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骞

作为西方哲学的关键概念,“理性”始终占据历代哲人思辨的核心位置。同样,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以下简称《政》)中,理性概念遍布关于“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1]3的整体论述之中。而其特殊之处是,在《政》中罗尔斯并没有对理性进行正面且系统的论述,与之相关的,是该概念在书中因其所处语境的差异而展露出多维的内涵。对这些多维内涵的辨识、梳理与整合,将是我们理解《政》的理性主义背景乃至理解《政》全书论述的前提。下文将首先对“理性”在《政》中的不同使用语境做出归纳,进而分辨其中蕴含的多维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尝试从哲学与哲学史的视角予以进一步分析。
一、《政治自由主义》中“理性”使用的不同语境
罗尔斯在《政》中对“理性”的使用语境可以被归纳为五类:第一,理性的原初论证。罗尔斯在基本原理的第一讲中阐述原初状态时,在注释中专门说明“理性”(the rea-sonable)与“合理” (the rational)的划分对于原初状态论证的关键意义:在《正义论》中这一划分尚未明晰,而在《政》中,“理性”就作为原初状态论证的约束条件而优先于“合理性”[1]23。如果说“无知之幕”的设置保证该论证能够排除任何干扰基本公平的偶然因素与特殊因素,那么罗尔斯同时对“理性”的强调则从另一層面保证了公民在“无知之幕”后的思考能够在本质上关乎整体而非个人,而“合理”思考则在“善”的引导下未必能达成这一关怀,从而只能作为“理性”的补充条件,该论点在随后“公民能力及其表现”一讲中得到了更为详尽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