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2020-05-08 08:43覃静
大经贸 2020年2期

【摘 要】 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类犯罪的一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学界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存有不同观点。本文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现有观点入手,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应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并对主观罪观罪过包括间接故意的情形进行论证。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 主观罪过 过失 间接故意

一、玩忽职守罪主观罪过形式的现有观点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条文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罪状描述较为简单,且相关司法解释对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作的表述“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同样未能对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学界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存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故意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罪;过失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是玩忽职守罪。[1]该学者将故意排除在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之外。另有学者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理由是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情况复杂,出现了基于间接故意实施的玩忽职守行为。还有学者认为,玩忽职守罪主观罪过既可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直接故意构成。直接故意的理由是玩忽职守罪可能出于徇私动机,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此,玩忽职守罪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2]

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界定

在玩忽职守罪主观罪过形式的现有观点中,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观点,本文认为不够全面。而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本文认为傎得商榷。本文赞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观点。对于玩忽职守罪主观罪过为过失的情况,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二者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均为反对的态度。实践中,大多数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时,其主观上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即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本文在此不作赘述,而对于玩忽职守罪主观罪过应当包括间接故意的情形,具体理由是:

首先,行为人作为执行公务的主体,其工作职责的内容,通常已经由法律、法规、制度等文件明确规定,即行为人工作职责的内容是具体、明确的,行为人在任職时是确切知道自己工作职责的内容的,同时,作为国家机关公务的职责,又不同于一般的工作职责,尤其是当公务事项涉及到高危行业、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等职能时,岗位职责的要求比一般公务事项岗位职责的要求更高,责任更加重大,相应履职的程序、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行为人在任职时是明显知道公务涉及对象的行业风险以及履职时需要保持更高注意义务。那么,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比一般岗位的工作人员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慎履职,以防范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

其次,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当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时,行为人必然会损害所负责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此为第一层面损害结果,行为人在实施玩忽职守行为时对此损害结果必然是有认知的。同时,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只有在发生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构成犯罪,此为第二层面损害结果,也应以此作为定罪中主观认知的危害结果。对于第二层面损害结果的认知,应当是概括性的认知,即认到损害结果的通常会发生情况,不应要求认识到具体有形的侵害结果,因为具体案件中的损害结果,因案件的不同情况而最终表现并不相同,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根括的可能的结果,即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已经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于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职责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当其认识到第二层认知中的损害结果具有发生的极大可能性时,仍然不按规定认真履职,那么行为人显然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是放任的。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当是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最后,对于行为人懒政、惰政,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放任极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的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否认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包括间接故意,那么此种懒政、惰政的行为在排除构成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罪或者其它犯罪的情况下,将不能归入犯罪进行处罚,这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因此,有必要完善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可该罪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具体案情。还需注意的是,间接故意和过失的虽然罪责和非难性存有较大差异,将此两种主观罪过并存于同一个法条中而未分别规定相应责任,看似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此,本文认为,可以将玩忽职守罪不同的主观罪过形式作为司法实践中量刑的考虑因素,最终在量刑上作区别,亦可实现罪责刑的均衡。

综上,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应该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 吴步钦.论玩忽职守罪之特征[J].人民检察,2001(02):23-26.

作者简介:覃静(1987—),女,壮族,广西宜州人,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