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晨宇
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集装箱滞期费”,指供箱人向用箱人收取的超出免費用箱期后继续占有或使用集装箱的费用。[1]航运实践中,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港口当局和海关扣押货物均可能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留于目的港。按照航运惯例,在实际用箱期超出免费用箱期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收取滞箱费。本文结合我国和英国的相关判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滞箱费计算期间,并就船货双方如何在滞箱费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提出相应建议。
1 滞箱费的法律性质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承运人收取滞箱费作为航运惯例已被司法界和航运界广泛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可作为承运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依据。
关于滞箱费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和业界主要有违约金说、约定损害赔偿金说和违约损害赔偿金说等观点。违约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金,即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就超期用箱的赔偿问题达成合意,如果事先约定的违约金因实际情况复杂而无法弥补承运人的损失,则按法定违约金赔偿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