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运行过程诸问题审视

2020-08-13 06:51:37张宇新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26期

张宇新

摘 要: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使企业起死回生的“救命药”,破产重整过程中同样离不开的破产重整管理人的管理。破产重整管理人在选任、法律地位、职责方面的特异性导致破产重整过程之中管理人在选任、履职和责任承担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适当削减法院在选任过程中的单一主体地位、明确管理人职责的定位、细化管理人的义务准则和责任承担办法等方法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26.060

0 引言

破产重整作为我国2007年《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颁布施行后引入的一项破产管理制度,在推进破产工作更加有序进行的同时,也为濒临死亡的企业提供了一次“涅槃重生”的机会。而对于破产企业进行重整,也是提振市场活力,巩固市场参与者主体地位,减少社会财富损失、稳定市场秩序和环境的有力手段。在企业破产重整的全过程中,破产重整管理人作为企业重整的“急救医生”,在重整期间无疑居于核心地位,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财产的处置、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的实施等环节均享有极大的话语权。当然,在光芒之下总会存在着阴影——破产重整制度虽然为企业带来了生机和希望,但破产管理人过大的权利且缺少限定的权利边界以及缺乏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的职责规定等诸多问题也给处于存亡边缘的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带来了障碍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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