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自动驾驶汽车责任分担与智能执法

2020-07-10 22:51潘广鑫蒋帅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2期
关键词:大数据

潘广鑫 蒋帅

摘 要:在大数据背景下自动驾驶汽车具有独特的系统运行模式,自动驾驶的不同阶段对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影响,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责任认定具有前瞻性的导向意义,探索警察大数据智能执法的理性应对可以有效解决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划分。

关键词:大数据;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责任分担;智能执法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自动驾驶汽车当前面临责任分担以及执法者层面的问题,伴随着人工智能以及自动驾驶而来的既有给予也有挑战,人类就是在不断规避风险利用规律走到的今天,正视问题并且加以引导和规制,才能让自动驾驶汽车在经历过阵痛之后快速地走向成熟。

一、大数据背景下的自动驾驶汽车以及应用前景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

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这类新兴概念其实没有脱离载具的实质,只不过告别传统的旧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方式,运用互联网进行远程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代替人驾驶的汽车。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实质上时轮式机器人的一种,只不过在外观上更具有汽车的特质,但是由于其自身以人工智能背后的互联网系统作为中枢,本质上是轮式机器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是摆脱驾驶员的掌控之后,由人工智能利用定位系统以及互联网技术进行运转操控的一种方式。

中国工程院李德毅院士指出,“汽车改变了人类生活,却要被人类的共享出行所改变。”随着道路的智能化和学习型轮式机器人普及,人工智能将引领交通运输行业的转型升级。

自动驾驶汽车是移动社会的传感器、大数据的重要源泉,智能驾驶认知的进化速度可超过自然人,通过边缘计算和云计算一同产生群体智能,驾驶超脑反哺驾驶脑。美国商业战略咨询机构波士顿咨询公司经过调查分析,现行的能够在高速公路上经由人工智能系统操控进行自由切换道路行驶的自动驾驶汽车占售出车辆的5%;预计到2025年,世界新售出的自动驾驶汽车占新售出车辆总额的13%;到达十五年之后的2035年,这一占比将上涨10%,到达25%。

(二)自动驾驶汽车定级

国际上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定级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国际SAE的六分法,即分成L0至L5,将汽车从手动操作向完全自动驾驶分成6部分 ;第二类是学界的四阶段论,即利用驾驶系统的层级由低到高分成四个阶段 ;第三类是中国官方的三阶段论,较之四阶段论,中国的分法则完全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交通领域责任认定

(一)刑事责任领域

当自动驾驶汽车介入交通领域之后,刑法关于客观阶层的认定就会大不一样。人工智能和互联网为主体的实际操控者会加入违法主体范围,同时汽车的生产商也可能由于未能合理尽到改善科技以及诸多义务而承担更多的刑事责任。

(二)民事侵权责任领域

过错归责原则遇到挑战过错归责原则是民法解决民事纠纷中最为适用的原则,但是由于主体的认定难以及自动驾驶汽车其本身所带来的复杂性。制造者的侵权关系不同于传统汽车的制造者,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者对于人工智能系统是最为熟悉并且拥有自始至终的义务责任的。一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如果经过事故鉴定是自动驾驶系统即人工智能的责任,制造者便会首当其冲。

(三)责任认定的讨论

在未来实践中切不可盲目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做盲目论断,单纯减少驾驶员的注意义务或者增加生产厂家的智能产品质量要求最终可能导致毫无理由地扩大无过失赔偿责任而对我国刚刚开始的自动驾驶仪造成毁灭性打击。

三.大数据智能执法

(一)目前交警部门现状

交警现有执法系统智能化程度不够,移动执法应用还没有形成规模,大数据反哺执法活动的能力尚没有体现出来。

(二)智能执法的技术支持与发展前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智能执法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结合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警务智能执法系统"云智办案通"的研发和实现,从而全面助力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的提升。自动驾驶汽车通过大数据网络信息应用平台,将自动驾驶状况下的所有车况信息存储在类似于当今飞机应用的黑匣子中,并且和交警部门的执法处理平台相连接,当发生事故以及出现异常数据波动时,就会在交警部门有报警显示。在智能执法领域,道路交通信息也具有重要意义。道路安全与控制系统的核心技术是交通行为监测、道路安全研究与评估、预警与执法。这些技术现在已经与人工智能相结合,使得"看得见"的道路交通、"摸得着"的交通路线、非法关键行为的"发现"、潜在安全事件的"消除"、道路交通合作与互联互通的"快速反应"成为可能,未来,道路车辆协同视觉检测单元将成为道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史蒂夫霍金教授说过"当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信息和数据会产生爆炸性的影响。”随着监控设备的大量普及,警察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得到了推进。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新设备将为交通管理者带来大量的监控数据,大数据应用平台将存储这些数据,为警察执法带来变革和便利。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与交警部门数据的结合,则是将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以及警察的执法进行了完美的融合。

参考文献:

[1]2019年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南京院士大讲堂暨长三角人工智能产业论坛

[2]林雨佳《自动驾驶事故中的过失犯罪分析》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12版

[3]韩旭至 《自动驾驶事故的侵权责任构造———兼论自动驾驶的三层保险结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二期

[4]周铭川《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2月第27卷总125期

作者簡介:

潘广鑫(1999-),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警务指挥与战术方向

蒋帅(1999-),男,汉族,江苏宜兴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警务指挥与战术方向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数据环境下自动驾驶汽车的定级、责任分担与智能执法”项目,项目编号:201910329027Y,标注: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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