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机制下法院的功能定位

2020-08-04 07:28:33吴明军王梦瑶
行政与法 2020年7期
关键词:机制

吴明军 王梦瑶

摘      要:作为基层治理“枫桥经验”的新升级,法院主动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具有正当性基础。然而,实践探索以法院为中心主推,存在参与不当的异化风险。法院的功能定位应从多元解纷下的司法引领转向“以审判为中心”,把党的领导和制度优势转化為社会治理效能。

关  键  词:枫桥经验;诉源治理;法院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7-0087-09

收稿日期:2020-05-10

作者简介:吴明军(1976—),男,浙江衢州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为司法改革;王梦瑶(1991—),女,安徽宿州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为刑事法与司法改革。

基金项目:本文系甘肃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西部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ZSCQ029。

“诉”是指法院的诉讼案件,“源”是指纠纷产生的根源、来源,“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1]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要义,能够从源头预防矛盾、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外。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因此,法院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具有正当性基础,但如何更好地发挥法院的作用,基本前提在于正确厘清法院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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