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争端及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商法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影响

2020-05-08 08:43张程源张晓晨
大经贸 2020年2期
关键词:不可抗力中美贸易战疫情

张程源 张晓晨

【摘 要】 中美贸易战和“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被全世界的商事主体所关注,本文着眼于不可抗力条款,分析了国内《合同法》和国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以及国际商会(ICC)国际销售合同范本2的现有规定,发现其中的缺失,通过分析得出应当如何做出相应解释以及更新现在的不可抗力体系的结论。

【关键词】 不可抗力 疫情 中美贸易战 CISG ICC

从过去两年到现在,中美之间存在着贸易争端,这对世界商业体系和国际商法的形成有着巨大的影响。同时2020年初,中国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而扩散至全世界。世界卫生组织31日宣布,目前正在进行的新冠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1] 这对世界商业体系和国际商法形态具有同等影响。 中美贸易战和新型冠状病毒作为国际突发事件,势必会对国际商事合同产生影响,很多合同相对方主张用不可抗力来规避风险,那么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适用成为了不可避免的问题。GISG和ICC都进行了类似相关规定,它们通过触发一些条款来干扰贸易,如不可抗力条款,它们将被应用于解决中断/违约后的责任纠纷,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适应这些新出现的突发情况,因此需要进行新的解释。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早期罗马法奉行客观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不履行的情况,不履行一方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不问其主观状态如何。但是严格责任并不利于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公平,随后逐渐衍生出裁判官可以依据公平善良原则给予有正当理由的延迟履行债务人以救助的规则,免责抗辩制度逐渐形成。根据这一制度,如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债务人可以依据公平原则提出免除债务的抗辩。[2]这一制度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继承和适用。现代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律规定首见于 《法国民法典》,其第1148条规定:“如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得债务人对给予债务、作为债务或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受到阻碍,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3]英美法系也发展出合同受阻原则以平衡合同各方利益,但是与大陆法系注重过错原则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合同义务绝对原则,因此合同受阻的认定难度较大。

二.中外法律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我国民事立法对不可抗力也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中基于归责原则的实现,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直接使用“不可抗力”一词。 在这种新冠肺炎流行病情况下,可能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条款是第79条中关于“障碍”的规定。3 如果一家中国公司声称根据第79条在国际销售合同中免除责任,它需要证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一个“障碍”(这是流行病或贸易战与无法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除“销售公约”外,ICC国际销售合同范本中列出的不可抗力情况包括政府行为和传染病。ICC国际销售合同范本中列举的不可抗力情形中包括了政府行为以及传染病,“4.政府行为,法律、政府命令、规章、法规或指令,宵禁,征收,强制收购,没收,征用,国有化等;5.天灾,瘟疫,传染病,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风、旋风、台风、飓风、龙卷风、暴风雪、地震、火山活动、山体滑坡、海啸、洪水、旱灾)”。[4]即使没有具体说明,也有提及疾病,检疫等相关事件和“并包括其他类似事件”的文字陈述。法官或仲裁员将对这一不可抗力条款的文字和措辞是否包括疫情进行解释和判断。 因此,ICC模式的国际销售合同也需要更新和使其更加精确,以避免国际贸易中的更多障碍。笔者认为,国际商事合同需要根据各自情况,定制不可抗力条款,例如对于天然气等复杂货物买卖合同,应当规定由双方列举不可抗力的包含事项。并且在CISG等规范条款之中,加入比较完备的不可抗力条款,不照抄模板,例如在“传染病”中列明H1N1, SARS,Ebola 等进行更加详细的变更,例如在不可抗力的政府行为中加入因贸易战直接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

二.中美贸易战和“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对不可抗力条款的启示

“不可抗力”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法域有不同的概念和表现,但一般来说,一个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避免或克服。 不可抗力期间,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影响终止。根据合同情况,受影响方仍可能需要继续履行合同。[5]此外,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也应承担一些附带义务,如及时通知和减少损失。自新冠肺炎疫情和最近一场贸易战至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发布相关通知。 中国需要及时更新《销售公约》数据库,如:“对于因疫情防控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 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让其他国家的贸易商提前了解風险做出应对。

即使“不可抗力”事实成立,其法律后果通常是放弃“违约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可以暂缓没有责任。但是,企业是否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条款,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是否仍然存在履行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考虑。不同的国家会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历史制定自己的法律,不同的国家根据本次疫情依然会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 受新冠病毒疫情和受贸易战争影响的国家应各自相应地解释这一点,以便为其公司提供一个更和平的贸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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