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05-26 01:51侯凯凡
青年生活 2020年9期
关键词:肇事罪公共安全方向盘

侯凯凡

摘要: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指引。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如果具有导致车损人伤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则应认定为过失或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不具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则应认定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关键词: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扰乱公共交通秩序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

综合来看,片面的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后果很严重应当加以严重处罚,以危险性评判认为其属于抽象危险犯,就与不得重复评价原则相矛盾,等同于对该罪进行两次评价不利于人权的保障,,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为具体危险犯。在此基础上要判断抢夺方向盘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中的危害行为,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就是该抢夺行为与爆炸放火等行为是否具有等同性,也即该行为是否符合其他危险方法,但是由于该罪是具体危险犯,没有行为类型的规定,所以要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则要通过以下几点内容进行全面综合具体的评判分析:

第一,在行为本质来分析,立法者认为构成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要与之前规定的放火爆炸等危险结果和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相当,从这几个行为本质特征来看,应当认为该种危害行为,应当限制认为成一种一次性行为,或者某一特定时间段内联系不断的持续性行为,在犯罪后果上应当具有一次性即时性等特点,

第二,在危害程度上来分析,该犯罪行为实质上要求,该行为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群的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从不特定来看,要求在行为发生时,所产生的危害对象不确定,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不确定,具有高度的不可控制性,该特性决定了,其危害结果的发展与危害结果的产生都是现阶段人类所无法控制,随时可以几何倍的扩大其危险结果,其正常发展必然会造成危害结果,如果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则属于偶然,不具有可以复制性,

第三,在侵犯的法益上分析。该具体行为要求,如果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该行为针对的侵犯的法益必须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重大财产安全,要是该行为只是仅仅侵犯的个人法益或者侵犯的人数很有限,则该行为不构成本罪,所以行为人所做的危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多少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或者重大生命安全,同时要求该行为已经发生具有不可控性随时都有扩大危险的可能性,具有性质上的严重性、恶劣性以及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在此之中,犯罪对象要求涵盖现实中多数人,也包括潜在的多数人。

(二)关于公交车上其他危害行为具体认定

近年来,发生在公交车上的乘客与司机的冲突,引发车辆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的案件,如何认定乘客和司机的责任,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故意、过失)而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具体而言,需要从如下方面理解:

(1)一般认为,司机作为车辆的直接操控人,对车辆撞人危险负有更为直接的责任。因此,对司机所科以的注意义务、责任应该更大。

第一,司机只要实施了“中度”以上的危险行为,就可以认为其是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司机在面临乘客的殴打之后,为了反击乘客,置行驶中的车辆不顾,离开座位与乘客扭打,造成车辆失控而撞死行人的,可以认为其主观上是故意,应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司机实施了“重度”危险行为,更应认定为是故意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司机遭受乘客的辱骂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不顾,离开座位与乘客扭打,造成车辆失控而撞死行人的,更应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司机实施了“轻度”危险行为的,进而造成事故的,应成立交通肇事罪。例如,司机在遭受乘客的殴打之后,出于赌气,猛地甩了一下方向盘,车辆撞死行人,司机的行为可以考虑成立交通肇事罪。

(2)对于乘客的注意义务、责任,比司机相对要小,毕竟乘客不是专业驾驶人员,并且没有直接操控风险。

第一,只有乘客实施了“重度”危险行为,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乘客用手机连续多次、猛敲司机,并与司机争抢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死行人的,可以认为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典型案例如,2019年重庆公交车坠江案。

第二,乘客实施了“中度”危险行为的,一般认为是过失,成立交通肇事罪。例如,乘客殴打了司机几下,司机置行驶中的车辆不顾,离开座位和乘客打斗,导致车辆失控撞死行人的,乘客成立交通肇事罪,司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乘客实施了“轻度”危险行为,一般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最多成立交通肇事罪。例如,乘客辱骂了司机,或者对司机轻微殴打了一下,司机置行驶中的车辆不顾,离开座位和乘客打斗,导致车辆失控撞死行人的,乘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司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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