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犯罪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分析

2020-05-08 08:43廖慧
大经贸 2020年2期
关键词:聚众

廖慧

【摘 要】 笔者先阐述了刑法规定的聚众类犯罪与群体犯罪的关系,然后将群体犯罪定义为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下以聚众的形式实施的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一种犯罪行为。笔者认为群众犯罪具有法定性、聚众性和首要分子必备性三大法律特征。

【关键词】 群体犯罪 聚众犯罪 首要分子 聚众

近年来,国内群体事件频频发生,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的数据统计,2013年-2018年间聚众斗殴罪的一审案件分别是895件、4159件、4237件、4152件、4993件、4724件。由此可见,群体犯罪案件在我国并非少数,无论是法律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应当予以重视。

一、群体犯罪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是进一步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群体犯罪”概念在我国法律界并不常被用到,人们熟知的是“聚众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将一系列“群体犯罪”冠以“聚众”的头衔,例如聚众斗殴罪、聚众哄抢罪等。因此大部分学者从法律本体适用角度将其表述为聚众犯罪,例如《聚众犯罪研究》,也有一些学者在分析具体案件时偏好表述为“群体犯罪”,例如《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刑法适用研究:以瓮安“6.28”事件系列案件为分析样本》,而一些偏向法社会学角度来研究的学者将其表述为群体性事件,例如《中国群体性事件研究》。以上举例并非术语用途分类,笔者做上述阐述主要是说明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群体犯罪基本上等于聚众犯罪。

目前国内刑法学者对群体犯罪的概念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共同犯罪说,该学说认为群体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符合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2、犯罪要件构成说:该学说认为群体事件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这一必备犯罪构成要件。3、首要分子说:该学说认为群体犯罪是由个别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由其聚集在一起的一群人实施的犯罪。4、法定说:该学说认为群体犯罪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以上学说均从不同方面解释了群体犯罪的某些特征,但是都没有揭示其全部内涵。共同犯罪说的缺点在于,虽然理论界对于群体犯罪“聚众”要件中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尚未达成一致,但学者均认可“3人”作为分界线,而两人即可构成共同犯罪。不可否认群体犯罪属于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但是后者的范畴明显大于前者,该学说扩大了群体犯罪的范围。犯罪构成要件说忽视了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性,如果一群人进行开会、游戏、学习等没有危害性的活动,无论这规模多大,均不构成群体犯罪。首要分子说认为群体犯罪是首要分子作用的结果,而聚众和首要分子不是群体犯罪的独有特征,根据刑法规定,集团犯罪也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首要分子,并且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也常常表现为聚集形。法定说虽然具有较强的概括性,但仍然有些不足。

借鉴以上学说的优点和我国刑法的规定,笔者认为群体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下以聚众的形式实施的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一种犯罪行为。该定义包含了“刑法明文规定”、“首要分子”、“聚众”、“法益侵害性”四大不可或缺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称其为群体犯罪。

二、群体犯罪的法律特征

关于群体犯罪的特征,学界有从犯罪学角度解释的,也有从刑法明文规定的角度来阐释的,还有结合以上两方面从综合角度来分析的。笔者通过对现有资料的学习和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10起大型群体犯罪案例的分析,总结其主要有三大法律特征:

(一)法定性。这一特征包含“法定”和“聚众”两个方面。聚众犯罪(即群体犯罪)作为一种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类型,具有鲜明的法定刑。其具体表现为刑法分则规定的“聚众”罪名和以“聚众”做为情节的罪名。前者主要有第368条聚众哄抢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第301条聚众淫乱罪等,后者主要有第209条第2款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第315条第3款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凡是未納入刑法规定范围内的,都不能按聚众犯罪处理。

(二)聚众性。聚众性则是指将不特定多数人在同一时间聚集在同一地点或场所。其中对于具体人数标准,主要以“三人说”为主,但是对于三人具体包含哪些人,各位学者众说纷纭。有学者主张三人包括所有参与者在内,即纠集者、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以及不属于犯罪分子的参与者,也有学者主张应当将纠集者本人排除在外,也有学者主张应当将不属于犯罪分子的参与者排除在外,还有学者主张应当只包括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另外一种争论是,仅需一方达到三人即可还是参与双方总人数达到三人才行。

对于以上争议,笔者认为,参与人数在三人以下的,绝对不能构成群体犯罪,但是三人及三人以上是否构成,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节判定,例如彼此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三人在参与合法的集体抗议时利用混乱进入超市抢商品,此时构成聚众哄抢罪还是抢劫罪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构成犯罪的具体人数范围的争议,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上述第一种学说,因为当参与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法益就有了随时被侵害性的可能性,此时已经产生的不良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应当严格地将所有参与者包括在内。另外,考虑到群体犯罪所产生的严重的社会危害,为了严格打击此类罪,笔者认为仅一方参与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即符合“聚众”要件。

(三)首要分子必备性。“首要分子”是刑法明文规定构成聚众犯罪必要构成要素之一。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规定聚众犯罪的行为方式时,刑法分则并不明示犯罪的主体,仅使用“聚众”一词,这必然表明实施聚众者只能是首要分子。一个群体犯罪,可以没有积极参加者,可以没有其他参加者,但是如果没有首要分子,群体犯罪就实施不起来,首要分子是群体犯罪的核心人物。刑法在规定聚众犯罪的处罚时,则将首要分子予以特别明示,或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规定首要分子的法定刑有别于其他参与者。因此,首要分子是所有群体犯罪的必备条件,是表明群体犯罪的鲜明标志之一。

【参考文献】

[1] 以上数据来自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http://data.court.gov.cn/pages/index.html

[2] 《聚众犯罪研究》,刘德法,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4月。

[3] 《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刑法适用研究:以瓮安“6.28”事件系列案件为分析样本》,舒燕平,西南政法大学政法干警招录培训体制改革试点班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8月。

[4] 《中国群体性事件研究》,王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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