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

2020-05-08 08:43郭蕾
大经贸 2020年2期

【摘 要】 现实经济中的大多数契约都是自我履行的, 只有极少数契约最后诉诸法庭。而有两类契约是比较典型的自我实施的契约, 一类是完全契约,另一类是交易频率较高的不完全契约。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实际上得到了强制性履行机制的有力支持;交易频率较高的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则主要依靠个人履约资本。而因为生活中契约基本上是不完全的,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交易频率较高的不完全契约,研究其自我履行机制。

【关键词】 不完全契约 自我履行机制 声誉资本

人的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都是借助契约进行协调和激励的,契约可以分为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完全契约是一种准确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状态以及每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的契约[1]。完全契约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条件是缔约各方都是完全理性的。而不完全契约是指如果一个契约不能准确的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的可能性状态以及各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现实经济中,契约基本上都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契约总是包含遗漏条款,不可能明确提及在各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责任和解决办法。

不完全契约则具有纯粹自我履行的性质,由于交易频率很高,交易双方逐渐形成了一套非正式的行为规则,以约束交易双方相对持久的交易关系。自我实施机制是一种区别于法院等第三方强制力量以外的机制。不依赖法院强制实施的成文的契约条款,依靠一种私人自我实施的机制,作为一种对付未能说明的契约条款但双方都理解契约安排中的所有要素的手段,交易者能够处理“敲竹杠”的威胁问题[2]。这种实施机制依赖的不是法律强制惩罚带给违约者的威胁,而是国家暴力形式之外的某种力量。一个纯粹自我履行的契约通过终止交易关系的威胁来发挥作用,即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理解的非书面契约无法很好的执行,就终止交易关系,从而对交易伙伴施加一种私人惩罚。这种私人惩罚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是与交易者终止交易带来的直接未来损失,另一部分是与交易者在市场上声誉贬值带来的损失,未来潜在交易者与这个违约方进行交易时,会顾及他之前的违约历史,不愿意相信其口头承诺,希望有更明确的条款来保证契约的实施,使得违约者在未来交易中成本增加[3]。

用W2来表示当交易关系终止时违约者所损失的未来预期收益流的贴现值,也就是交易伙伴施加给违约者的资本成本,则W2=π0+π11+r+π2(1+r)2+…W2被统称为交易者的声誉资本,π为交易关系终止时违约者未来各期的预期价值损失,r为贴现率。交易者从违约中所获得的短期收益用来W1表示。交易者在做出决策时将对W1和W2进行比较。当W1〈W2时,交易者的声誉资本大于交易者从违约中获得的短期收益,契约执行得以保证[4]。因此,每个交易者的声誉资本W2的数量决定了契约自我履行的能力。声誉资本的数量越大,交易者就越依赖自我履行机制,从而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也就越少。极端地看,当存在无限的声誉资本时,“交易者在他们的契约上写上什么也就无所谓了”。但交易者不能总是完全依赖于自我履行机制,因为交易者的声誉资本W2是有限的。当W1〉W2时,交易者发现违约是有利可图的,违约的威胁就变得很现实。在这种情况下交易者有两种基本方法可以促进自我实施机制[5]。

第一种方法是减少W1。主要是通过在契约中进一步明确法院可强制执行的契约条款,通过法律约束来控制违约者从交易伙伴那里获取的准租金的数量,从而减少交易者可能从违约中获得的收益。交易者的声誉资本W 2越小,为了确保契约的自我履行,在契约中需要明确说明的条款就越多;当声誉资本的数量很大时,契约中往往只规定了必要的核心内容,甚至只有一个口头协议。声誉资本大小的不同也说明了为什么在许多契约关系中出现了明显不对等或不公正的形式,例如,特许权契约在对待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责任时是很不相同的,契约对特许人的责任常常只有很少的说明,主要原因就是特许人有比被特许人更大的声誉资本[6]。从这个角度对明确的契约条款的理解与机制设计理论的理解完全不同,机制设计理论把契约条款仅仅看作是为代理人创造最优激励的一种装置;而在这里的分析中,法庭可强制执行的明确的契约条款只是作为自我实施机制的一种补充机制,在契约条款中详细说明的目的是要促使W1小于W2,从而保证契约的自我实施。

第二种方法是增加W2。即通过转移预期的未来租金和改变资产专用性投资等方式改变交易者的声誉资本量。转移预期的未来租金实际上就是通过规定一个未来履约的酬金或违约的罚金,从而实现声誉资本在不平衡的交易者之间的转移。例如,制造商为了限制自己的销售商内部之间的相互竞争或防止其提供低质量的服务,承诺执行一个最低的销售价格或进行排他性地域限制,从而促进销售商自觉采取合意行为[7]。声誉资本的改变也可以通过进行资产专用性投资来实现。通常,具有较小声誉资本的交易者,将会做出专用性投资的承诺以增加个人的声誉资本的数量,而这并不会诱导具有较大声誉。

【参考文献】

[1] 封朝議, 于晓, 王慧聪. 契约不完全的必然性分析[J]. 经济研究导刊, 2009(20):176-177.

[2] 易宪容. 契约不完全性的经济分析[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4(1):35-40.

[3] 陈赤平. 契约的履行与重新磋商[J]. 求索, 2005(10):58-60.

[4] 王勇.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两种分析方法的一个比较[J]. 经济学动态, 2002(7):22-26.

[5] 张维强. 自我实施的机理——读《契约与激励:契约条款在确保履约中的作用》[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3(2).

[6] 孙昌群. 风险资本融资契约设计与履约机制研究[J]. 江汉论坛, 2004(1):36-39.

[7] 聂辉华. 新制度经济学中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歧与融合——以威廉姆森和哈特为代表的两种进路[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5, 19(1):81-87.

作者简介:郭蕾(1995.11),女,汉:籍贯:湖南益阳,职务/职称: 无,学历:硕士研究生,湘潭大学,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