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辨析

2020-05-08 08:43刘欣
大经贸 2020年2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辨析

【摘 要】 现代企业面对着多种用工需求,针对不同的劳动服务提供主体,可以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一般来说,目前常见的有关劳动服务提供的合同有以下几种: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出于成本核算、人员管理各方面的考虑,企业常常与劳动服务提供者签订劳务合同。但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劳务合同被劳动仲裁机构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情况。针对该情况,本文将对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辨析,以在法律法规等规定范围内帮助企业合理建立企业用工制度。

【关键词】 劳务合同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辨析

一、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辨析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很容易混淆,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都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实际上两者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而劳务合同则是指雇佣合同。

(一)受调整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社会法范畴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而劳务合同所确定的劳务关系受到《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完全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在劳务合同中完全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劳务提供者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二)合同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只能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且,对于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范围内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而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劳务关系。

(三)合同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隶属性,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而在劳务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四)合同争议处理程序

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遭受人身损害后,企业的赔偿责任不同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企业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六)合同主体之间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而劳务关系不具有以上特征。

二、在企业用工中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的场合

上文提到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所约束的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且尚未达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因此,在以下场合,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一)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

依法可以享受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因为已达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因此,这些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

(二)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

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人已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其他地方以兼职身份继续工作的,这种情形不需要与后用工的单位签訂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企业内退人员

企业内退人员是指在企业内部提前退休,但实际上双方保留劳动关系,由原单位继续购买社保,但是员工不需要在岗。这种内退人员在另一单位就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新的用人单位不必为其购买社保。

三、签订劳务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后仍然存在被认定为实际上构成劳动关系。这是因为,根据劳社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依据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以劳务合同之名构成劳动关系的合同,我国法律以《劳动法》等法律进行保护。因此,在企业的用工中,应当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审慎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务合同,提前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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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欣(1994年2月),女,汉族,湖南,法律硕士,单位:上海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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