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保护路径

2020-05-08 08:43王俊俊
大经贸 2020年2期
关键词:监护权知情权隐私权

【摘 要】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关系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尽管近些年越来越被重视,但目前未成年子女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仍然频发。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类型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这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隐私范围、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都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研究结合的写作方法,通过挖掘这类侵权案件的发生的原因,结合学界相关研究成果,来探究解决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保护路径,以改善当前未成年子女隐私被侵犯的现状,给未成年子女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成长环境。

【关键词】 未成年子女 隐私权 监护权 知情权 父母权利

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人格权编也成为民法典草案中独立的一编,该草案吸收了各派法学家以及法律实践工作者的意见,将备受关注的隐私权加入其中。中国在传统上不是一个重视隐私权的国家,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可以与黄金等价时,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泄漏,也更加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尤其是随着国内社交软件的兴起,更多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暴露出来。未成年人隐私权也因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立法保护的不严谨,导致未成年人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频频发生。

類似于父母在一些公众交友平台上的“晒娃”现象,类似父母要求获取孩子微信的账号密码、强制要求加孩子微信为好友等都是变相刺透子女隐私权的方式,以及在未成年子女房间装监控、监视孩子日常起居生活。这些案例都显示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侵犯来自其父母。

一、案例简介

近日,美国一个6岁孩子在网上发布了一段视频,浏览量迅速飙升,视频中主要讲述自己是如何从出生时起就被父母将其日常生活如学习上厕所、学习拿餐具的照片和视频发布到自己的facebook、ins、YouTube上以求取大家的关注和赞,这些视频和照片确实得到了大家的关注和点赞,但同时也让孩子感受到了压力,当自己的生活被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没有一丁点儿隐私的情况下,孩子开始为自己以后的生活、婚姻和工作等感到担忧。因此仅6岁的孩子自己录制的这样一段视频发布到网上,希望能够提醒身边的父母们,应尊重自己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香港私隐专员公署在2015年也针对类似情况发布报告,父母应该尊重子女私隐,在将照片放在网上前想清楚对他们将来的影响。[1]

二、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

我国法律至今仍未对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概念做出明确规定,虽然未成年子女享有隐私权,但从其范围和特性上看仍与普通的隐私权存在区别。

未成年子女由于身心尚未成熟,对事物没有客观准确的判断,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所以仍需监护人的监管和看护。因此,导致未成年子女享有的隐私范围也相对较小。这也就是学界所谓的立法理念中的“成年人预设”,即在设定隐私权这一概念时将所有隐私权的主体看作是成年人。却忽视了另一个群体,他们在智力和成长经历上都较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其监护人的保护和监督,所以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较成年人隐私权范围较小。

三.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隐私权

1,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与父母知情权之间的张力

父母的责任在于帮助儿童逐渐获得能力,并且将儿童视为一个具有个性、人格尊严的特殊个体。在我国亲权与监护权尚未进行区分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与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的知情权之间存在着张力。父母通常在行使自身知情权的同时不知不觉的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比如,父母在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经常以监护权的行使为由,偷看其日记、手机信息、偷偷登录子女微信账号查看微信信息,并偷偷回复或删除。父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以知情权或是借“我都是为你好”的道德绑架将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而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也可能成为父母知情权行使的屏障,借用隐私权之名将父母隔离在自己生活之外。

2,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特殊性

从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可能并不完全具备侵权的四要件:首先,从第一个要件来看,我国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父母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仍尚未明确;其次,未成年子女作为父母的被监护人,没有机会或者没有主体资格去起诉自己的父母,并证明存在损害后果;再次,对于侵权行为中的“过错”需要进行适当的区分。过错主要包含两种: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侵权案件中有不同的标准。例如侵犯他人安宁的隐私权和非法收集、传播、使用个人信息的隐私侵权过错类型是“故意”,而公开他人私人事物或信息的隐私侵权仅需“过失”就能成立。父母分享未成年子女的信息至社交网络平台,或者查看未成年子女的手机、偷看日记等行为很难单纯的界定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针对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案件的成立要件并不单纯等同于侵权案件成立的“四要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四、孩子隐私权被侵犯的成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的国家,尤其是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孔子的很多教导被人们奉为圭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父为子纲”一直以来都是不能推翻的真理。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孩子很少能有自己独立的思想,这种历史传统的后遗症就是人们的隐私权保护意识薄弱,甚至隐私权被侵犯都未发现。比如很多中国的父母,他们进入孩子的房间从来不敲门,不仅仅是未成年子女,甚至是成年子女也面临这一尴尬的问题;很多父母偷看孩子手机或者日记,借口只是为了更多的了解孩子,置孩子的隐私权若罔闻。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让民法上的独立个体的观念很难推进,同时也让隐私权这一概念的普及之路布满荆棘。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理冲突

我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和权利义务。而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一方面扮演着保护自己子女的权益不受伤害的角色,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这样的义务,所以父母享有知情权,因此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知情权与子女的隐私权之间势必存在张力。很多父母一味的以为自己只是在实施其知情权,但却不知已经跨越了其中的界限,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

(三)法律规定的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对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做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在扮演着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角色的同时也扮演着侵犯者的角色,但父母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自己,另外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在经济上、生活上都需依靠父母,如果此时自己作为原告起诉自己的父母,将会让自己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情况。此外,只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没有配套的程序法,这一个规定也只能是形同虚设,没有在实践中起到作用。孩子的隐私权被父母侵犯时,孩子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不能寻求相关政府机构的帮助或者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自己的父母。

(四)社交软件缺乏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制

近些年,随着社交软件的泛滥,越来越多的社交平台进入到大家的生活中,鼓动大家通过互联网进行社交,这种低廉方便的方式受到了很多人的亲睐,很多人对于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己的生活状态,晒自己的照片已经逐渐形成了习惯,Ins,YouTube,facebook以及国内的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软件风靡一时,让人们习惯将自己的生活状态发布到自己的社交平台上。但无论是就隐私权或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行业规范都不够完善。可想而知此时的社交软件行业是一片乱象。

五、解决问题的方案

现代社会让人更为吃惊的是很多未成年子女作为网络原著民,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没有判断力,她们甚至比她们的父母更有主体认同性和判断。当一些父母未经她们允许在网络上发布她们的照片或者视频时,她们会质问父母为什么没有经过她们的同意就发布。由此可见,更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意识开始觉醒,将来这样文化意识差距带来的问题将会不断的出现,因此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的进行保护。

(一)对未成年子女隐私意识的强调

“隐私”一词本就来源于国外,在中国,自古以来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那里很难享有真正意义上的隐私权,这是中国的传统文化。这种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所以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在朋友圈“晒娃”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的情况下,隐私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迫切,尤其是对年轻一代的父母的隐私意识的培养。随着隐私步入网络空间,由于惯性的影响,广大网络用户在网络社会中的隐私保护意识也相对薄弱,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持长期漠视态度。[2]因父母朋友圈“晒娃”招致的绑架、拐卖儿童的现象在国内各大城市均有出现,所以谨慎“晒娃”,需要有相应的隐私意识作为支撑。不仅仅是一种隐私权保护的方式,更是一个应该强调的文化,要培育未成年子女独立个体的思维,塑造独立人格,加强隐私观念的教育,培养平等个体的价值观念。

(二)立法的规制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网络信息及大数据极速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日益被强调的今天,隐私权的保护急需在立法上不断的完善。[3]对于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给予网络式的全覆盖保护。

1,将隐私权概念上升到宪法层面

刚刚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本条在民法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并明确了“隐私权”一词的概念。而且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单独作为人格权编的独立一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笔者认为仅仅将隐私权作为一个民法概念来讲仍然不够,在人格权保护较为成熟的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都在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因此从国际立法现状看,将隐私权放入宪法中较为可行,且从当下网络信息和大数据发展形势来看也有其必要。

2,民法上对亲权和监护权进行区分

是否需要对亲权和监护权进行区分,在本次民法典立法征求意见稿中分歧很大,很多学者认为是应该学习德国的立法模式对亲权和监护权进行区分,但也有很多人认为英国美国并没有区分亲权和监护权,因此我国也没有区分的必要。但笔者认为区分亲权和监护权可能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如果没有对亲权的规定,也就会导致需要对父母以外的监护人的监护权进行规定,这样反而会造成法律规定上的混乱,将监护权进行统一规定从亲权中分离出来,将会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成长。

(三)行業技术的规范

对于用户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的信息,平台应具有相关的技术规范去减少隐私的泄漏,对于包含未成年子女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信息应有相应的筛查功能,可以基本上筛除对子女隐私权侵犯的相关信息。但同时需要注意在对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保护,行业自律起着最基本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市场本身自带的调节能力即行业自律。政府固然需要对其进行监管以及法律的介入,但政府的管理只限于较为边缘的或者浅层的地带,政府本身的位置决定应该给市场经济自我调整的空间和发展的活力,不应作出太多的限制。因此从政府赋能的角度去规范行业本身内部的发展是解决用户隐私权泄漏最关键的一步。

(四)非诉程序的设置

虽然近年来我国法律也在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对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却没有给出具体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笔者认为应该明确未成年子女隐私权被侵犯的救济方式,学习2016年3月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具体规定其解决措施。 在家庭关系矛盾的解决中,离婚的前置性程序是要先经过调解,并且调解和好的收养关系和离婚案件法院可以不发给调解书,这主要源于亲人一旦对簿公堂,亲情就很难挽回了。所以非诉程序是调解家庭纠纷的关键前置程序。我们拥有大量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到的工会、青年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甚至社区居委会,他们的“调节”对于缓和对立的亲子关系,实现隐私权纠纷的“非诉化”发挥重要的作用。[4]

小 结

在社交网络发展迅速并且大数据急剧冲击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新一代年轻人来说他们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无论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亦或是未成年人本人,都应该更加注重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所以无论从行业规范的角度还是法律规范的角度,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都应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监护人在日常使用社交软件时应该提高对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保护意识。当然,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赋予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更有利于其个人隐私的保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律的保护和行业规范都只是外化的规范,我们更希冀隐私权保护的意识扎根在每个人的内心,让保护自己和保护别人的隐私成为一种自觉,法治中国的步伐才能迈出的更加坚实。

【参考文献】

[1] 康谷,南方都市报  [N] http://tech.ifeng.com/a/20150521/41086816_0.shtml 2015.5.21

[2] 王莹  从微信父母“晒娃”现象论社会网络儿童信息隐私安全  [D]  北京邮电大学  2017.3

[3] 陈智富 共同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D] 南昌大学 2008.12.20

[4] 李延舜 “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研究 [D] 苏州大学 2017.5.1

作者简介:王俊俊,1993.04.08,女,汉,安徽,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就读于北京化工大学民商法专业,师从樊丽君教授,多次同导师出席民法典草案编订会议,参与国家级精品课程《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录制。以406分通过司法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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