上市公司乙股票的看涨期权。如果6个月后标的股票的市价超过12元,则甲企业将选择行使该期权。本案例中,甲企业享有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乙方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且该合同是:

——一项非衍生工具,使企业根据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例2:2*18年2月1日,甲企业为上市公司,为了回购其普通股股份,与乙方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100万现金。根据合同,乙企业将于2*18年6月30日向甲支付与100万等值的甲企业普通股。甲企业可获取的普通股的具体数量以2*18年6月30日甲企业的股价确定。本案例中,甲企业收到的自身普通股的数量随着其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一项衍生工具,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例3:甲企业为上市公司,2*18年2月1日向乙企业支付5000元购入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甲公司有权以每股100元的价格与乙企业购入甲企业普通股1000股,行权日为2*19年6月30日。在行权日,期权将以甲企业普通股净额结算。假设行权日甲企业普通股的每股市价为125元,则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5000元,甲企业会收到200股(25000/125)自身普通股对看涨期权进行净额结算。本例中,期权合同属于将来须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而且甲企业收到的自身普通股的数量随着看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该衍生工具合同不属于“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甲企业应当将看涨期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通过金融资产的定义和相关示例可以看出,金融资产的最终结算方式是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和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三、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合同义务,包括下面几种可能:

——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1)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若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若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2)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应付股利是不是金融负债的判定:应付股利分为普通股股利和优先股股利,对于优先股股利要关注优先股合同是否满足金融负债的认定条件,如果满足,则该优先股股利具有本金和利息的特征,即“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而这种条件下的优先股股利是合同现金流量,对于发行方而言满足金融负债的认定条件。但普通股股利则是由工具的发行方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并非合同行为,其实是对剩余权益的分配,因此不属于金融负债的定义,属于经营负债的范畴。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且该合同是:

——一项非衍生工具,使企业根据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一项衍生工具,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从金融负债定义的第二种情形看,企业结算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被确认为金融负债的条件是,被用作了“结算货币”,因此需要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具体可以参照金融资产中的例2和3,金融工具的持有方确定金融资产的同时,发行方确认为金融负债。

四、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包括普通股和认股权证(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属于权益工具,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这一金融工具不包括下述合同义务:

——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的义务;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这一金融工具将来须用或者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一项非衍生工具,对企业来说不包含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

例 4:2*18 年1 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同时约定在乙公司对合同商品进行验货后,以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的100万股的普通股票支付货款。此例中的非衍生工具合同,合同金额是固定的,而且供应商收到的股票数量在一开始就在合同中约定,因此该金融工具被认定为权益工具。

例4与上述金融资产定义阐述过程中的例2相对照,对于非衍生工具合同而言,如果未来收到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固定,企业要确认为权益工具;如果未来收到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可变,企业要确认为金融资产。

——一项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例5: 2*20年1月1日甲与乙公司签订某项看涨期权合同,合同约定标的为乙公司股票股数1万股,甲在2*20年9月30日以80元/股的价格购入合同约定的乙公司股票1万股,同时约定甲和乙公司按照普通股总额(10,000*80=800,000 万 元) 结 算该合同。站在乙公司角度,2*20年9月30日,若乙公司的股票高于80元,收到甲支付的80万元现金,同时乙公司要交付甲1万股自身权益工具,符合“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该金融工具被认定为权益工具。

由上述权益工具的界定及示例分析可知,当企业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条款满足“固定换固定”方可能确认为权益工具: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属于权益工具;对于将来须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如果未来结算时交付的权益数量是可变的,或者收到的对价的金额是可变的,则该衍生工具的结算将对其他权益工具所代表的剩余权益带来不确定性(通过影响剩余权益总额或者稀释其他权益工具),也就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如果该自身权益工具是为了使持有方作为出资人享有企业(发行人)资产扣除负债的剩余权益,那么需要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通常在一开始就商定,而不是在交付时计算确定。

同时,在判断是否属于固定换取固定的情形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定义中对于“自身权益工具”是有范围限定的,该“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CAS37)关于权益的定义,可将各类自身权益工具按其符合权益工具分类的具体标准分为三种类型:(1)普通股;(2)满足“固定换取固定”条件的权益工具(例如分类为权益的认股权证等);(3)按照CAS37第三章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的特殊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定义中界定的“自身权益工具”仅仅为上述第(1)种,不包括第(2)和第(3)种。涉及使用第(2)种和第(3)种的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企业应初始确认为金融负债。

五、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是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 Asset)或者传统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应对货币汇率、利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对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带来的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作为金融创新性工具所特有的规避风险、风险投资、价格发现等功能,在规避和对冲风险、增加金融市场的流通性、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资金配置和促进国际资金的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具备:

(1)其价值随基础变量的变动而变动。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基于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为基础的变量,是一种基于价格之上的变量,因为一般价格是变化的,因此衍生工具可以看作变量的变量。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期权、远期合同、期货、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等。一般情况下,衍生金融工具赋予一方合同性权利(或义务),在潜在有利(或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即: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卖出或买入期权,赋予持有方获得标的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潜在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相反,期权授予方放弃了标的工具相关的经济利益或承担了其潜在损失。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性权利或义务,满足金融工具的定义;同时买入或卖出标的工具的期权也满足金融工具的定义,持有方的权利和授予方的义务,其性质不受该期权是否被执行的可能性的影响。因此,衍生工具不需要转移标的工具本身的情况下,实质上转移了标的的基本工具的内在风险,起到规避风险作用,常常用来为远期合同做风险套期。

六、结语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的核心概念(核算对象)、要素及其之间逻辑关系可以用图1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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