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的分析与研究

2020-06-08 11:37孙雪蕾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1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

孙雪蕾

摘 要:婚内强奸是否属于刑法概念的强奸罪,学界两派各持已下,当今时代,妇女解放运动的不断发展,人权意识的崛起使得婚内强奸问题尤为得到社会关注。婚内强奸行为伴随着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严重侵害性,因此保障妇女权益刻不容缓。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如何在立法上进行完善,是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的重点。

关键词:强奸罪;婚内强奸;家庭暴力

一、婚内强奸的概念与特征

婚内,指在合法的婚姻内;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强,有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从刑法角度看,按照《刑法》第13条及犯罪理论通说,一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3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包括对公民权利的危害。婚内强奸行为往往使用暴力,所以容易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是有形的,可度量的;另一行为方式是使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这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性自由权利的危害,是无形的。使用暴力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一些。婚内强奸行为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事违法性。《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6条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罪状及处罚,婚内强奸作为强奸罪的特殊表现形态,当然具有刑事违法性。(3)应受惩罚性。若不给对妻子实施性暴力行为的丈夫处以相应的刑罚,丈夫将会更肆无忌弹地继续此种劣行。妻子在婚姻生活中无法获得性自主权,这样的家庭何以有真正幸福安稳而言。婚内强奸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应适用刑罚对其加以惩罚与遏止。

二、婚内强奸的原因分析

由于我们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传统观念对女性权益的剥夺,以及社会对女性的带来的压力,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比如虽然新婚姻法已经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是新婚姻法并未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方式、损害程度做出明确规定。同样,刑法上对强奸罪的主体是否包括丈夫并未明确界定,对虐待罪是否包括性虐待也并未明确规定,这样就给婚内强奸法律责任的追究带不了难度,造成了争议。因此,一方认为婚内强奸的行为发生在夫妻间的私生活领域,是比较隐秘的行为,一般第三人很难介入,缺少基本的见证人,通常只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除非施暴者自己承认,否则要想通过一般的程序证明婚内强奸行为存在很大的困难,实践中难以操作,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由于夫妻双方特殊的关系,处于特殊的动机,诬告是常有的事情,如果承认或者肯定“婚内有奸”将会助长妻子捏造或者歪曲夫妻生活的真相,很容易导致妻子对丈夫的报复手段合法化。另一方认为,取证困难不能成為否定婚内强奸的理由,肯定婚内强奸不会违背,新时代的“法理民情”。行为人在事实上构成强奸罪与在法律上又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构成强奸是两码事。以取证困难为由否认婚内强奸是没有道理的。即使在普通强奸案件中,证明性交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一定关系的案件中,然而从来都没有人因此而否定强奸罪。

三、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完善及重要性

今年首次发布的《妇女绿皮书》指出,在中国2. 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另据一份权威调查资料显示,在4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很显然,囿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肯定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另一次由社会学家在全国范围开展的调查表明,女性中有17. 5%的人经常在自己没有性要求时为满足丈夫而性交。而在上海的调查表明,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有8. 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在已发生的婚内强奸案件中,有些还是后果极为严重的。尽管《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但是,该法更多的只能称之为一部“软法律”,其约束力是微弱的,而且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按照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现法律干预还面临着极大的取证困境,特别是精神伤害无法进行量化,很难上升为严格界定的法律概念。这一切,都使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面临着太多太多的困难。婚内强奸更是从精神仁对妇女的摧残,在没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干预下,妇女得不到保护,很容易走向极端,以暴制暴实施报复。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具有必要性。强奸入罪是对妇女人格尊严的保护,是人格权优于身份权的表现。同时立法完善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我国立法对于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婚内强奸行为给司法实践带了很大的困难,法官在遇到这类案件时,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够依据自由裁量权做出判断,这样一来,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就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难以维护司法权威,这种过大的权力对于法官来说是危险的。实际上也从一个层面折射出法院在认定婚内强奸问题上的两难选择。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局面,应尽快统一认识,明确婚内强奸的刑法性质,为我国的司法实践确立一个较为明确的指导思想。从这点来说,尽快从立法明确婚内强奸的罪性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从程序上应该将婚内强奸设计为亲告罪。首先,婚内强奸从犯罪的特征上是适宜设计为亲告罪的。张明楷教授认为,国外刑法确定亲告罪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有的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如强奸罪,为了尊重被害人的名誉,便规定为亲告罪;二是有的犯罪情节轻微,需要考虑被害人的意见,也规定为亲告罪。也有的学者认为亲告罪所侵犯的权利轻,危害不是很大,法院是否处理,应尊重被害人的意见,并且,有的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还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只要求被告人停止对其实施危害行为,并不希望被告人因此受到刑事处分,所以对这类犯罪,法院也应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还有的学者认为亲告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或其他切身利益,避免激发被害人的感情,避免扩大影响而规定的。婚内强奸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个人法益,被害人行使告诉权或放弃告诉权的行为是一种法益主体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具有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法律意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一般的刑事强奸罪是以公诉的形式来由公诉机关侦察搜集证据来提起公诉的,但是“婚内强奸”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假如允许公诉机关进行的话,必然涉及到对于公民的一些隐私权的侵犯。即使真正发生了婚内强奸,妻子未必是想将丈夫绳之以法,这时如由国家机关强制介入,妻子自然就会改变立场,转而维护自己的丈夫,从而难免使国家监察机关就陷入尴尬的境地。所以被害人既可以有向司法机关告诉的自由,也有与犯罪人进行私下了断的权利,国家不应主动·干预。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观念的变化,婚内强奸问题越来越凸现,立法需求也更加迫切,这场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罪与非的争论应当由立法来做一个定论。婚内强奸行为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犯罪。且婚内强奸的归罪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从立法实践出发,完善法律,从程序上将婚内强奸设计为自诉罪,既有利于保障隐私。又有利于保障妇女的人身切实利益,进而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2]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3] 王雨沛,何鹏:《外国刊法学》(上).北京京人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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