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颖来
摘 要:有追索权保理的交易形态较为复杂,司法实践对其法律构造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选取一条符合当下交易实践需求的法律关系解释进路,是化解有追索权保理案件中裁判分歧的基础。我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定性为债权让与担保,同时,为消除担保权构造下隐性担保对交易安全的危害,第768条将保理的登记对抗规则隐含在发生多重保理时保理人的权利顺位规则之中。此外,《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巧妙地化解了保理人可否同时行使追索权和应收账款债权这一解释难题。
关键词:有追索权保理;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担保;权利竞存;登记对抗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06-0062-08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自2012年开始保理试点。2012年以来,我国有追索权保理在保理总业务量中的占比每年都超过60%。①但因我国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司法实务部门对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构造不够熟悉,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时,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例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与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高安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交易,因此,有追索权保理的核心法律关系非债权让与,而是融资担保。②但在“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以当事人在保理协议中约定了转让应收账款为由,将有追索权保理的核心法律关系认定为债权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