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

2020-06-30 07:35
北方牧业 2020年6期
关键词:病死猪屠宰猪瘟

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部分地区出现“炒猪”行为,严重影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常开展,严重破坏生猪生产恢复秩序, 严重损害养殖者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加快恢复生猪生产。 日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击“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加强行刑衔接,加大对“炒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农业农村、 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 随意散播疫情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形成监管及侦查打击工作合力。 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梳理, 认真组织核查;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炒猪”团伙或“炒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环节发现的“炒猪”行为线索坚决严肃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案件、通报的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审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对涉及黑恶势力的, 坚决做到除恶务尽。

通知要求,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关键环节监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疫情排查和处置, 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 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规范做好病死猪的登记和处置; 要严把屠宰入场关, 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对证物不符的, 要依法处理; 要严格病死猪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管理,建立规范的台账制度,防止病死猪外流;要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 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 严把产地检疫出口; 要积极推进将生猪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逐步建立动物检疫证明核销机制。

通知强调,要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强大工作声势。 各地要加大对打击“炒猪”的宣传力度,采取明白纸、告知书、约谈、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对辖区内涉及生猪饲养、 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要及时总结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提高公众对“炒猪团”危害严重性的认知, 营造全民防 “炒猪团” 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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