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会兼职劳动纠纷及防范途径研究

2020-07-12 11:09杨扬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47期
关键词:劳动法劳务用人单位

杨扬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引言:随着当下在校大学生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增加,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其具体表现为:工资拖欠、工资克扣、劳动时间延长且无薪酬增加、发生意外伤害等。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这一系列的劳务纠纷时,大学生向相关劳务部门申诉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反馈与解决结果。这种问题的出现,也是由于大学生本身的身份以及用工形式等因素,《劳动法》中认为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并不属于劳动法律的关系。因此很有必要对大学生兼职的劳动纠纷进行相关分析,并且找到防范途径,完善相关制度,积极解决这些存在的纠纷问题。

一、大学生社会兼职劳动纠纷法理分析

通过调研分析国内法律专家的观点和部分具体的案例发现,大学生兼职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雇佣关系,也有部分专家认为是劳动关系,因为在兼职过程当中,大学生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力和时间,在完成相应的工作之后,用人单位给与大学生相应的劳务报酬,这也就是部分专家认为双方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真正原因。更加重要的是,如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在发生这一系列的劳动纠纷时,大学生将没有任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部分专家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支付了大学生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并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当双方发生工资克扣、意外受伤等纠纷时适用于劳动关系但是其他之外的问题就只能适用于民事关系去处理,这是一种折中的说法,但是在实际的问题中,这种说法并不能站稳脚跟,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是有必要的条件的,其一是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二是用人单位给大学生购买了社会保险,在这基础上给大学生的薪酬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薪酬标准,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几乎所有的大学生兼职都没有得到上述这些保障,因此当前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符合劳动关系的。

上述我们已经明白了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那么接下来我们便需要明白两者之间到底是属于什么关系?从当前的法律体系之下我们能够判断的是两者之间应该是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从字面上来看仅有一字之差,但是他们的含义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就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劳动者也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做有损公司利益和荣誉的事情,合同内容不仅仅包括合同本身约束双方权益而且还要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则。而劳务合同更多的是属于民法、合同法等的约束和限定,是一种债务关系,双方之间也只需要履行好劳务合同上面的内容就可以了,没有其他身份上面的约束。在劳动合同中就要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而且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按照工伤事件处理,但是在劳务合同中,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也只能够按照人身伤害来进行处理,因此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两者之间在法律背景之下就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二、大学生兼职劳动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保护权益的法律法规具有局限性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是以劳务关系存在,签订的也是劳务合同,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但是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大学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受到的也是不公平的对待,大学生签约合同的辨别能力本身就很弱,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在正式用工之前就已经对大学生产生了不公平的对待,大学生在以后遇到问题的时候在合同上面就已经无法有有效的权益了。与此同时,当真正的纠纷出现时,大学生的时间精力都有限,也不能很好的为自己维权,在双方的谈判过程中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当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真正的遇到克扣工资、延长工时、不购买社会保险等情况时,大学生并不能够享受到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只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相关调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给大学生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难处。

(二)目前大学生兼职劳动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局限性

在正常的劳动合同之下,如果发生劳务纠纷,那么一般劳动者会通过几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维权手段分别是和解、调节、劳动仲裁与提起诉讼这几个方面,但是在大学生兼职和用人单位是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前提之下,大学生兼职也就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了,上述的四种方法也就并不能够一一使用了,总之,大学生兼职的劳务纠纷解决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一般都会选择进行协调沟通,这也是他们一般最先选择的方式,一般的纠纷都是劳动时间和工作内容的问题,这种方式也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大学生能够平和真诚的沟通,但是在实际的情况当中,大学生的协调沟通能力完全匹配不上用人单位的能力,在解决这类问题的能力上面双方本身就是不对等的,这一点在实际的案例中也得到了验证,大学生想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时,往往用人单位都不会给与协商的机会,这就导致大学生完全无法解决问题。

在上面的沟通协商都无结果的情况之下,大学生就只能够向人名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有欺诈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大学生就提起刑事诉讼。但是一般大学生都不会走这种方法,因为这种方式会花掉大学生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会有很大程度的经济花销,这是一般的大学生所不具备的能力。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学生兼职都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合同。这就导致在诉讼过程中有理说不清,甚至于完全站不住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此外大多数大学生的兼职薪酬费用还不够诉讼费用,这也就导致许多的大学生放弃申诉了。所以在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上面必须寻找到解决方法。

三、大学生兼职劳动纠纷的防范途径

(一)大学生兼职纠纷保护的制度完善

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合同。在实际的情况之下,大学生兼职和用人单位都是口头约束,这就导致给了用人单位投机取巧的机会,在很多时候借助这种空隙对大学生进行压榨剥削,在解决劳务纠纷的时候也就无法很好地解决,因此让大学生兼职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就十分的有必要,这样使得用人单位从开始就不敢有其他不好的想法,如果真的发生纠纷在后面申诉的过程中,对于大学生来说也有了非常重要的证据,就算这个合同无效,大学生还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薪酬。

(二)完善大学生兼职纠纷的解决方式

通过前文所述,在当下的法律基础上,和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这些方式和途径对大学生的保护都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之内,便可以彻底的解决问题,这样兼职大学生就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了,这也需要司法部门将大学生主体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出来,这样兼职大学生就可以在劳动法的保护之下进行维权行动和申诉行动。另外,相关部门需要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当中为兼职大学生设立独立的通道,方便大学生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处理,这就避免了大学生消耗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另外在实际的诉讼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受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让人名法院快速的进行裁决。在其他方面也需要为大学生的纠纷处理设置有利的条件。例如在大学校园设置专门的大学生维权部门,邀请法学院的老师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共同运营,努力为大学生兼职进行权益保护和建设性的指导。

四、结束语

当前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而这纠纷往往是大学生是受害者的一方,在实际的司法判决中,往往因为大学生劳动者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让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要想从本质上对这个问题进行防范,就必须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在许多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上面也要进一步优化,为兼职大学生提供倾斜保护,在学校也需要相应的组织和配套设施进行保障,通过上述方法将大学生兼职的保护做到更加完备。学校、政府、用人单位三方面都需要联合起来,将大学生的权益放在劳动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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