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震
【摘要】人工智能时代已悄然而至,对我国量刑改革产生了巨大影响。量刑科技化头顶大数据“光环”,身披人工智能“外衣”,在持续僭越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消解司法固有属性的同时,呈现出泛化特征。现阶段,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量刑改革中人工智能只能扮演法官的辅助角色,切不可本末倒置。未来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应在厘清其自身定位的基础上,寻求技术上的实质突破。
【关键词】人工智能 大数据 量刑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07.011
近年来,人工智能显然是一个时髦的学术词汇,尤其是伴随着司法领域的诸多变革,司法人工智能研究方兴未艾,诸多法学问题点燃了法学界的学术热情,呈现出“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各种论坛更是乐此不疲,此轮量刑改革也相应的与人工智能相映成趣。
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系统始于2013年左右,尤其是由最高法院积极牵头,各个地方性司法系统也逐步引入了人工智能的探索性尝试,电脑量刑、类案比对、偏离预警等应用系统的推出,极大地鼓舞了学界对人工智能应用前景的信心,也更进一步为人工智能推动量刑改革提供了契机。然而,当人工智能与量刑改革逐步交融并成为了光彩夺目的学术增长点之时,纷至沓来的前沿问题以及量刑改革自身的定位,不能不让人产生质疑: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是否真的找到了理性的前进方向?人工智能是否真的能從根本上为量刑改革起到积极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