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本 唐宇琛
国有企业补贴问题是中美贸易摩擦中双方争议最大的议题之一,其中“公共机构”认定又是焦点问题。2018年3月,以美国方面对中国输美钢铝产品适用“232条款”为肇端,中美贸易摩擦逐步激化升级。尽管中美已经签署了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但更棘手的国有企业地位、产业补贴政策问题尚留待第二阶段协议谈判解决。中美之间关于国有企业补贴的争端自“中美双反措施案”(DS379)开始交锋,双方争点不断。虽然该案上诉机构支持了我国对公共机构认定“个案判定”的观点,但至今为止,西方国家对我国国有企业作为补贴的提供者(“授”方)和接受者(“受”方)双重身份的不同问题不断质疑,这也成为我国国有企业受到贸易调查最主要的原因。
本文拟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协议及各国国内立法实践,探讨我国应如何主动化疑解决冲突,如何主动通过国内立法对接相关国际条约,丰富相关认定标准。同时结合中国要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协定)进程的实际需求,探讨其出价清单中所列的实体企业和公共机构在《政府采购法》修订中的相应厘清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相应定性分类进行完善建言,从而纾解国有企业在反补贴问题上面临的“授”“受”双重困境。
我国国有企业在作为补贴的“授”“受”者所面临的质疑和诘难,往往在贸易调查阶段就凸显出来。尽管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上诉机构最终否决了美方主张的“政府股权控制论”,但这并没有让其改弦易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