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文法典官军抄袭任考释

2020-09-04 08:43廖莎莎
西夏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情愿新法西夏

□廖莎莎

《亥年新法》出土于内蒙古黑水城,现藏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是西夏晚期继《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之后又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对于研究西夏历史、地理、文化、政治、经济、军事等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对这份文献的关注源于20世纪中期,俄罗斯学者首先对其进行著录[1]。近些年来,许多学者致力于对其法律条文的解读,取得了丰富的成果[2][3]73-80[4]88-90。

《俄藏黑水城文献》Инв.Νо.4794号文件,定名为《亥年新法》第十甲种本,共有13页[5]178-184,《黑水城出土Инв.Νо.4794西夏文法典新译及考释》[6]359-379对前11页以及12页的前两行内容进行了录文并释读,而余下12页第二行至13页第七行内容由于和之前官员礼仪条文并无直接联系遂未做解读。本文试对余下内容进行录文、释读及研究,力求为西夏文献及其历史研究提供新的材料。

以下为Инв.Νо.4794号文件还未整理释读的官、军、抄袭任内容的录文及汉文译文。为方便对照、查看,本文采用表格的形式将原文进行录文和对译。在文中,符号“△”表示词缀,符号“<>”表示虚词,且在表格中进行基本断句,校注为对译文的注解。资料选用上,尽量参考《番汉合时掌中珠》,以及学界普遍认可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夏汉字典》、《文海》、《同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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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言:“国内官、军袭等子孙中,大姓可袭,小姓不允袭,大姓情愿,则允许共抄不共抄中赐亲父叔兄侄孙五亲。”然而,不问大姓有无庶民困苦,遮掩其子嗣,若大姓情愿,依律袭任。期限已过,知证过半,相诬陷者中封口者多谗,使公事门闭(应当指政府知证过程)灭断,先后入抄、军二种铡法。此外,有官对授者不义,原本当减罪任“大”,行铡法时,捕者因恃而供词不义。袭官中,五亲比节远先袭。其他人等,大姓情愿,亦当授袭。授予监察觉有诈,则骗官一律铡法中入。有非近五亲袭中,“律令”中有规定相互授予之种种,抄、军与之同。行铡法时,此二种,设置谗言,阻碍(室闭)庶民授袭中能居者,乱军中做苦役,不得住滞。实为无碍也,令同法纪。国内官一种,不问大姓,小姓、五亲等背地隐瞒而袭其官,军抄首领先后铡之,铡期应同授袭之日。若五亲已铡,可袭节远者依据“律令”不入铡法。

校注:

通过以上对条文的释读,可看出《亥年新法》此部分内容既对《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官军敕门》的内容有所继承,又与其有所区别。

首先,《亥年新法》在袭任官、军、抄时,更加凸显大姓情愿的因素。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提出“大姓情愿,则允许于共抄不共抄中赐亲父、亲伯叔、亲兄弟、亲侄、亲孙等五种”[10]353,仅表示大姓情愿,五亲可以具备袭任资格。而在《亥年新法》中“不问大姓有无庶民困苦,遮掩其子嗣,若大姓情愿,依律袭任”、“其他人等,大姓情愿,亦当授袭”,除了五亲,其他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只要大姓愿意,也能够袭任。

大姓,史金波先生在《西夏社会》中认为“大姓”为“长门长子,成为同族的主干,有优先继承权”[11]241。翟丽萍根据汉文史籍分析大姓为大部落之意。如《隋书》载:“党项羌者,三苗之后也……每姓别为种落,大者五千余骑,小者千余骑。”[12]1845认为这里的大小指的就是部落[8]48。《宋史》载:“也埋,党项之大姓,世居河右,有捍边之功。”[13]14138综上所述,大姓有三个特点:第一,姓氏作为部落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二,具有地理特点,一般占据某地为主要活动区域;其三,大姓在当地具有很高的威望和势力。

其次,西夏晚期可以袭任的亲属范围扩大。上文中“五亲比节远先袭”、“可袭节远者”表明节远,即指同姓有血缘关系的人,也具备了袭任资格。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节远者,官、军及前内侍、閤门、帐门末宿不许袭抄等……”[10]354,明确节远者并不具备袭任资格。或者大多提及“节远”为“此外当度节远近顺序”[10]132、“依亲节远近”[10]161,采取的是审视考量的态度。出现这种明显变化的情况有可能与西夏晚期人口愈加凋零有关,按照《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可袭任资格的人已亡,或身体、能力等因素不能继承官、军、抄等,而不得不由血缘关系更远的人来袭任。

最后,《亥年新法》中的官、军、抄袭任制度明确了对阻碍官、军、抄袭任行为的惩处,对隐瞒可袭任庶民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治。“使公事门闭(应当指政府知证过程)灭断,先后入抄、军二种铡法。”《文海》中有“铡刀”条,注为“斩草用也,碎粒之谓也”[14]553。此与铡法的关联,目前尚未可知,“铡法”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还未发现过,目前仅出现在《亥年新法》此卷中,从行文中看在军、抄中使用较多,可能是军罚中的一种。但具体所指,待进一步的研究。《亥年新法》中对于抄、军袭任的规定有与西夏中期基本等同的一些情况。“有非近五亲袭中,‘律令’中有规定相互授予之种种,抄、军与之同。”“律令”即是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其中还分别记载混房生子[10]353,继子、妻子与他人通而生杂子[10]354等亲族是否具备袭任资格的律令,继续保留且明确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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