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下非法集资特性和难点研究

2020-05-08 08:43秦宵俊
大经贸 2020年2期
关键词:集资投资人基金

【摘 要】 近些年,非法集资类案件已经成为我国违法犯罪案件中频发的一类,而且一发案便涉及人员众多,涉案资金量巨大,严重危及到广大老百姓的资金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案件的办理审查难度大,取证涉及面广,追赃挽损困难,司法机关在面对该类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最近,非法集资类案件形式载体由起初的P2P行业逐渐蔓延至私募、保理等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新的手段和方法,隐蔽性更强,破坏力更大,应对处理更难。

【关键词】 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

一、私募类非法集资案件特性

1,外衣合法,实操违规。涉案公司也能具备基金管理人牌照,发售的私募基金也均具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牌照和备案在网络上均能查证核实,外表看起来这是一家完全合规的基金管理人公司,但涉案公司在资金的募集端和项目的投资端都有相当一部分的违规操作。从募集端来讲,没有严格按照私募基金募集法律规定,主要以口口相传、微信发布朋友圈和举行活动聚会的推介方式突破私下推介产品、私下募集资金的法律规定[1],合格投资人审查流于形式,仅以投资人自证为审核方式未能真正筛选出私募所要求的合格投资人[2],在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时违规签订配套的回购合同,变相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3];从投资端来讲,歪曲投资优质项目取得投资回报的本意,以取得项目企业资金控制权为目的,形成资金池,采取以新还旧返本付息的方式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环节的尽职调查、项目评估形同虚设,肆意处分投资人投资款[4],致使投资人遭受巨创。

2,宣传体面,迷惑性大。随着国家金融投资政策的放开,私募股权投资正处于全民投资的热潮之中,相比于一般P2P理财投资看似更高大上,以企业股权为依托看似比一般P2P债权投资更稳健。涉案公司募集人员正是掐准该要点向社会大肆宣传,频频爆出利好性新闻和所投项目前景辉煌的跟踪报道,以及众多政界领导人士站台支持等图片文字消息来吸引眼球、混淆视听、掩盖真相。同时,过大宣传了基金管理人牌照[5]和中基协的备案信息,将私募基金入门要求神化成了保本保息高收益的免死金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募集工作。最后,涉案公司定期举办各种高端活动和出国旅游等,名义上全免费回馈老客户,实则也是以老带新,借机进行产品宣传推介,种种表面光鲜亮丽,出售阔绰的宣传手段结合使用,确实有胜于一般P2P型非法集资类案件,使社会投资人晕头转向。

3,名为股权,实则债权。股权投资是投资后持有股权,通过股权增值获取收益的方式,而债权投资则是投资取得债权,通过债权到期返本付息获取收益的方式。涉案公司与投资人统一签订定期私募基金合同,到期以公司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回购方式的强制性退出,固化了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改变了股权投资的收益本源。究其目的,则是为了片面的迎合社会大众的投资取向,将保本保收益的理念强加于私募股权投资,从而为吸收社会资金做铺垫。

二、私募类非法集资案件处理难点

1,源头发现难。私募类非法集资企业初期运行成本低,对场地要求低,又披着合法外衣,行业限制低,监管薄弱。社会大众法制意识淡薄,金融投资经验普遍匮乏,容易遭受高利诱惑。监管机构监管压力大,难以摸清涉案公司真正运营方式和确认是否违规违法,往往仅在涉案公司资金“崩盘”和“人去楼空”等问题产生后才引起社会关注,经投资人报案,才被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所知晓。

2,追赃取证难。投资人进行报案时,非法集资企业负责人往往早已将资金转移或挥霍完毕,案发前企业、平台负责人早已潜逃藏匿,甚至远居海外。涉案公司管理人员可能已将相关电子证据、文件资料等书证销毁,加之被害人可能因网络平台投资遍布全国各地,司法机关调查周期长,取证困难,耗费大量人力财力。

3,满足群众期望难。现今社会投资人非理性者居多,普遍追求保本保息式回报。然而涉案公司一旦资金崩盘,则意味着已不可能按期兑付投资人投资款项,涉案公司借新还旧的模式加之高额运营成本和主管人员的挥霍已将公司掏空,剩余资产远难以覆盖投资人未兑付投资款。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挽赃困难,止损程度与群众期待有巨大差距,难以满足群众期望。

三、对私募类非法集资案件的预防建议

1,前期排摸,全程监控。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行为并非一蹴而就,没有实体运营形态,一般都以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为载体。建议监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私募类基金公司进行全面排摸,摸清企业组织架构和工作人员,了解业务模式和范围规模,根据风险大小建立公司档案,采取督促整改、挤压取缔等监管措施,并對其中的重大风险公司进行关注,一但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和“暴雷”可能的,提前介入预防和处置。

2,专项整治,保持高压。建议监管部门针对非法集资等金融乱点乱象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攻坚,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多发的领域和经济犯罪活动突出的地区,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同时使用网格化治理模式,安排专人至专门重点区域多层次全覆盖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多管齐下、坚决遏制经济犯罪的蔓延发展势头。

【参考文献】

[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2]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基金募集机构禁止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作者简介:秦宵俊(1990-),男,汉族,江苏苏州人,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学历: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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