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院设立背景下统一金融纠纷裁判尺度问题研究
——以车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视角

2020-06-15 05:44王佳玮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裁判审判法院

王佳玮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83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迅猛,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逐年递增①,金融纠纷具有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法律规制相对滞后等特点,因此做到金融纠纷裁判尺度统一,对于金融行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初衷之一亦是对此进行呼应。然而,在金融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存在,由此不仅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树立司法公信力亦极不利。为何在金融纠纷中,当交易双方适用标准化合约,且案情基本一致的情形下,依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在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等技术如火如荼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将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在案多人少的客观现实下,基层法官又需要什么样的“智慧法院”才能更为有效地提高审判质效?本文试图以车险合同纠纷案件为视角,以裁判方法、裁判规则和审判理念为切入点,从人工智能在基层司法实践应用的实用性出发,以期能在上海成立全国首家金融法院的背景下,紧随时代潮流而又不失接地气地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

一、缘起——同案不同判在车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外在表露

车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请求大多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或人身损害保险金,然而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尽相同,甚至出现案件要素基本一致,但审判结论却完全相悖的判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较为突出。笔者以案件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为分析基点,试举三类案件。

(一)驾驶员在其驾驶证记分超过12分时依旧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1.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裁判思路:保险合同条款并未明确约定驾驶员驾驶证被扣满12分的情形可作为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事由,并且驾驶员并不存在被行政机关依法扣留、暂扣或者被吊销驾驶证的事实,其驾驶涉案车辆也不属于无证驾驶或驾驶证失效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②。

2.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裁判思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间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条款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为保险公司免责情形。驾驶员违章记分达到12分为法定不得驾驶机动车事项,该规定为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③。

(二)驾驶员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车辆故障或其他事由下车查看,但因手刹未拉起导致车辆失去控制,不慎将驾驶员本人碾压致伤,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驾驶员医疗费等损失?

1.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裁判思路: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并不在车上,此时其并非驾驶员身份,而是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人,其身份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了转变。事故发生时其身份转变为事故中的受害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身份依法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④

2.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裁判思路:首先,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驾驶员系被保险人;其次,被保险人作为行为人,其因本人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害,不能同时成为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保险赔偿,故驾驶员不能成为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最后,即便认定驾驶员是侵权人,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后,势必又会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追偿,故理赔也就没有意义。⑤

(三)车辆处于六年免年检期,被保险人未及时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裁判思路: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根据该意见,符合规定的汽车实行6年内免除安全技术检验,即每2年定期检验并不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⑥

2.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裁判思路:《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关于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的规定,系车辆管理部门为规范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制度而采取的一项便民措施,根据该规定,对符合免检条件的非营运机动车虽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机动车所有人仍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检验手续的义务并未免除。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行驶证已经过期,未按照规定通过年检,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⑦

二、溯本——同案不同判存在于车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内在诱因

(一)主观方面

每一名审判人员均是以个体形式存在于司法实践中,限于法学教育程度和办案经验积累等因素的制约,每一名审判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所掌握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以及审判理念亦有所不同,当出现法律并无明确之规定情形,在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支配下,难免会导致裁判尺度的不统一。

1.法律适用方法的不同

法律适用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将某个生活事实归入某个法律概念之下的逻辑涵摄过程。⑧以上述第一个案例为例,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审判人员显然运用的是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法律分析方法(如下图1):

2.审判理念的不同

随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兴起,在保险法领域,近年来也出现了以被保险人利益为中心的理念。部分学者及审判人员认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在保险合同法律结构中居于中心位置,“需要保险法在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过程中,更应关注被保险人的利益,树立以被保险人利益为中心的基本理念”⑨,因此部分审判人员在审理车险合同案件中,如案情复杂或争议较大时,首先会以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分析、研判,对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会有所忽略,但还有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冲突之下,应当更加尊重合同、尊重交易习惯。实际上这是审判理念的不统一,审判人员在尊重交易规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之间摇摆不定。

(二)客观方面

1.金融创新性和立法滞后性的冲突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凡是有利益的地方必然会引人往之,利益愈大,人之甚众。金融行业亦如此,吸引了大批优秀的顶尖人才,而由此带来的行业的迅猛发展,就如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爆发后,其暴露的金融创新衍生产品非常人所能理解。国内亦如此,立法很难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金融纠纷案件的处理很难统一裁判尺度。

2.管辖的分散性无法形成统一审判口径与金融审判体系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已全面铺开,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达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已形成以入额法官为核心的若干审判团队,但在案件审理中,各审判团队之间对于裁判尺度的把握有所不同,在同一法院内的审判团队亦会出现这一情况,不同法院之间的审判口径必然无法统一。

图1

三、正源——为什么车险合同纠纷处理需要类案统一裁判尺度?

司法的终局解决需要的是统一性、平等性以及公正性,不能因为司法裁判者的主观恣意不同,抑或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地位不同而使案件审理结果不同。

(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客观需要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1亿辆,其中汽车2.17亿辆,⑩尽管有关部门对交通事故数量一直讳莫如深,但在车辆保有量如此巨量的前提下,交通事故基数也难言甚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此外大部分车主还会自主选择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保险,故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上都会涉及到保险理赔。尽管目前车险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但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惜赔、拒赔的态度还颇为一致,导致法院受理的车险合同纠纷案件收案数量一直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无出其右。故以车险合同纠纷为视角进行本文的探讨和研究,试图寻求一条类案统一裁判尺度之径,既是金融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亦是促进保险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题中之意。

(二)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相同事实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在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手里判决结果往往南辕北辙、大相径庭,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⑪。同案同判问题在学术界讨论依旧不少,部分学者对同案同判持怀疑态度,甚至认为“同案同判:一个虚构的法治神话”⑫。尽管我们国家并非判例法国家,但作为一名基层一线司法工作者,在庭审中每每当事双方拿出案件要素基本一致,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有时是完全相悖)的不同判决时,内心是复杂的,好在多年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能让我强作镇定,向双方表示将依法、公正审理案件。诉讼当事人或是普通民众是通过具体的个案来感受法律及其带来的公正感。如果只有抽象的平等原则而无实实在在的个案公正,或者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传递给人们的就是些消极信息,法治原则就无法真正得到张扬,人们便无法通过前后一贯的案件信息,在头脑中形成法律行为与结果的稳定预期⑬。毫无疑问,同类案件无法达到相似判决,对于诉讼当事人不利的一方而言,其对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必然存疑。司法公信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即司法权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⑭。在当前网络信息交互极为便捷、自媒体泛滥的时代,任何一件法院做出的前后存有矛盾的判决,但又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都有可能引起不可预测的网络舆情。在汽车时代来临之际,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车险合同纠纷案件达到类案统一裁判尺度,才会赢得公众更多的信任和信赖,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毕竟,“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⑮。

(三)预期金融行为合法性、风险性的外在动机

法具有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行为从而对人们形成引导的作用⑯。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现有法律对新的纠纷如何处理尚未明确规定时,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裁判进行指引。金融行业创新令人眼花缭乱,立法机构无法做到及时立法,因此金融行业藉由法院的判例以对其金融创新行为的合法性、风险性进行评估,一旦在司法判决中出现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况,会对金融行业带来困惑,阻滞金融创新。故,统一金融纠纷裁判尺度,亦是为了金融行业能够预期其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及风险性。

四、抉择:金融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路径之探讨——三维融合

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是多样的,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一线审判辅助人员,在极为充实的司法实践中,试图提炼出一条既能让当事人最大限度感受到司法公正,又能让审判人员充分提高审判质效之路径——将审判理念、科学技术和司法体制改革三个维度(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载体)深度融合。

(一)审判人员——审判理念维度

所谓金融审判理念,就是综合运用刑事、商事和行政审判手段,以实现金融审判的整体目标为价值导向的基本理念⑰。有鉴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惟有保持金融审判人员在金融审判理念中的一致性,才能在纷繁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处理中达到裁判尺度的统一。传统的商事审判理念在于:尊重意思自治和权利本位,促进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并重,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树立商法优先适用和尊重商事交易规则惯例⑱。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背景下,对金融商事纠纷的处理,因其特殊性在审判理念上亦有所深化,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达到平衡:

1.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安全并举

创新是万物得以发展的源泉,金融创新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尤为如此,但金融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不稳定因素。金融市场需要发展,但金融市场也需要稳定,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裁判和示范效应,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

2.尊重交易规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并重

尊重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是商事纠纷处理中不可忽略的原则,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日益庞大,由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也日趋复杂,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故在法律框架下,在尊重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的前提下,在当前金融审判实践中更应注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要达到金融审判理念的统一,需要基层金融审判人员完善知识结构、拓宽裁判视野、优化裁判技巧,以“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

(二)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维度

1.人工智能的兴起

早在1956年一些科学家讨论当时计算机科学领域尚未解决的问题时,便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概念。而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发展超乎常人所想,而最具里程碑的事件是由谷歌旗下公司开发的阿尔法狗(AlphaGO),在2016年3月与围棋世界冠军、职业九段棋手李世石进行围棋人机大战,阿尔法狗最终以4比1的总比分获胜,这是第一个战胜围棋世界冠军的人工智能程序,人工智能首次在全球范围内给予现实中的人类予以难以估量的震撼和深思。

2.人工智能对我国法律及法律行业的影响

基于人工智能发展极为可能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划,不仅要“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还要建设智慧法庭——“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从最早的基于规则的(Rule-Based)的专家法律系统(将法律专家的法律知识、经验等以规则的形式转变成为计算机语言),到以深度学习、机器学习、大数据等为支撑的自主系统,人工智能对法律以及法律行业更深更广的影响才刚刚开始。⑲

3.推进人工智能与类案检索机制的深度融合

事实上,部分学者很早就开始呼吁建立案件处理参考系统这样的一个平台——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同时又具有自身完善机制和学习能力的案件处理参考系统,应当是自然型案件处理参考系统,即一种各地法院已然判决的多维检索系统⑳(中国裁判文书网其实也已经具备上述功能)。但对于基层一线审判人员而言,随着海量案件的涌入,如果还是意图仅仅依靠审判人员提高能动性从而促进结案率的良性循环和保证个人的身体健康间达到平衡,显然难以为继。好在近年来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智慧法院建设亦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中,各地诸多示范性法院纷纷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有效地促进了送达、执行、电子卷宗归档等诉讼流程的高效运行。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利用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类案检索平台,在裁判方法、裁判规则和法律思维上进行深度演绎和精确归纳,为审判人员同案同判提供指导性意见。以往对同案同判的研究,主要针对案件事实相同或类似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出发,通过演绎和归纳首先明确车险合同纠纷同类案件的判断标准,继而再分析案件其他关键要素是否同类或一致——以达到类案的准确推送。

就车险合同纠纷案件而言,可以更为便捷地通过人工智能进行类案推送,一是纠纷诉讼请求较为固定,主要为车辆损失(本车和第三者)、人身伤害损失(本车人员和第三者)、车辆施救费用、损失评估费用、第三者其他损失等;二是保险条款的趋同性㉑,保险业协会在2016年已经发布全面型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各家保险公司目前所采用的车险合同条款基本一致,当案件出现争议时,能更为准确迅速地明确争议适用条款。就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所采用的算法及深度学习能力,在车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识别类案并推送给审判人员,并非难事。

虽然人工智能在迅猛发展,其对于法院、对于审判工作的影响必将深远,但是有一点是毋庸置疑且也是我们也必须遵守的底线,即人工智能无法完全替代法官,其定位应当是法官办案辅助工具㉒。

(三)金融法院——司法体制制度维度

就现有大数据分析能力和人工智能发展趋势而言,欲达到类案的准确推送惟欠东风,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及时送来东风——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从宏观方面来讲,“是推动我国金融强国建设、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应时之举”、“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进展”㉓,从微观方面来看,可在日趋复杂的金融纠纷中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从基层司法实践来看,对基层一线审判人员带来的福音是——金融法院可以为统一金融纠纷裁判尺度提供有利的制度保证。

1.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与集约化管理

目前明确案件管辖范围为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随着体制机制的逐步完善、审判实践的积累,笔者认为在未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在地域上可进一步扩大,尝试跨行政区域管辖,在案件类型上还可将涉金融刑事案件纳入管辖范围。通过案件的集中管辖和集约化管理,将有利于细化审判运行机制,形成统一审判口径与金融审判体系。

2.建立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

以车险合同纠纷为例,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般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法律适用的争议,保险合同条款理解适用的争议,以及事实争议。以事实争议为例,由于其不确定性,导致审判人员较难抉择和判断,但事实又是决定案件最终走向的基础。车险合同纠纷中,事实争议广泛存在于车辆及人身损失的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明确等方面,比如上文提到的驾驶员驾驶证记分超过12分依旧驾驶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或许更能给审判人员作出最终的判决提供有益的思路。因此在车险纠纷案件中,将评估鉴定专家、公安交警部门业务专家等纳入金融审判专家智库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无疑极为有利。

3.适时促进金融纠纷案例指导库的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即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我国是拥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具有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结构科学等优点,但也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周延性、具体性和应变性㉔,而由于金融的创新性和前瞻性,造成部分金融纠纷在审理中出现法律并未对相关问题明确规制的窘境,因此促进金融纠纷案例指导库的建设,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局限性,促进金融纠纷裁判尺度的有效统一。金融法院成立以后,管辖范围广、受案数量多、案件类型新颖且复杂,这些都为金融纠纷案例指导库的建设提供了客观条件,事实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等上海各级法院,都在不定期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对金融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限于体例和篇幅,《金融审判白皮书》涉及案例较少(往往只有十个案例)。成立上海金融法院后,金融纠纷统一管辖,笔者认为未来可以按照纠纷类型,建设金融纠纷案例指导库,如车险合同纠纷案例指导库等,以便给予基层司法审判人员更多的判案参考价值。

本章小结:审判人员具有统一金融审判理念是金融纠纷裁判尺度统一的根本前提,而金融法院的成立是维护金融纠纷裁判尺度统一的核心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度应用则为金融纠纷裁判尺度统一提供了关键动力。如何在审判理念、科学技术和司法体制改革三个维度进行深度融合,创造一个良性、互通的三维空间,为金融审判提供良好的环境,既需要政策的制定者高屋建瓴从宏观上予以把控和引导,也需要一线基层审判人员在金融审判中不断实践和总结。

五、结语

在金融纠纷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也在有序建设中,期许能以体制创新为基点,充分融合人工智能技术,以统一裁判尺度为突破口,为一线审判人员提供更为便捷、智能的裁判辅助、类案推送技术和系统,以缓解金融创新性和立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破解金融纠纷复杂性与金融审判力量不对等的难题,从而达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有效统一,最大程度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履行司法公正这一终极要义。

注释:

①2013至2017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503万件,摘自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②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民终1048号判决书.

③详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5770号判决书.

④详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80号判决书.

⑤详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14967号判决书.

⑥详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2388号判决书.

⑦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56号判决书.

⑧[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M].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96.

⑨胡晓珂.保险法二次修订之理念与路径选择[J].法商研究,2009(06):18-23.

⑩张弘.2017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高位增长[EB/OL].http://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5976651/content.html,2018-6-8.

⑪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2006(3):20.

⑫周少华.同案同判:一个虚构的法治神话[J].法学,2015(11):131.

⑬龙世发.“同案同判”的法理分析[J].人民论坛,2011(11):77.

⑭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5):6.

⑮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19.

⑯王建东.法理学[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218.

⑰黄鑫,顾天翔.提升专业化水平、聚力发挥综合效能——上海浦东法院金融审判“三合一”模式的探索[J].人民法院报,2018-5-23.

⑱余冬爱.民、商区分原则下的商事审判理念探析[J].人民司法(应用),2011(03):81-82.

⑲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M].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1:581-582.

⑳白建军.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及其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03(03):142.

㉑2016年8月19日中国保险业行业协会发布了全面型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

㉒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J].探索与争鸣,2017(10):105.

㉓王锐.设立金融法院的新时代价值[N].人民法院报,2018-5-16.

㉔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2006(03):17.

猜你喜欢
裁判审判法院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法律裁判中的比较推理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从重”
班里设个小“法院”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配合
消失中的审判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