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民间借贷的现实审视与制度引导
——基于Y市的实证研究

2020-06-15 05:44龚呈婷林婷婷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

龚呈婷 林婷婷

中共玉环市委党校,浙江 台州 317600

一、序言

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效刺激了社会资本的流动,推动经济资源的“按需分配”,极大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但是民间信贷具有隐蔽性、分散性、风险传递性,尤其是其建构于借贷双方道德因素和熟人社会“人格化合约”的信用体系十分脆弱,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公权力保护,容易爆发资金链断裂,引发借贷纠纷。又因其缺少担保与追偿机制,很容易由个案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从经济纠纷扩散为刑事案件,危及社会稳定,甚至引发区域性金融危机。因此,考察民间借贷问题,寻求民间借贷危机的“解套”手段极具现实意义。基于Y市的实证研究可以为民间借贷研究提供鲜明、典型的个案,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从理论假设、范式建构走向制度实践、经验反思。

二、Y市民间借贷发展的历史检视

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Y市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但其存在历史可能更为久远。通过文献研究、非结构性访谈,我们发现Y市民间借贷的产生、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

(一)自然地理因素

Y市县域总面积2279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仅有378平方公里,传统农业经济发展条件极为不利,而渔业收入也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为了生活和再生产,在农村中自发形成了“互助”式的借贷关系。而这样的自然地理条件也限制了随后的民营经济的发展规模,大量小微企业从作坊加工开始发迹,形成了村镇为单位的行业集群,但其形态依旧以分散经营、单打独斗为主,很容易遭遇资金瓶颈,继而产生借贷需求。

(二)社会文化因素

Y市人口总计43.2余万人,本地居民与外来务工人员大致齐平,而本地居民中的大多数是福建、浙江其他地区移民的后裔。这一人口结构产生了双重效应:一方面,亲缘、地缘的作用在多元文化并存的背景下被进一步放大,“熟人社会”结构更为紧密、排他性更强,民间借贷的隐蔽性、组织性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因而其发生频率都有较大的增幅。同时,乡土权威和社会伦理客观上发挥了对借贷双方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使得人们愿意并放心地将闲散资金交付他人。另一方面,Y市很多民间借贷组织的形式与规则都深受温州、泉州等地影响,如“入会”、“剪刀利”等,并形成了跨地区的资金流转渠道,进一步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规模。

(三)经济环境因素

最近的民间借贷活跃高峰期则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三种力量博弈的结果:一是经济“新常态”为小微企业、新兴产业、服务业带来的发展机遇与利好政策刺激;二是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以高杠杆和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在一段时期内仍然存在等现实引发银行信贷风险评估增大、信贷意愿紧缩;三是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刺激消费政策使得民众存款收益不如预期,大量零散资金流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民间信贷市场。“投资热”和“冻薪”也加速了这一趋势。

三、Y市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剖析

独特的自然地理、社会文化条件加之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Y市民间借贷形成了鲜明的地域特色与阶段性特点,也形成了与众不同的危机表现。总的来说,Y市民间借贷呈现出高息化、全民化、产业化的新动向,其盲目的逐利性表现更为突出,出现了高息借贷、地下钱庄等金融失范现象,部分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对Y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冲击。

(一)民间借贷高息化

民间借贷的规模、活跃度与地方经济总量及民营经济发展程度相关。Y市的民营经济较为发达,民间资金较为充裕,民众理财意识强。据测算,截止2018年底,Y市县域游离于支持实体经济以外的民间资金高达420亿元。这无疑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当大规模的资本卷入其中后,资本的逐利性和市场调节逐渐发挥作用,使得民间借贷偏离最初“互助式”的借贷关系,其用途也从传统的生活、经营所需转向消费、投资等目的。图1显示了参与民间借贷(包括借贷者与贷出者)的192名被试2008年和2018年借贷目的的变化。

2018年与2008年相比,生活性与经营性借贷目的均大幅减少,金融理财、还贷、博彩成为主要的目的。此外,购房作为刚性需求并未出现较大变化,但购房的目的已经从居住变为财产的保值增值。接受访谈的5位被试均承认,在他们看来民间借贷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投资”行为。

(二)民间借贷全民化

受到高息的回报、投资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经济收入提高的刺激,Y市民间借贷参与主体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多种职业、阶层、年龄,呈现出一种“全民参与”的“热情”。民间借贷已经成为Y市“公开的秘密”。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

1.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Y市早期的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个人之间,多是较早富裕起来、有一定积蓄的群体向亲朋好友提供低息甚至无息的借款。即便是经营性目的或以企业名义参与借贷,其债权债务多是以企业主本人及其亲属个人名义签署,而非企业法人。

2.民间借贷主体年轻化。尽管192名被试中40-50岁的群体因其有一定积蓄、人脉、信用且有家庭或事业上的压力,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群体,但越来越多的40岁以下的人群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来。20-30岁的年轻人的借贷目的主要是购房、婚礼等生活性需要,而30-40岁的人群开始考虑投资收益问题。这一点与社会收入及消费状况十分一致。

3.民间借贷主体阶层化。民间借贷主体的阶层化主要表现在鲜明的职业及收入的分化上。如图2-1和图2-2是192名参与民间借贷的被试的职业分布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参与者几乎同时是贷出者与借贷者。观察可知,金融业者是当前最大的借贷主体,随后是工商业主和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另外,无业者借贷率的提升从侧面折射出民间借贷的危机:他们大多是为了满足物质消费或博彩等精神享受而借贷,同时缺乏足够的资本担保,但贷出者显然并未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因而极易引发纠纷。

(三)民间借贷产业化

正如上文所述,Y市的民间借贷出现了投资目标倾向,涌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投资、融资的民间机构,产生了一批职业化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从业者或部分专门“吃息差”的借贷主体。他们通过操纵借贷利率、吸纳零星资金、多次拆借、低借高贷等手段构建起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在Y市民间借贷产业化的过程中,有三股不容忽视的力量:

1.“半阳光”民间融资机构。资本通过多次运作逐渐汇集于少数人或机构手中,如Y市永兴村镇银行、苏泊尔小额贷款公司和九山农村资金互助社,从非正规金融市场走向了半“阳光”化。尽管这些“四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们在支持“三农”的成效也不甚显著,在政策上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自身发展难以为继。

2.“地下”民间借贷组织。“草根大鳄”中的另一部分将民间借贷的“组织性”“隐蔽性”发展壮大,形成了实力惊人、体量庞大、人员复杂、关系错综的“地下钱庄”。从资金的募集到放贷、催收等环节及风险防控乃至法律规避等都有严密的措施,并有相对固定的人员乃至组织参与其中。他们通过组织密约、乡土权威等手段对借贷者加以控制,利用信息优势和资本优势牟取暴利,对无力偿还的借贷者采用人身限制、财产冲抵、暴力追讨等手段。

3.特殊民间借贷主体。在Y市民间借贷高息化、全民化、产业化的过程中,有一类特殊的主体在推波助澜。一些公务员、银行从业者,以营利为目的,将个人闲置资金,或利用自身信誉、职务影响获得的资金,包括公务员信用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及向其他民众、企业低息甚至无息借款等,出借给以“吃利差”为职业的社会人员,再由其高息贷给资金需求者。如Y市林泉雪、张汉学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背后就有不少公务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影。

(四)民间借贷纠纷激增

正规金融的融资风控收紧及民间借贷高收益的“魅力”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繁荣①,同时也引发了Y市民间借贷市场的种种乱象,各类纠纷频发。数据显示,Y市新增民间借贷案件同比激增六倍。据司法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如表1),2012—2016五年间Y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商事案件数量呈现间隔波动、阶梯上升趋势。其中2012—2015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分别占当年度商事案件数量的 37.25%、55.59%、55.99%、68.12%,保持了四年连续增长,2012年与2014年的增幅竟超过10%②。同时民间借贷涉案标的金额大幅增加,出现了诸如浙江一太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某为被告的系列民间借贷标的金额达数千万乃至上亿元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表1 Y市民间借贷收案数(2011年—2018年)

四、Y市民间借贷危机的根由

通过历史地、全面地为Y市民间借贷发展原因与现实问题“把脉”,我们可以做出以下“诊断”:当前Y市民间借贷问题的根由在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金融抑制”,及其带来的非公有制主体对自由资本强烈的制度需求。这一需求虽然被视为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Anders Isaksson),但资本配置的无效性和民间借贷活动的隐蔽性极大地扰乱金融信贷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利益。

(一)融资渠道单一

上文提及,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三期叠加”,市场对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尚不完全,企业的改制创新活动、政府的政策引导以及市场的自发调节出现了“时间差”,银行因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而倾向于保守安全的投资策略,大量非公经济主体不得不求助于民间信贷。另一方面,“时间差”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政府信贷资源配置的扭曲,以及体制内金融机构潜在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尽管Y市拥有一定数量的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扶持“三农”的农村新型金融信贷机构,但它们都受到了相当严重的制度压制,并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Y市融资渠道的单一与Y市大量小微企业的发展、转型需要极不相符,出现尖锐的融资供需矛盾实属正常。

(二)借贷行为盲目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进入“新常态”,市场竞争逐步转向以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将成产业组织新特征。Y市民营经济受到自然地理因素影响,大多是从事专业加工的小型化企业,本应该抓住机遇实现发展。但这些小微企业原先的发展模式大多是劳动密集型、高能耗、高污染,历史包袱沉重。为了规避风险,很多企业转变经营方向或扩大经营范围,抑或是进行跨领域投资。但“金融抑制”扭曲了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有效反映,给出了错误的信号。很多企业对其投资的领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市场的变化也缺乏及时的掌握,往往受短时甚至当前的高利润引诱做出盲目的投资行为,极易引发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出现坏账。

(三)信用意识淡薄

Y市民间借贷力量的发展壮大使得其借贷发生的领域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原有基于亲缘、业缘、地缘的信用基础变得薄弱。多方拆借或多次借贷更加削弱了资金来源与资金流向的联系。“金融抑制”的效应使得民间借贷出现逆向选择,过分地追求资本的自由配置,而对参与主体的信用需求降到最低。一方面,民间借贷参与主体鲜少有意识地搜集或主动提供有关资金来源、资金流向、担保抵押、信用度、风险规避等必要信息,常常发生图1中“不明用途”的借贷,一旦出现纠纷,借贷人“跑路”,催讨赔偿等后续工作都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组织或某些职业贷出人往往缺乏信用,向借贷人隐瞒重要的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以谋取不当利益。因无法对其信用加以验证,借贷者将因信用信息的缺乏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四)监管力度薄弱

正因为民间借贷发端于非公有制主体对自由资本的制度需求,其本身就具备不同于正规金融的特点,其运作机制与规范的形成与调节都是自发的,系统内部的监管也大多是自发的。如一些民间借贷组织内部的密约,或约定俗成的借条书写格式等。在参与主体一方刻意维持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内部监管显然是无力的,甚至会沦为维护信息优势的工具。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与“金融抑制”使得Y市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同时并存、相互割裂。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分散性使得信息私密性成为其本质特征,缺乏发达的信用体系和必要的信息公开使得正规金融市场或专业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展开监督与管理。

五、Y市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创新路径

在全面考察了Y市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问题根由的基础上,针对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金融抑制”,结合当前经济“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与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制度需求,本研究提出了符合Y市县域实际的建设性意见:

(一)重建市场调节

尽管在信息不对称与“金融抑制”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自发调节常常引发借贷纠纷,但市场调节本身就是抗衡政府对金融体系过度干预的法宝。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建立通畅的信息流动体系,使之为民间借贷主体提供必要的引导与警示。实际上,温州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常态化监控、公告与预警。或者也可以可构建资金流转顺畅的信托融资平台,将非规范化的民间借贷纳入到信托融资平台,使其规范化、合法化。美国流行的“网络贷款公司”也是另一个可资借鉴的例子。通过虚拟化使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网上”,再以资格准入、信息公开、信用登记增强风险防范,实际上方便了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也在最大程度上消解贷出者与借贷者的信息差。美国的部分州规定民间借贷(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低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实际上就是希望通过资本逐利性,引导部分资本向正规金融的回流,限制民间资本规模,避免出现“马歇尔冲突”③。

(二)完善法律支持

民间借贷缺乏法律的有力保护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指导,容易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在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融资的区别无法获得法律上明确的界定,民间借贷机构无法获得“合法晋升”渠道,“金融抑制”的所有制歧视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在地区进行一些税收、财政方面的激励性法规与规范的建设将是有益的尝试。比如,修改民间借贷机构税收相关的法规,设立分化税收的激励性条款,按照主体行为的投资性、经营性或生活性目的而非主体身份的差别,划定不同的税收标准。这样做既可以增加民间借贷接受法律调整的积极性,又可以间接引导民间借贷转移到合理、健康的目的上去。

(三)创新制度引导

创新制度引导最重要的是转变治理思路与范式,从控制命令到监督引导,把握政府干预、参与的度,杜绝“金融抑制”的出现。比如信用登记制度,完全可以将范畴限定在大额度民间借贷上。而不需要对所有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作常态监控,那无疑将增加治理成本,引发民间借贷的逆向选择。这样有选择的登记制度实际上既承认了民间借贷的私密性需要,又能满足人们对其机动性、互助性、信息优势的需求;既将信息公开带来的成本上升控制在最低限度,同时可以很大程度上满足政府监管机构对大额民间借贷总量和结构性要素信息的需求。此外,通过对大额民间借贷的监控,考察民间借贷机构的经营能力与信用情况,为表现优秀者提供转型升级的路径,形成与一套信用激励机制,鼓励民间借贷机构追求绿色、环保、长期发展的目标,抑制追求短期暴利(高利贷)动机,回归实体经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发展的常态。

(四)树立草根品牌

当前,国务院的“新36条”新政已为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提供了政策指引,对于Y市众多有实力的民间借贷机构而言无疑是一级强心针。通过内部整合、外部联合、农工商联动,组建起类似永兴村镇银行这样新型的“阳光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在永兴村镇银行全省首批试点已成功的基础上,尝试争取逐步铺开,层层推进,形成将大量游离于金融体外的民间资金吸收到金融体内,并与中小企业、“三农”形成共存共荣的利益共同体,从中产生一批真正意义上的“草根金融”。另外,作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一个主打品牌,相关监管部门要大胆创新,示范推广全市乃至全省的成功样板“九山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应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成熟一个带动一片,让更多的民间资金积聚到合法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中去,尽情发挥对当地“三农”的积极支撑作用。

注释:

① http://www.jiedai.cn/private/20131024105255.html.

②数据来源于Y市金融办.

③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与实践[J].经济学动态,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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