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2020-05-26 14:12刘芳芳
锋绘 2020年2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个人信息消费者

刘芳芳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这大大推动了网络时代的兴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今社会的消费模式发生了巨大的革新,网上消费已经成为了大多数人的选择。网上的商品种类齐全,人们可以足不出户的在网上购买所需要的东西,更加方便、快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随着人们在网络中消费而来的,却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丢失。比如个人的电话、身份证号码、通话记录等等重要的信息都在自己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收集、利用。这种现象近年来层出不穷,甚至‘变本加厉,不仅影响人们的生活,也损害了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在繁荣时期,我们国家应当加大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重视。针对此类现象,国家虽然也颁布了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这方面的法律,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太过原则性,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并不十分强烈,维权之路也比较困难等等,多种因素造成了我国关于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现状的险峻性,所以需要我们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

關键词:网络消费信息泄露;隐私权

1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概述

1.1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目前国内外尚没有统一的界定,并且对于个人信息的称谓,也都是不一样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是“个人资料”、“个人数据”。根据众多国家关于个人信息的概述,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可以根据此种信息识别出特定个体自然人,具有指向性的特定信息群。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一个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和一些其他信息。相对而言,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是指广大网络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的过程中,因为上网而被网络保存下来的可以通过分析,直接或者间接得到网络消费者个人身份的信息。而根据网络消费者信息的特征度又可以分为能够直接反映一个人基本特征的高特征度信息和不能够直接反映、必须要借助其他信息来综合分析的低特征度信息。

1.2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与隐私权的界定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有关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反映个体特征、具有可辨别性的相关资料组合成的系统。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的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隐私则是指一切与他人无关,也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

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个人信息与隐私,只是笼统的把它们都归属在隐私权当中。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放在一起,很容易混同,有些外国国家也会把个人信息放在隐私中进行保护,但是为了进一步掌握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就一定要明白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的区别。

虽然我国在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方面,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起步较晚,但我国也依旧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许多中国大陆的学者都认为应该区分个人信息与隐私,其中张新宝教授就认为,即使个人信息与隐私有着部分的重合,但重要的是应当明确这两者是不同的,个人信息是用来识别与一个人身份有关的任何信息,既可以保密,也可以公开;而对于隐私,则主要是指个人的私人生活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方面都不被外界所知。另外王利明教授也赞同将二者分别看待,虽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权利主体都是自然人,但是个人隐私是一种消极的精神性人格权,它只有在一个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时,才主张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2 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条文原则性太强,不够细致

我国在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只坚持了原则性,而忽视了详细的规定。在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有一个条款,仅仅只规定了它受保护,而没有说明如何保护、怎样保护。在一些法律条文当中,对于经营者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原则也只是简单的规定,没有对其涉及的内容进一步的细化。

2.2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内容不完善

《民法总则》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只是一个确权性的规定,只明确了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受保护的,但对于如何保护却没有直接的说明。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更多的是对信息收集主体的要求,并没有正面的规定公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内容。虽然在《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个人对信息的删除权、修正权,但这是远远不够的。虽然颁布的法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渐细化,对网络交易平台更加约束,但是我国关于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内容始终是缺乏的、片面的,并没有对其有一个全面的、详细的规定。

2.3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完善

我国出台了这么多的法律,却没有一部法律是对网络交易平台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营利的行为给予规制的。网络交易平台也是需要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的,但是网络交易平台遵循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仅限于列举了违法行为和保护的措施,并没有明确表示自己违反协议时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这表明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这样就十分不利于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3 完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3.1 提高公民自身保护意识与能力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源头就在于消费者缺乏自身的保护意识,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要想加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就要从源头处入手。在这个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们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消费者在选择网上购物时,应该养成自己细心、谨慎的习惯,在填写自己的有关信息时,要仔细查看,设置安全强度高的密码或者多设几层密码多重保护,并进行不定期的修改密码,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消费者在网上浏览消费时,不要进那些看上去很不安全的网站,也不要贪小便宜,高兴自己遇到什么好事就急匆匆的点进去他人发布的链接、网站去填写自己的有关信息,切记不要因小失大,可以安装一个杀毒软件,定期杀毒,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如果可以的话,尽量不写自己的真实姓名,可以选一个代号。网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要有强烈的保护意识,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到它的重要性,其个人信息就会泄露的更多,在面对经营者五花八门的获取个人信息的手段时,消费者是难以应对的。所以,我国一定要加强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宣传力度,以此来提高他们的保护意识,提高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力,减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被侵犯的现象的发生。最重要的是,网络消费者在遇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时,一定不能忽视,要敢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把法律当作自己的武器,要敢于斗争,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强化行业自律,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法律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互联网的覆盖面积大、信息量广、复杂性,这些特点都表明了只依赖法律是难以及时有效的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笔者认为,我们国家还是应该要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自律,使得行业规则和法律规范成为双重保护,共同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除了制定行业规则以外,还要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增強,能够有效地避免经营者主动泄露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大大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就明确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想要保护好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要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特别是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网络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宣传,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因为其自身的影响力,能够警戒不法分子的非法利用,从而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3 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监管的力度

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屡屡遭遇侵权行为,最重要的还是在于我国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当中,都可以看到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但这些规定是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法律之中的,这对于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非常不方便的。所以我国的当务之急还是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完善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相关制度,使得有关部门在维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时能够有法可依。除此之外,也应当加大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强化外部监管,设置一个机构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在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救济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外部监管部门就成为了有利的帮手。因为我国的制度问题,许多部门都可以对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监管,容易出现偏差、漏洞。所以,还是需要建立一个单独的保护机构,专司其职。针对我国目前的这种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构建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张爱娥.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鲁东大学学报,2015,(5).

[2]聂春苗.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J].河北企业,2018,(11).

[3]杨翱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与路径走向[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7,(6).

[4]李芳.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之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6,(18).

[5]李小翠,孙丽娟.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5).

[6]彭永镕.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投资与创业,2018,(6).

猜你喜欢
保护意识个人信息消费者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消费者网上购物六注意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知识付费消费者
“留住乡愁”前提下的锦和古镇保护与发展研究
大学生对陌生人的信任感与自我保护意识*
浅谈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