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法律以及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现阶段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实践与宪政定位依旧存在很多距离,同时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也偏离了其设立的初衷,所以我国司法改革中要将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实施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核心理论,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 监督职能 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 法院
一、检察院法律监督权概述
(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之内涵。人民检察院的基础性法律监督权力主要包括破坏国家政策检查权、破坏国家法律检察权、破坏国家政令统一政策检察权、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权等。在行使国家机关审查权利和重大案件审查权利的过程中,检察院有权行使大案件逮捕权、法律起诉权等。除上述基本权利外,检察院还可行使刑事诉讼权,对一些效力判决失误和错判的案件,适时依法提起法律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指的即是检察监督权之构成。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处于第一层次或上位的,即是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1]在此三者当中,又尤以刑事公诉权为重。处于第二层次或下位的,乃依附于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而存在的辅助性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