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

2020-05-08 08:43高源
大经贸 2020年2期
关键词:工商户破产法商事

近年来,数量庞大的个人信用消费以及企业破产产生的担保人连带责任而担保人资不抵债的情形比比皆是,几年前温州大量公司倒闭,老板跑路的情况依然在不断发生,大量金融借贷导致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时,选择结束生命等极端做法来逃避债务,而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乐视的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了个人破产。我国并没有相对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而《企业破产法》中也没有涉及到对自然人破产的规定,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但是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国外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此,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因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由于大多数人对于自然人破产制度还是较为陌生,认为自然人破产制度违反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理念,所以对该制度存在许多疑问,在此,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一些梳理。

一 自然人破产的特征

自然人破产相对于法人破产而言的,其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自然人破产的主体主要是以生命体形式存在的自然人,具自然属性,因此不会因破产而消灭主体资格,而法人的破产则往往会消灭主体资格。主体不同是自然人破产的主要特征,也正是由于该特征,决定了自然人破产必然存在很多不同于法人破产的制度。

第二、破产财产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产财产范围不同。法人破产中,破产财产是指从破产开始时起至清算完结时止所有能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部分国家破产法甚至规定清算完结后注销之前取得的财产也可以破产分配。而自然人破产后依然要生存,因此近代以来的破产法中几乎均有针对自由财产的规定。二是财产确认方面有不同。因法人等成立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有基本账户、有完善的财会制度等,财产容易确认。而自然人没有类似规定,其经营行为和资产管理随意性较大,出现破产原因时,也易于藏匿财产,因此破产财产的确认相对困难。

第三、具体破产制度方面有不同。自然人破产存在其特有的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和复权制度,而法人破产不具有;另一方面,自然人破产在程序上更为简易,一般不适用重整制度,和解中限制条件也较多。

二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价值所在

从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来看,最初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是单个的自然人或者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作坊”,随着他们实力的增强,才慢慢出现了几个人合伙经营的形式,而法人的诞生最晚。因此最先需要破产制度来退出市场的无疑是自然人商人。从古罗马残忍的私利救济,到罗马帝国时期的财产委付制度,再到中世纪意大利破产制度,以及后来的法德英美等国的破产制度,无不证实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史,就是一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史。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就要造就良好的营商环境,目前有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但在市场退出机制上并不完善,尤其体现在个人退出市场机制上。市场经济是达尔文丛林法则的一种体现,是实现优胜劣汰的地方,由于退出机制的不完全,导致现在退出比例较低,这对于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不是利好消息。

缺乏退出机制带来的直观后果就是债务人陷入永无止境的偿还债务之中,很难开展新的生产与经营,而债权人则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在追偿的过程中,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同样浪费了司法资源。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宽恕失败,激发创新”,其核心价值是减少债权人和国家因未能认识到债务人支付不能而产生的无意义和破坏性的追偿。

三 谁可以成为自然人破产的主体

自然人破產与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的破产相对应,既包括商个人的破产,也包括普通消费者的破产。自然人破产既包括商事破产也包括民事破产,当然也包括制裁型的破产。简言之,本文坚持对破产主体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例,并对导致自然人破产的原因是否具备商事属性不做具体区分。之所以采取上述论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个体经济占国民经济比重逐年上升,市场主体呈多元化、自然人商行为呈普遍化的发展趋势,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国家鼓励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此背景下区分商事自然人与非商事自然人的意义不大,同时也会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而采取商人破产立法模式的初衷在于立法者认为消费债务因债务关系较为简单,没有必要利用破产法加以保护,同时认为较非商人而言,商人会承担更大的风险,更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但社会现实的经济状况使得这一考虑已失去实际意义。其次,将自然人破产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的破产相区分符合立法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对非法人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尊重。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其他法律确定的非法人主体对破产法的参照适用能力,当然包括对破产原因以及破产财产等制度的参照。而自然人相较非法人实体无论在破产实体还是在破产程序上均具有明显特殊性,所以有必要将二者做出区分。另外自然人与非法人企业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二者的破产能力也不宜相互混淆。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主要包括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两种,通过对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较符合商自然人的法律特征。对于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明显与普通商自然人有所区别,一是组织结构上的区别;二是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别。本文认为,对于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户”作为破产主体。首先,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财产,破产财产包括户内成员的所有财产,因此“户”的破产实际上是户内所有自然人破产的集合,以户做破产主体,利于实现债的概括清算,符合破产立法本意;另外,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虽然“户”与其成员相对独立,但“户”的破产必然导致自然人的破产,故对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所为商事行为不宜分别赋予“户”与户内自然人独立破产能力,这也是由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方式所决定的。

四 我国应加快建立完整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尽管我国立法没有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明确规定,但是,相关的个人破产基本理念已经有所体现:(1)“豁免保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一定的生活必需品,确无财产执行的,可终结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针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与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纳入到刑罚中,增强对拒不履行债务之义务人的惩戒力度。这表明,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其他法律制度来处理本应当由个人破产机制解决的问题。然而,这些采取迂回路线的替代措施仍存在许多不足。

从债务人一般性的逃债行为而言,破产法不仅不会成为债务人逃债的渠道,反而会是预防逃债或者纠正逃债最为有利的一种手段。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的财产是在债务人控制之下,如果想查转移财产,隐瞒财产,很难查清。但是破产案件启动之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账册、文件、合同等,都要移交给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之下进行管理、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果债务人有违法行为、隐匿财产的行为,往往更容易查清,而且在管理员的控制之下也更容易纠正这种违法行为。所以单纯从逃债的角度讲,破产包括个人破产,不仅不是逃债的渠道,而且恰恰是纠正逃避债务、纠正违法行为最有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作者简介:高源(1993.06—),女,汉,河南平顶山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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