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教育的区域选择

2020-07-17 16:17黄珊珊
知识文库 2020年14期
关键词:外地少数民族民族

黄珊珊

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百年动荡使得中国高等教育虽有长足发展与进步却依旧缺少足够的法律外衣来进行规范与保护,特别是针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更是缺乏支持。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而高等教育立法对于少数民族的重视也在经历波折之后,逐步走上正轨。

1 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路径选择

有数据表明,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地区所拥有的大专院校是236所,只占到全国2595所大专院校总数的9.09%,这与少数民族地区土地面积占到全国总面积的6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总人口占到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的比例严重不符。在如此情势之下以及现行高等教育法规的框架内,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在追求高等教育的时候出现了几条路并走的路径选择。笔者基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地域与之相衔接的高中基础教育阶段地域的两个维度作为参考,对少数民族地区学生高等教育的路径选择进行了如下划分:

1.1 本地高中学习、毕业前往外地高等院校就读

本地高中毕业前往外地高等院校就读的情况是为最常见的路径选择。中国的城市普遍存在以某一区域内行政中心为首带来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类资源以更多的行政式方式集聚。在全国总共39所“985工程”高校中位于北京的有9所占到总比例的近四分之一。而此类情况不仅限于北京,在上海、广州、武汉等全国重要的区域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亦是如此。在此背景下,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普遍存在着“1+N”的高等院校分布格局,即一个普通省属的本科院校加上几个不多的专科院校以及民办院校组成了该地区较薄弱的高等教育体系。同时基于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缺乏,在进入高等教育阶段时离开家乡前往学校数量更多的区域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成为很大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高中毕业生的被动而又更实际的选择。

1.2 本地高中学习、毕业进入本地高等院校就读

本地高中学习并毕业进入本地高等院校的情况在少数民族地区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路径选择。就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而言,本自治区内虽然相在全国的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中相对处于弱势,但是因为省级行政级别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使得本自治区的学生相比于更低行政级别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学生在民族自治的框架内享有更多的选择。除此之外,拥有高等院校资源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同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高等院校在针对本地少数民族学生的招收问题上都制定了特定的计划,除了国家施行的少数民族学生高考加分政策外,少数民族地区的本地高等院校在招收本地少数民族学生时会带有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和分数照顾。多数此类高校虽然在招生取向上多是面向全国招生,但同时也将本地区的学生招生名额至少保持在30%-50%的比例甚至更多,这些措施就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本地少数民族学生在现有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体制及法律框架下享受到相对足够的高等教育。

1.3 外地高中学习、毕业进入外地高等院校就读

随着各地的教育交流的不断加深,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在高中阶段离开家乡前往教育资源更为丰富的省会或者区域中心城市的高中就读已经是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常态化现象,诸如湖北省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很多高中适龄学生前往省会武汉就读于武汉的高中。在这部分外地高中学习的学生中,除了一部分是由于父母工作变更而前往,更多的是出于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服务的初衷。相比于在家乡,省会或者区域中心城市使其能有更好的高中教育,进而相当程度上增强了其在高考中的竞争力,更加有利于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绩进入一所好的“211工程”或“985工程”高校甚至出国留学。在这个路径选择中,更明显的体现国家处于对新疆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的支持进而在内地相对教育资源集中的地方诸如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和成都等地开办的内地新疆班和内地西藏班,借助内地相对优势的教育资源为新疆和西藏两地培养高素质的少数民族高等人才,这些在内地高中毕业的新疆、西藏学生无一例外地几乎都进入内地的“211工程”和“985工程”高校就读,实现了异地高中到异地高校的直通式渠道。

1.4 外地高中学习、本地高中毕业进入高校就读

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在外地高中学习,但是却在本地高中毕业的这种情况是个很特殊的路径选择类型,这一类型的诞生正是中国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城乡的二元结构直接导致了城乡之间、大小城市之间在公共服务资源、政治及经济实力以及本文所关注的高等教育资源存在极为不平衡的配置,而现阶段“中心化”的趋势又使得愈来愈多来自乡村或者小中城市的人在没有完全预计未来形势的基础上前往一线或准一线大城市寻求新的机遇。自然,这就包括上文提及的现在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前往外地城市高中就读的情况。在外地高中就读并不意味这自然取得在就读地参加高考的资格,很多并未是因为随父母工作调动而前往外地高中就读的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有很多在外地高中学习之后由于高考资格的问题被迫返回本身所在少数民族地区高中参加高考毕业,其在外地高中的就读就此打上“借读”标签。

2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立法自觉

上文所述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各类高等教育问题并不是偶然出现或新近出现的,而是自中国近代高等教育诞生之日起就存在并一直延续至今的。新中国建立之初,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问题无法得到重视甚至正视。真正在这个问题上有所自觉乃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一直是中国高等教育立法中无法忽视也从未被忽视的问题。

最早提及少数民族教育问题的是1949年建国前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就明确指出了文化教育政策和民族政策的一般原则以及我国民族地区面临着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紧接着在 1950年的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上就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并从当年筹建中央民族学院为开端陆续建成了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的民族类高等院校共计十四所,这极大的为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提供了坚实的阵地。此后,1951年11月政务院批准了《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该报告介绍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以及应着重处理好的几个问题。从1956年6月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制订1956年至1967年全国民族教育12年发展规划开始,国家政务院和教育部相继通过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关于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事》等诸多法律法规,为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文革之后,中国迎来改革开放新时期。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报告》总结了民族学院的办学经验,提出了新时期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等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文件相继出台,民族高等教育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对于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日趋健全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得以重视的。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权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宗族、性别 、 职业、 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的机会。”这里所指的受教育机会自然就不可缺少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入学机会。 此外,还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 65条规定也规定到: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 ,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3 结语

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冲刺阶段的大背景下已是坚持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一个都不能少”、“一朵都不能衰”的大底线。全民族的小康方是全面小康,中国人民全面素质的提高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少数民族这一构成。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高等教育事業, 为少数民族培养一大批优秀的高素质人才,是实现少数民族小康、是关系全面小康的全局大业的一项必须长久坚持之策。

(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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