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发展

2020-07-27 15:41王晨阳
山东青年 2020年6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王晨阳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的呈现葫芦形结构,葫芦形的结构反映了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的中心在于侦查阶段。审判属于葫芦上面膨胀较小的部分,葫芦的腰部则是审查阶段下面.最大的部分就是侦查阶段。这个葫芦形的结构反映了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的中心在于侦查阶段。因此推进庭审实质化是我国目前我国刑诉领域的热点。

关键词:刑事诉讼;葫芦形结构;庭审实质化

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现状

1.案件的实质调查和全面调查都在侦查阶段完成。案件的裁决实质上已经在侦查阶段完成了。以审判为中心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证据审查、事实认定以及作出判决都应该是依据庭审情况。

2.由于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的存在,在审判之前,法官都会看到来自侦查阶段的案卷,这会使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庭审作用的发挥。侦查机关的案卷不仅影响着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法官庭审的基本判断。司法实践中,法官庭审前一般要全面阅卷,使得法官庭审时难以保持白纸心态,在内心已经形成预断的前提下,證据调查和法庭辩论都未能发挥实质性作用。

3.检察院法院之间过度配合,比如法院想做出无罪判决之时。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但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也让撤回起诉代替无罪判决成了常态,严重影响了审判的中立性和终局性。

二、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的必要性

1.刑事司法的公信力不足

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通过率表明,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满意度不断上升,体现出我国司法公信力整体态势趋好。但刑事司法中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冤假错案,也存在司法腐败、专横、庸懦、僵化等消极现象,极大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尊严、破坏司法公正。此外,“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适用差异、“拍卖判决书”胜诉判决执行难、“暴力袭击裁判者”等事件时有发生,也折射出司法权内在运行和社会公众心理认同尚未达到高度合状态,司法公信力有待继续提高。新媒体时代,负面司法事件被广泛传播,在共情效应、关联效应、长尾效应共同作用下易形成司法不公的舆情共识,进一步削弱司法公信力,不利全面依法治国。数据显示 80%的网络舆情与政法有关,而冤假错案是负面司法舆情的主要领域。我国刑事司法公信力不足集中表现为冤假错案,其中有司法人员缺乏基本司法伦理和责任担当问题,更深层次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未真正形成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近年来陆续平反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揭示了我国刑事司法体制问题:“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诉讼实践强调追求打击惩罚犯罪目的,重采信案件卷宗轻法庭审理调查、重侦诉结论轻辩护意见,案件裁决结果实际上形成于审前程序。这些司法理念及实践背离了诉讼程序保障人权及控制权力要义,增加刑事案件司法不公的可能性。

2.我国庭前会议使用率低下

首先审判程序是庭前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庭前会议、法庭审判。在实践中,仅有少部分案件才会适用这种程序,比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社会各界群众普遍关心的案件中,舆论的压力会被法官的判决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确保案件顺利审理,法官需要更多的时间了解案情,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说法,来增加法官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再使用之前的做法,通过电话来交流,就不能使三方面对面沟通交流,了解互相的意见,为案件的审理打好基础,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种影响力大的案件时,更倾向于使用庭前会议制度。另外,在有死磕派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法官为了提前获得律师的辩论思路,往往会选择在庭前会议中加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意见里,规定了撤诉,排除证据等行为的效力,有利于积极引导庭前会议的效力。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最高人民法对于庭前会议制度持肯定态度,但在意见和司法解释中仍然对庭前会议制度缺乏明确的认定,对庭前会议的表述也有些模糊,并未使用“应当”等词语明确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应当在以后的文件表述中,更明确的规定庭前会议的效力。

3.刑事辩护率低

笔者认为法庭辩论环节其实是审判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刑事辩护率低 审判过程是就是残缺的如果辩护率低下是对于被告人非常不利的。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最大的问题,就在三个方面,质证,提问,辩护。质证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证人不愿意出庭,致使律师无法当面向证人进行问询。几位刑辩律师纷纷表示,多数证人并不愿意去法庭上陈述其证人证言,而面对检察机关宣读证人书面证言时,律师总是无法当面向证人进行询问,即使证言存在着问题,也会被法官们忽略。提问困难是指法官为了节省开庭时间,经常有意无意之间缩短律师们的辩论时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机关都有义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意见,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检察官们往往会忽略无视律师们的建议,或者表面听取意见,但在庭下讨论时完全不与考虑,即使律师的当面询问,也极少有法官会向律师解释不与采纳的原因。诸如此类的等等做法,都反映了公检法机关对律师的忽视。

三、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方向

1.强化侦查、公诉服务审判意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在庭审上表现为密集开庭、集中审理、当庭认证、当庭宣判,这是一种高度重视和强调司法技术的庭审制度设计。所以,第一,改革必须要强化一审法院的司法能力。这包括却不限于加强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法官流失现象,改善法官待遇,培养法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努力提高在职法官素质,完善合议庭制度,强化主审法官的责任等方面。

2.落实庭审实质化,强化一审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必须解决审判程序的“入口”问题。当前,基层法院面临“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无疑将会增加法官工作量。所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必须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将审判中心适用的对象限制在那些案情相对复杂、疑难的重大案件上,而对于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则通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予以消化。员额制导致人手不够每个法官每天甚至要接数个案子。

3.完善庭审质证,充分发挥律师辩护作用

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律师的有效参与与权利的充分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近期改革目标,就要提高律师地位,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确保法庭质证不流于形式。让律师进行充分质证与辩论,实现控辩双方的均衡对抗。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强化辩护律师维护特殊群体利益的作用,确保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人帮助。建立辩护意见回应机制,切实尊重辩护律师辩护行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具体到个案裁判中,则应重视法官的裁判文书说理工作,杜绝裁判文书“语焉不详”、回避辩护意见、回避争议问题的情形。

结 语: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四年来,已不知不觉走到一个重大的节点,是迎难而上,继续深化改革,还是知难而退,重回侦查中心主义的老路?选择后者,就意味着要接受审判对侦查制约的失灵,接受由此所导致的冤错案件频发的局面,这是任何一个正常社会都难以承受的代价。[1]

为此,必须迎难而上,突破瓶颈效应,解决好“两卷”问题,重塑审判认知结构和判决权威结构,为改革开拓更广阔的制度空间。同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对控方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可能会影响打击犯罪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推行此项改革短期内会付出的社会成本。

[参考文献]

[1]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政法丛论》2020(2)“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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