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良
【关键词】南宋 给断由 婚田诉讼 司法职业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时期,其法制建设和司法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就。近代学人陈寅恪先生认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人们往往从经济的繁荣、城市的兴盛、政治的开明、文学艺术和思想的璀璨来理解宋代社会,而忽视了法制及司法的维度。
宋代建国之初,有鉴于五代十国时期军阀擅政、恣意用法的弊病,太祖太宗强调重视刑狱、公正司法。宋太宗曾说:“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在这样的立国背景下,两宋三百年历代统治者重视法律、以法治国,并注意从儒家知识分子中选拔司法官吏,且皆以律书试判,即进行司法考试,这极大地提高了士大夫官员的法律素养。到了南宋时期,统治者进一步提出了“执政者务以民事为急”的司法理念,对于有关婚姻、田宅的案件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地方司法官员广泛参与解决民间的婚姻、田宅争讼(简称“婚田诉讼”,类似于今日所谓“民事案件”),由此留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间婚田诉讼判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下简称《清明集》)。正是基于百姓以司法机制解决婚田诉讼的现实需求,南宋时期诞生了一个保障婚田诉讼之司法公正的制度——给断由。
“断由”出现于南宋时期,是婚田訴讼结案的法律文书,记载了基本案情、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法官的推理过程、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