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衍生反垄断法律问题应对

2020-05-08 08:43江鑫
大经贸 2020年2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经营者

【摘 要】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公开报道,一些地区出现了大量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食品、口罩、抗病毒药品等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本文将从反垄断法出发,结合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案例,提出疫情期间企业与法律人面对反垄断法相关问题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 疫情 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是经济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垄断行为抑制了竞争,造成社会危害后才出现的,如美国在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是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而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对其分析判定离不开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如对“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界定。

涉及垄断的行业纷繁复杂。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官方统计,反垄断执法不只发生在高新技术领域,还覆盖了、供电、供水、乳粉、交通、医药、保险等民生领域。与“高新”相对,一些传统甚至落后的行业往往也容易发生垄断。例如,水泥行业,常常成为国家宏观调控产能的限制性行业,而国内水泥企业垄断的案件却并不罕见,如2014年,因产能过剩实施垄断的三家水泥企业共被罚1.1439亿元。构成垄断日趋常见。在一些具有特殊市场地位的企业,很多行为其实都是在危险的边缘试探。

受垄断之害的消费者众多。垄断的图谋距离消费者很远,看不见,摸不着,但垄断实施后,会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失,影响的是寻常百姓家。反垄断执法所及的民生领域,无一不与大众日常生活消费有着紧密的联系。很难统计消费者因为垄断损失了多少,但一定是一个天文数字。我们每一次加油,甚至每一次“打的”,都在为垄断付出额外的代价。还有人们习以为常的4S店加价销售行为,无辜的消费者大多以为这是市场供求关系的正常反应,实际上神不知鬼不觉之间垄断之臂已压在了市场之手上。

二、疫情下我国企业面对反垄断法问题应对

截止现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并没有出台与反垄断法相关的具体细则或规定,虽然目前没有出现与企业因疫情相关的市场行为遭到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诉讼的案件,但是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相关市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发反垄断风险,企业需要谨慎处理具有违反反垄断风险的相关问题。

(一)避免价格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在当前情况下,人们对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明显上涨,许多地方出现供不应求的情景。如前的法条所述,一定条件下的价格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垄断协议。企业应该防止跟涨行为的风险,防止对经销商固定商品的转售价格,防止在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商量商品的价格、数字等一些敏感消息。至关重要的是,避免组织或参加有競争关系的企业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涨价行为。

(二)建立健全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若是被认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那么它哄抬物价、强行搭售的行为既有违反价格法的危害,也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险。在这行为被认定后,不仅会造成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诉讼的危机,还会遭到巨额的罚款。因此,企业需要注意,结合《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关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的规定,分析和评估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若有需要,及时地咨询律师。

除此之外,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市场力量的企业供给防疫用品在内的有关产品和服务的时候,若是对具备永登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则会导致反垄断法上的差别待遇;若是销售防疫用品在内的有关产品中,大幅增加运输用度、逼迫搭售以外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得到其他费用的行为,有可能会造成违反价格法,还会造成反垄断法上的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企业需要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

三、疫情下法律人面对反垄断法问题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通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改由非现场方式进行。申报人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及补充问题回复电子版发送至反垄断局邮箱进行网上申报与提交。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各级法院纷纷发布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作出调整,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改为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方式等等。目前在进行中的反垄断诉讼等案件进程可能会有所延缓。改变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垄断诉讼等工作方式。

反垄断工作要着力完善竞争政策制度规则,推动《反垄断法》修订工作,推进反垄断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反垄断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化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执法国际交流合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疫情像一面镜子,照出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一家公司的信用水平,一个人的反脆弱能力。岁寒知松柏,疾风知劲草。困难时期表现好的以后能够更好,能够活下来的要借机长出骨头。反垄断不能只依靠执法、司法机关,而是需要全民皆兵与垄断行为作斗争,需要反垄断工作者,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明察秋毫,让垄断无处横行。这其中,律师当责无旁贷,既是职业需要,也是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赵鑫.反垄断法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N].深圳特区报.2019

[2] 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3] 焦海涛.反垄断法制度体系与企业风险应对.[J].中国港口.2018

[4] 许光耀. 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调整[M].人民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江鑫(1996—),女,汉族,山东济宁市人,法律硕士在读,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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