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探究

2020-08-07 05:33董琳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17期
关键词:完善对策黑龙江省

董琳

摘 要:通过对黑龙江省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梳理,从非遗著作权、非遗专利权、非遗商标权的保护出发,分析当前存在的主体不清、比例偏低、规范缺乏等问题,从而提出黑龙江省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对策,包括在著作权保护中明确二元主体、专利权保护中扩展保护范围、商标权保护中强化注册规范。

关键词: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对策;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7-0197-02

一、黑龙江省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通过对2019年相关数据的初步统计发现,黑龙江省非遗的级别保护分为四级保护,最高级为国家级,被列入其中的有34项,其次为省级,共有303项,再次为市级,共有505项,最后为县级,共有768项;黑龙江省共有国家级传承人15人,省级传承人337名;现有规模性非遗生产企业有60多家。黑龙江省2016年制定了非遗地方性保护条例,相对于其他省来说滞后了许多年。省文化厅在近几年为保护非遗采取了许多措施,现在非遗的保护主要是依靠政府来推动,如采用数字化保护非遗,举行非遗的表演比赛(如同江市举办赫哲族伊玛堪说唱艺术表演比赛)。

目前黑龙江省对非遗的保护均是依靠政府来推动,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对非遗进行调查、收集整理、数字化保护、出版相关图书、培养传承人、宣传教育等,这是非遗保护的一大中国特色,也是黑龙江省的特色。2016年黑龙江省颁布的《黑龙江省非遗保护条例》中对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只字未提,由此导致黑龙江本省大部分非遗申请知识产权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但是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与非遗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也就出现了许多与之相关的难题。

(一)非遗著作权的保护

2016年实施的黑龙江省非遗保护条例没有提到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更未提及与著作权相关的内容,因此非遗的著作权保护在黑龙江省内来还得不到地方立法的支持。前文已述,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是非遗中的民间文学艺术,黑龙江省的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有传统美术类,包括各个地区、民族的剪纸、纸扎、画作、刺绣、雕塑,还有曲艺类的。一般来说,如果传承人以相关民间文学艺术为素材创作出来的作品直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孕育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群体性权利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黑龙江省也未出台相应的规定弥补这一漏洞。我们无法指望所有的赫哲族人民如今还会保持着原始的依靠捕鱼为生的生活方式,而赫哲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如今赫哲语渐渐失去了生存的沃土,现在只有为数不多的老人会说民族语言,岁月的流逝会带走这些前辈的生命,同时也会使赫哲族的语言文化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若不建立相应的传承机制,该文化终将逃脱不了被社会淘汰的命运。

(二)非遗专利权的保护

笔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专利检索网站中逐一检索了与黑龙江省非遗相关的专利,发现到目前为止,在黑龙江省非遗中申请并获得专利保护的主要集中在传统知识和技艺部分,从已经申请专利的相关非遗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1)专利权人以公司和自然人为主;(2)相应的非遗已经实现产业化生产;(3)所申请的专利类别以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主。此外,笔者在专利网上检索了与赫哲族、鄂伦春族相关的专利,发现其中专利名称为“一种带有鱼骨装饰物的赫哲族腰饰”和“一种带有鱼皮装饰的赫哲族头饰”借鉴了赫哲族传统服饰这项非遗,成功申请到了实用新型专利,而名为“一种东北鄂伦春族的桦皮船赛体育项目用桦皮船”则依靠的是“鄂伦春族桦树皮船制作技艺”这项非遗技艺申请的专利。

(三)非遗商标权的保护

笔者在商标局商标检索网上搜集了与黑龙江省非遗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注册商标名称,从已经搜集到的资料来看,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1)黑龙江省申请商标权保护的非遗主要集中在传统技艺领域,更进一步观察,主要集中在食品和酒水领域。(2)黑龙江省非遗的商标注册分为两种,一种是所注册的商标名称与非遗名称具有直接关联性,如“哈尔滨红肠”,另一种是所注册的商标名称与非遗名称无直接关联性,如七台河华韵民族乐器制作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名称与非遗名称“古筝制作技艺”关联性不大。(3)商标权主体均为公司,黑龙江省非遗得到商标权保护的路径是通过公司实施传统技术制造相关产品,依托该产品申请注册商标来进行保护。

二、黑龙江省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遗著作权保护的主体不清

黑龙江省没有形成针对非遗群体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著作权现有的制度都无法与非遗完美地契合,甚至是有一些冲突,主要面临的问题在与主体不明晰。非遗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有时是传承人,有时是可以确定一定范围的群体,如赫哲族伊玛堪就可以确定其权利主体为赫哲族人民。而赫哲族也有相对聚居的地方,且其人口也仅有5 000多人,此类群体范围比较好确定。但有的非遗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已经超过了黑龙江省的范围,因此要确认这部分非遗著作权主体在实践操作中就十分困难。

(二)非遗专利权保护的比例过低

根据上文所描述的黑龙江省非遗专利权保护现状,证明了该省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与非遗相关的专利权保护。但是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明显,其主要问题是本省非遗中的传统知识和技艺多达51项,而申請到专利权保护的项目寥寥无几,剩下大部分的传统知识和技艺没有得到专利权的保护。

(三)非遗商标权保护的规范缺乏

最后是关于非遗商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黑龙江省非遗申请注册商标的观察,笔者分析其保护中暴露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1)黑龙江省非遗所申请的商标大多数为一般商品商标,导致受益主体仅为单个公司,无法惠及更多的群体。(2)有的注册商标名称与非遗名称相去甚远,虽然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体现了其依靠商标来保护根据传统知识和技艺所制作的产品的意识,该商标在保护产品的同时亦间接地对外展现了非遗文化的魅力,但是该商标在宣传和传播非遗文化时相较于有直接关联性的商标名影响力要弱很多,消费者在选购时意识不到相应商品是依靠传统技艺制造而成,无法为非遗起到很好的传播宣传作用。(3)黑龙江省传统技艺类非遗中其他大部分非遗均未申请注册商标,随时面临被抢注的风险。

三、黑龙江省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对策

(一)著作权保护中明确二元主体

如果说知识产权法是经由确认单个主体财产权的方法来增进它们的创造,那么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法便是通过确认群体财产权的方法来增进社区群体创新。非遗著作权权利主体主要解决两类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是一直以来享有并使用本民族非遗的群体部落或社区,二是非遗的传承人,这两类人都是非遗能够世代传承延续下去的核心因素,如果不保护群体的权利,那么非遗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不保护传承人的权利,那么就没有激励机制去鼓励个别个体来深入研究非遗。尤其是那些传统技艺类、那些制作技艺需要复杂的工艺,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并且要有丰富的经验,我们不能指望整个社区的群体都去学习,如果没有传承人去学习这些古老的制作技艺,就很有可能会失传,毕竟随着时代发展,新文化的传入,传统文化可能遭受灭顶的冲击,而此时若拒绝授予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火上浇油,加速某些非遗的灭绝。因此,非遗的延续既需要一定的群众基础来维持,又需要有个别传承人对其进行精进、细致深入地研究。与之相对应,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保护群体的权利,也需要保护传承人的权利,二者不可偏废,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唯有如此,才能为非遗提供周全的保护。

(二)专利权保护中扩展保护范围

在传统知识和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且这种创新达到一定的高度,根据其创新的高度而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因此,政府部门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传统知识和技艺进行消极的保护,即防止企图不良之人对传统知识和技艺不经过任何创新和改造就申请专利保护;二是积极鼓励相关传承人对传统知识和技艺进行创新,并引导他们申请相关专利保护。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传统知识和技艺没有被申请过专利,也没有被公开、为公众所知,其是家族内部传承,对于此类非遗,其家族成员可以直接申请专利权。

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民俗类中有些传统服饰的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然,要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还必须符合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条件。首先是该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外观设计权针对的是工业产品的设计,这些传统服饰成为一种通过工业制造大规模生产的产品并不是一件难事,并且现实中确实存在专门出售这些服饰的厂家。其次这类服饰应具有一定美感,这里的“美”不应狭义地理解,只要符合普通大众一般的审美同时不违背社会公德即可。最后是这种服饰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地复制,这一点在现实中并不难做到,例如,朝鲜服饰进行规模化生产后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三)商标权保护中强化注册规范

规定非遗可以申请注册为集体、证明商标,而与地域相关的非遗应当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黑龙江省有很多非遗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如哈尔滨红肠制作技艺、绥棱米醋酿造工艺、松城酱油酿造工艺等,其中被授予地理标志权相对容易的,如前文所述的“哈尔滨红肠”申请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便是很好的示范。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应对注册商标的名称进行规范,规定运用传统知识和技艺制造出来的产品所申请核准的商标名称必须体现该非遗的名称,或者在产品上明确标明该产品是根据何种传统知识和技艺制造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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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新论[J].文化遗产,2018,(5):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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